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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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1
律师法律服务监管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1.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律师执业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2
公证法律服务监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3
基层法律服务监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4
仲裁法律服务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三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恢复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72号):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受聘期为三年,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时,应提出述职报告,经仲裁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后,报请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
省司法厅
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登记许可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保持情况;
2.仲裁机构变更备案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5
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监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管理登记办法》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第十四条省司法厅、市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司法鉴定协会XX县市区司法局予以协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4.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6.司法鉴定人员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7.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附件2
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项目及分值
序
号
评查内容及标准
分
值
扣
分
得
分
申请与受理(10分)
1
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基本情况填写完整。
1
2
申请的公证事项明确。
1
3
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填写齐全
1
4
申请表上有申请人、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2
5
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实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
6
当事人已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其授权委托书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2
7
需有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并经当事人、代理人签收
1
主体资格审查
8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3
9
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有效资格证明
3
10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具有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有代理权资格的文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
11
依法应当向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见证人核实有关情况的,须具有其身份证明
2
审查办理
12
当事人需提交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须与申请公证的事项相符
5
13
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履行批准、登记、认证、许可等手续。
2
14
当事人提交的被证明的文书原件(草稿)或公证机构代拟(打印)的被证明文书,修改处经当事人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2
15
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16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17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18
保全证据类公证中对保全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的保全方式没有明显错误。
5
19
现场监督公证中查验使用器具状况、审查奖券
5
20
合同协议类公证中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明确具体、必备条款齐全
3
21
依照有关办证规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的,有音像资料
3
22
依照不同的公证事项办证规则,应当进行实地核实或者应当核实证明材料的进行了核实
3
23
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全部指印的预留了指印档案
2
24
办理遗嘱或保全证据、招投标、开奖、拍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现场公证事项时,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办理
2
询问笔录
25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的基本事项记载完整
1
26
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分别制作笔录
1
27
依照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其它注意事项的,笔录上记载明确
1
28
询问笔录有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修改处有被询询问笔录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2
29
询问内容明确,有针对性,详细反映了对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的全过程
2
30
外出核实,制作的询问笔录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其他公证人员或见证人签名(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1
31
现场监督类公证过程中制作了现场记录附卷
2
审批(5分)
32
审批表内有承办人意见、审批人意见及签名
2
33
有承办公证员拟制的公证书原本
1
34
公证书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出具,应有相应的说明材料附卷
1
35
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有讨论的情况、形成的意见或记录归档
1
公证书内容及格式
(10分)
36
公证书用纸规格、打印格式或字体符合规定要求
1
37
公证书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书写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38
公证处落款名称以及落款日期书写规范
1
39
公证书译文或被证明对象译文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1
40
出具的公证书和公证书原本内容不一致
1
41
要素式公证书中申请公证事项与申请表中“公证事项”一栏相一致,对申请公证事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及保全证据和现场监督过程叙具体准确
1
42
公证书正确使用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处的印章和钢印。
1
43
照片粘贴正确
1
44
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一致
1
45
应当采用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正确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1
公证书领取和发放
(5分)
46
需有发送人、领取人的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须盖章或者捺指印)
1
47
公证书发发送方式、发送或领取地点、发送和领取日期等事项填写完整,卷放和领取内有送达回执
1
48
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交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1
49
领取人需要邮寄送达的,应当书面明示或询问笔录中应有记载,邮寄凭证应粘贴附卷
1
公证
卷宗
归档
10分)
50
卷内有公证书正本
1
51
卷宗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公证事项及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1
52
装订顺序无误,附卷材料规范
1
53
需要寄送涉台公证书副本的应当寄送副本。
1
54
公证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归档
1
55
收费单据齐全,收费符合公证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
2
5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手续、证明材料齐全
1
57
有立卷人签名或盖章
1
58
封底有封签
1
社会
效果
(5分)
59
公证事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
60
公证事项有创新突破,拓展了公证业务领域
2
合计100分)
附件3
湖南省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名称:
抽查日期:
负责人姓名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行政管理机关
地址
抽查内
容和依据
发
现
问
题
处理
意见
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名(印章)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
附件4
湖南省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姓名:
抽查日期:
所在执业机构
性别
执业证号
行政管理机关
所在执业机构
地址
抽查内
容和依据
发
现
问
题
处理
意见
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