浅析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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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从而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目前,我国企业合理避税还处于不完善阶段。

合理避税必须是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的合理避税,而税制的不断改变完善将会给合法避税带来思想和技术的变化。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现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当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做到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节税的协调统一,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

合法避税;企业所得税法;变革

 

Abstract

Taxavoidanceisreasonableinthecircumstancesthelawallowstaxpayersinthetaxlawstotheextentpermittedbylaw,andthemeanstobusinessactivitiesandfinancialactivitiesarestructuredtomeettaxlawprovisions,therequirementssetforthinordertoachievethepurposeeasingthetaxburdensothattheoveralltaxburdenonbusinessesandachievebusinessvalue.Atpresent,China'senterprisesreasonabletaxavoidanceisnotperfect.Taxavoidancemustbereasonableinaspecificsocial,political,andeconomicenvironmentofthereasonabletaxavoidance,andtheever-changingtaxsystemwillbeperfecttolegallyavoidtaxideasandtechnologychanges.

Thisisthemainpointatthisstage,theenterpriseincometaxsystemasthemainplayersinthemarket,theenterpriseshouldtakemeasurestodealwiththesituation,taketheinitiativetocarryoutreasonabletaxhavenscorporateincometax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taxandreasonabletaxavoidance,taxharmonization,andmaximizethevalueofthebusiness.

KeyWords:

Taxplanning;Taxrevenuesystem;Enterpriseincome;taxplanningTaxlawAccountingsystem

 

1绪论

1.1选题背景

1.1.1税收筹划的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企业逐渐挣脱各种束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而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单靠管理者感性决策的成功率已大大下降,理性决策无疑是管理者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取决于其生产领域、营销战略的成功,财务与税收的管理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是每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

成本费用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纳税人的产出,而税负毫无疑问对企业来讲就是一种费用负担,企业出于本能也想减轻税负。

虽然减轻税负的途径有很多,诸如偷漏税、逃税、关系税等以及税收筹划,但是违法的途径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以致危及到其生存,理性的决策者不应采纳,而不违法途径,即税收筹划才是企业理性的选择。

1.1.2企业所得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重心

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统一的名称,没有法定的概念,虽然对相关问题的研究都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但是还需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作为税收筹划研究的一个支脉,应该得到必要的重视和关注。

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动机更强,中国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其中流转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而所得税却与之相反。

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将其本应该负担的税负向前转嫁给购买者,即实现前转;或降低原材料等的采购价格,向后转嫁给供应商,即实现后转;或通过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将其本应负担的重税负转化为相对较轻、易负担的轻税负,即实现消转。

而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可以转嫁,要完全由纳税人负担,与流转税相比,企业的税收负担显得沉重。

并且与流转税筹划相比,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效果更直接、更明显。

因为流转税筹划的效益不是最终的节税效益,只有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后才是真实的效益。

(2)企业所得税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最大,没有一种税像所得税那样为税收筹划预留了如此之大的空间。

纵观各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最为繁多、复杂,计税难度最大,综合性最强。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既涉及到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还涉及到财务会计处理的方方面面,例如各项收入的确认、各项费用的扣除或分摊、各种成本的归集。

计税过程中既要涉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又需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非常复杂。

规定越多、操作越复杂、可选择的方式就越多,涉及的范围越广泛,疏漏之处就不可避免,这就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所以企业所得税应该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主体,也应是理论界研究的重要方向。

1.2合理避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对避税较早开始系统全面研究的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

他于1985年9月在《国家税收期刊》上发表了论文《避税通论》。

该论文全面概括了避税的一般准则,表述了避税的实现方法,分析了影响避税效果的因素:

不完全的市场信息,纳税人非绝对精明。

斯蒂格里茨的这篇文章,对避税的准则,研究方法和经济效应进行了科学的定位,指明了避税研究的方向,为其后各经济学家研究避税理论和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但纳税筹划时间早,普及面也广。

西方的纳税筹划思想最为典型的是30年代英国一则判例。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达到少缴税款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说:

“任何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

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

1.2.2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企业避税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

在我国,企业避税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升级的发展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企业避税活动不断增加,形式更趋多样化,由于企业避税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法制度共进行三次较大的变革,期间还数度有细则和实施办法出台以防止打着避税的名义非法逃税漏税,这些新的变化与时俱进,反映着我国避税的发展历程。

1.3本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3.1研究的目的

企业避税的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的经济环境、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

于外,国外经济环境不佳,出口不畅;于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而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现代企业来说,税收是企业作为无偿向政府缴纳的支出,如何使企业在税法的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并在各种经营决策中加以运用,以增强企业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成为了企业的一个迫切需要。

因此,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企业避税方法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1.3.2研究的意义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企业出于合理商业目的,在顺应国家发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良好的纳税筹划,对企业自身发展来讲,有着重要意义。

所以,企业避税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

一方面,合理避税可以让企业节约税收支出,扩大企业实际赢利水平;另一方面,合理的纳税筹划也可以使企业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利企业的现金流管理。

因此,为提高竞争能力,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企业纳税人千方百计的寻求减轻自己纳税负担的方法,但由于逃税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且受到严惩,越来越多的人把希望寄托在避税上。

2合理避税的基本理论

2.1合理避税的定义和特征

合理避税的定义就是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其特征有一下几点:

(1)不违法性

(2)事前筹划性(3)目的性(4)全局性(5)风险性

2.2合理避税与节税、偷税、抗税之异同分析

(1)合理避税与节税的比较

合理避税与节税两者之间的区别:

法律适用上不同。

合理避税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进行的,包括了一些不符合但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手段或方法。

而节税不仅要求合法,还要求符合国家立法精神。

范围不同。

合理避税的范围比节税要广,除了节税外,还包括延期纳税、税负转嫁等。

目的不同。

节税的目的是为了税收负担最小化,而合理避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实现财务目标,合理避税选择的方案有时可能是比较高的税负。

方法不一样。

节税是利用减少应纳税额的办法来实现税收负担最少化的,而合理避税的方法则有更多。

(2)合理避税与偷逃税的比较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采取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手段,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目的的税务违法行为。

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与合理避税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

偷税是违法的,严重的偷税行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合理避税是非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不能依法制裁。

目的不同。

偷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不顾果和影响,有违法犯罪的风险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不是单纯的减轻税负,有时可能选择税负较高或最高的方案。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来减少上缴税款”,这些手段是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

而合理避税是在充分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运用一些不违法的方法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

时间上不同。

偷税是纳税人在涉税经济行为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纳税义务己经实质形成。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自己的纳税方式、规模进行的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事后严格遵守税法,照章履行纳税义务。

(3)合理避税与抗税的比较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采用违法手段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性质比偷税更为严重。

对于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抗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是:

实施的手段不同。

抗税采用的是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合理避税采用的是非违法的方法。

目的不同。

抗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和偷税一样,其行为往往不顾后果和影响,而合理避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性质不同。

抗税是违法的,严重的抗税行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合理避税是非违法的,不会被社会所谴责的。

2.3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技术

2.3.1节税筹划技术

企业纳税筹划可选择的基本技术手段企业无论选择按经济活动进行筹划,还是按税种进行筹划,要达到节税的目的,都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技术,大致分为以下种类:

(1)免税技术

指在合法和合理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或使免税期最长化。

免征税收就是节减税款,免税期最长化能使节税最大化。

比如,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鼓励投资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有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的规定。

如果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从而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节减税款。

(2)减税技术

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减税待遇或使减税最大化、减税期最长化。

比如某计划成立的企业生产的商品预计绝大部分出口到世界各国。

现有甲、乙、丙三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基本相同,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

甲国对该企业所得按普通税率征税;乙国为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对此类企业减征20%的所得税,减税期为3年;丙国对此类企业减征50%所得税,而且没有减税期限的规定。

如计划长期经营,则应考虑在丙国设立该类企业,从而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它节减的税款达到最大化。

(3)税率差异技术

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减税最大化。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减的税款最大化。

(4)分割技术

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税收负担最小化。

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适用税率一般是累进税率,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

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可以减小计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

(5)扣除技术

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通过扣除收入或者使税前扣除额、宽免额和冲抵额等尽量最大化,达到减小计税依据的办法。

在成本不变情况下,应税收入越小,计税依据就越小;同样,在收入不变时,各项税前扣除额、宽免额和和亏损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础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额就越大。

(6)抵免税技术

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尽量最大化、重复纳税额最小化。

各个国家往往规定了多种税收抵免,例如国外所得己纳税款抵免、投资抵免、研究开发费用抵免等政策鼓励性抵免。

税收抵免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大。

新企业所得税制中相关规定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关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7)延期纳税技术

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的节税技术。

它并不能够减少税款,而是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应纳税额推迟一定期限缴纳。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经营以获得更多的所得,同时也额外获取了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8)退税技术

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可以退还已纳公司所得税税额的40%,公司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用税后所得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融资进行再投资,就可以获取部分退税而节减了税款。

2.3.2避税筹划技术

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法的框架下,为降低税负而采取的某些手段和技巧。

主要是从缩小税基、降低税率两方面考虑,常见技术方法有:

(1)转让定价法

这种方法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关联方)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是避税实践中较易实现和最普遍的做法。

定价避税行为实际上是游走在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通过这种方法避税一定要在税法许可的限度之内,否则属于“偷税”,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了“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企业可以选择事先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在合理范围内利用转让定价方法。

(2)成本费用调整法

指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

这里的调整和分配不是乱摊成本、乱计费用,而是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税收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合理分摊。

(3)增加外部负债融资法

指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应尽力多增加外部借款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企业获取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利用了财务杠杆得到额外收益,而股东可以尽可能多的取得现金股利;其二是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从关联企业借取资金,从集团利益来说可能起到避税的效果,当然,这种方法也必须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有“反资本弱化”的条款。

(4)租赁设备法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经营租赁,企业一方面不需要短期内投入巨额资金购置设备同时承担长期持有固定资产风险,另一方面租金又可以在当期成本中列支,减少了应缴税款。

(5)低税国(区)避税法

低税区是指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

利用国家(地区)税率的差异进行避税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避税手段,国际上出名的“避税天堂"(taxheaven)如瑙鲁、美属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成了跨国公司避税的乐土,近年来,英属维京群岛这个弹丸之地竟然成了我国的第二大投资来源地,足见“避税港"对国际游资的的巨大吸引力。

另外,某些国家为吸引外资设立的“保税区”、“经济特区"等地区通常会采取低税率或免税,企业可以考虑将子公司设立其中以获取税收利益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方法

3.1利用新旧税法税率差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纳税人可利用新旧税法过渡期的衔接开展纳税筹划。

由于2008年起基本税率变为25%,相对来说,普通内资企业税率下降了8%,而外资企业和原经济特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内的内资企业税率有所上升(普遍提高了lO%),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

(1)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

特别是对于原来享受低税率可分5年过渡到25%税率的企业,应采取提前销售(甚至适当降价促销)确认收入,成本尽可能后移(例如将原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重新采用直线法折旧或延长折旧期限),以使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的优惠。

(2)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

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案例:

位于深圳市区的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优惠免税期(免二半三)已过,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应该在5年内过渡到25%税率。

假设企业预计销售规模额在未来5年内分别为1000、1050、1100、1150、1200万元,每年付现成本为销售额的40%,税法允许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在2年内每年折旧500万元,后3年折旧额为0,市场平均回报率(折现率)为lO%,则其未来5年现金流入计算表如下:

表1

假设企业生产销售规模与原计划相符(5年内总销售规模不变),但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后,能够使固定资产在5年内平均摊销,即每年折旧200万元;并能争取提前确认收入,使销售收入在前2年分别为1250万元,后3年分别为1200、1000、800万元,则纳税筹划后其现金流入计算表如下:

表2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该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期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后,其5年内现金流入现值增加了70.57(2190.74—2120.17)万元。

3.2融资方式筹划

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正处于扩张期的企业都需要进行相适应的融资活动,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

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成本的差异,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

权益融资包括内部留存收益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公司通常出于防止控制权稀释的动机而不愿意进行外部权益融资(此处假设公司内部留存收益能够满足全部或部分投资需要),这样公司就面临选择:

新增加的投资需求是利用公司的留存收益还是从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债券融资?

假设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而且很可能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例示:

某公司2010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7000万元(其中股本总额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假设公司2011年需要增加投资1000万元,如果不增加负债,预计下年税前利润为l000万元,该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对于增加投资1000万元,有以下两种选择方案:

方案一:

当年不分配现金股利,以留存收益中的1000万元进行投资;

方案二:

将留存收益中的1000万元用于发放现金股利;另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进行投资,借款利率为8%。

分析:

方案一:

2011年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2011年净利润=1000—250=750(万元)

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750/7000=10.71%

方案二:

2008年税前利润=1000—1000×8%=920(万元)

2011年应纳所得税=920×25%=230(万元)

2011年净利润=920—230=690(万元)

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690/(7000—1000)=11.5%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虽然净利润减少60万元,但股东更为关注的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增加了0.79%。

同时,分配现金股利1000万元对满足投资者现金回报需求,稳定股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以上例示说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融资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能够起到节减税款的效果,同时也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整体财务目标。

3.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的所得税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另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下,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

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反之亦然。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4企业重组时所得税筹划

重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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