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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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规划

一、总则

(一)、工程概况

双峰岩、双峡、陈家塔、洗马溪、肖家峪、李家湾、岩门口、李家峪、洞门溪水库九座水库,均是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养鱼等综合利用的小(II)型水库。

其中洞门溪、李家湾、双峡、陈家塔水库交通较为便利,其余水库交通稍有不便。

本次项目工程设计标准属V等工程,永久性建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

各水库枢纽主要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及放水设施。

(二)、工程规模及主要目标

2.1、工程规模

张家界市永定区2011年重点小(II)型病险水库(双峰岩、双峡、陈家塔、洗马溪、肖家峪、李家湾、岩门口、李家峪、洞门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规模。

大坝坝顶及坝坡整治;坝基、坝体防渗处理;溢洪道整修、防渗;放水设施改造;增设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及水文观测系统;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等。

2.2、主要工程项目

(1)大坝坝顶及坝坡整治工程:

主要工程措施包括土方开挖;砼预制块护坡;浆砌石排水沟;干砌石压脚;草皮护坡;砼路面。

(2)坝基、坝体防渗处理工程:

主要工程措施包括帷幕灌浆;充填灌浆。

(3)溢洪道整修、防渗工程:

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浆砌石挡墙;土方开挖;石方开挖;土方回填;砼路面;跨溢洪道交通桥;

(4)放水设施改造工程:

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新建及重建消力井、卧管;隧洞;启闭机室等。

2.3、工程项目总投资及工程量

经概算,本工程总投资1869.01万元,主要工程量如下:

张家界市永定区2011年重点小(II)型病险水库(双峰岩、双峡、陈家塔、洗马溪、肖家峪、李家湾、岩门口、李家峪、洞门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工程量:

土方开挖22663m3;

土石方回填27941m3;

石方开挖11636m3;

浆砌石7579m2;

砼及钢筋砼6664m3;

帷幕灌浆4379m;

充填灌浆3090m;

2.4、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5个月,施工准备期1个月。

各部位施工工期安排如下:

(1)张家界市永定区2011年重点小(II)型病险水库(双峰岩、双峡、陈家塔、洗马溪、肖家峪、李家湾、岩门口、李家峪、洞门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于2012年1月开始大坝坝顶及整治工程,2012年3月完成大坝坝顶及整治。

(2)2012年2月开始坝基、坝体防渗处理工程,2012年4月完成坝基、坝体防渗处理。

(3)2012年1月开始溢洪道整修、防渗工程,2012年4月完成溢洪道整修、防渗。

(4)2012年1月开始放水设施改造工程,2012年5月完成放水设施改造工程。

2.5、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三)、工程项目组织

工程项目法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

发包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

质量监督机构:

张家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计单位:

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承包人:

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湖南城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受业主委托,我公司主要承担本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4.1、协助业主督促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4.2、核实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通知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代表业主审核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4.3、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设备、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与验收;

4.4、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4.5、监督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资料,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和审查合格后签发开工令;

4.6、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材料等。

4.7、签收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8、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

4.9、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

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

4.10、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

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和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

4.11、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12、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写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4.13、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4.14、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

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五)、监理工作主要依据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

5.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范围》SL/288—2003

5.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50326—2001

5.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5.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5.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33-1999)

5.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5.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5.10、《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5.1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5.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5.13、《土工实验规程》SD128-87

5.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

5.1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5.16、《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87

5.1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5.18、《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163-89

5.1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5.20、《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

5.21、《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5.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5.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25、本工程监理合同;

5.26、本工程施工合同;

5.27、本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5.28、《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5.2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5.30、水利水电质量控制要点;

 

(六)、监理组织

6.1、监理机构的组织(见下图)

 

监理机构组织

 

 

监理部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备注

刘志辉

总监理工程师

高工

水工、测量

叶业邦

专业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水工

赵敏

监理员

助工

水工

叶宝箭

监理员

技术员

水工

 

6.2、监理与各方业务关系

(1)、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①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授予监理单位的责权范围;

②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的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①监理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

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方便,包括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②监理单位要为施工单位的施工创造条件;

③监理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无直接关系,应通过总承包单位

向监理单位办理签证手续。

(3)、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并没有监理关系,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中应认真贯彻设计意图,按设计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对于设计图纸出现的疑点及建议可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作出是否修改的意见,监理单位无权自己变更设计。

设计人员如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行为应及时向监理人员通报,再由监理人员研究决定。

6.3、主要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6.3.1、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a)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文件;

(b)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c)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d)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e)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f)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g)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h)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文件;

(i)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j)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k)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l)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m)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的安全事故;

(n)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o)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p)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6.3.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的分包人;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

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签发监理月报、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6.3.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权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6.3.4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6.3.5、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所有文字打印、来往文件的收发、登记、归档,并进行信息汇总,协助进行竣工资料整理、装订、登记、计算机登录、归档;

2负责合同与信息管理;

3负责后勤生活服务;

4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5负责月报编写;

6负责监理部监理日志;

7负责晴雨表记录;

(七)、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7.1.签订建设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7.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7.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7.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7.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7.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7.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7.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7.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7.10结清监理费用。

7.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7.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八)、监理工作方法和主要制度

8.1、主要工作方法:

8.1.1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认真、完整地记录每日各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8.1.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8.1.3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8.1.4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8.1.5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8.1.6平行检测。

监理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8.1.7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8.2、主要工作制度:

8.2.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8.2.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的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8.2.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8.2.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8.2.5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8.2.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汇报,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8.2.7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报告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编写。

8.2.8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九)监理人员守则

9.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的开展监理工作。

9.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9.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9.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业务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9.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9.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9.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

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9.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二、工程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的原则

1.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

建设项目投资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基本原则。

1.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人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

理者和操作者,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1.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应是积极主动的,应事

先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1.4、坚持质量标准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

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才是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就是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

1.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工程种类控制中监

理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要尊重科学,根据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质量问题,要坚持原则、职业道德、守法、秉公监理。

(二)质量控制目标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预定的目标——合格工程。

2.1、工程质量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尤其是强制性标准。

2.2、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又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对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保证其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质量控制的内容

3.1、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3.2、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3.3、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3.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3.4.1、对于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4.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4.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3.4.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3.4.5、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3.4.6、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3.5、施工设备的检查:

3.5.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3.5.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3.5.3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3.6、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3.7、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法进行施工。

3.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8.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3.8.2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8.3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意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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