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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

其中:

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

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事故总体情况

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

全年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

锅炉事故29起;压力容器事故26起;气瓶事故26起;压力管道事故8起;电梯事故42起;起重机械事故76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17起;客运索道事故2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2起。

事故特点:

发生的事故中:

承压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或泄漏着火;机电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倒塌、坠落、撞击和剪切等。

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

按设备类别划分:

起重机械和电梯事故起数较多,分别占33.3%、18.4%;起重机械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占总死亡人数的44.2%。

按发生环节划分:

发生在使用环节179起,占78.5%;安装拆卸环节12起,占5.3%;维修检验环节19起,占8.3%;充装运输环节14起,占6.1%;其他4起,占1.8%。

按涉及行业划分:

制造业105起,占46.1%;建设工地和建筑业47起,占20.6%;交通运输与物流业事故9起,占3.9%;社会及公共服务业事故67起,占29.4%。

(2)事故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违规、违章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技术层面来看,各类设备事故主要原因集中度最高的分别为:

锅炉——是违章作业和操作不当以及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其中,9起为小锅炉缺水事故,5起为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事故;

压力容器——是违章作业或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其中,4起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事故,2起为烫平机不锈钢烘筒爆炸事故;

气瓶——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其中,3起为氧气瓶混入可燃介质的事故,2起为非法改装气瓶和非法倒装事故,2起为野蛮装卸事故;

压力管道——是设备隐患:

其中,2起为设备爆炸事故,2起为设备泄漏事故;

电梯——是管理不善和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其中,15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9起为乘客违章或家长监护不当,4起为与三角钥匙保管不善有关联,3起为救援逃生方法不当,2起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

起重机械——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以及设备隐患,其中,4起为吊具坠落,2起为与钢丝绳有关联,2起为设备部件断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全部是叉车事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是设备隐患和非法使用。

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013年4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起,死亡21人,事故总起数同比有所上升,而死亡人数出现下降。

事故原因主要是特种设备违章作业、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

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再一次凸显了这样一个理念:

特种设备安全必须靠法律监管、靠制度监管。

这一部法律在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可追溯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和分工: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基本要求: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使用

(1)一般规定:

①责任、人员配备与培训: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②人员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③检测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④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由其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其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⑤保险: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2)生产

①生产许可: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②对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③鉴定与验证: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④出厂要求: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⑤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⑦过程控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⑧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3)经营

①特种设备销售: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②特种设备出租: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进口特种设备: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4)使用

  ①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②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③建立制度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⑤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管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⑥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⑦属于共有的特种设备的管理: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⑧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校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⑩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要求: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其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⑿锅炉的水(介)质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⒀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⒁电梯制造单位的使用跟踪: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作出记录。

⒂特种设备的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⒃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检验、检测

(1)检验、检测机构的条件: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④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防止重复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道德规范:

①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③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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