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计型式认证技术规范修正草案总说明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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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计型式认证技术规范修正草案总说明精

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建立符合國際規範之度量衡制度,及促使度量衡產業國際化,爰參照已調和國際規範(ISO4064),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公布之CNS14866「密閉導管內水流量之量測-冷飲水用水量計」及CNS13979「渦流流量計」之規定,據以擬具「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將原適用範圍由標稱口徑100mm以下之水量計擴大至標稱口徑300mm以下之水量計。

(修正條文第1節)

2、增訂水量計相關之用詞定義與應標示度量等級、水量計界定、壓力損失、常設流量及標稱壓力相關內容。

(修正條文第2節、第3.1節)

3、增訂受測水量計應送檢之數目及壓力損失檢驗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5.1節、第5.8節)

4、將渦流型水量計之檢驗方法修正區分為靜態啟始結束法及動態啟始結束法。

(修正條文第5.4節)

5、增列水量計執行器差檢驗之流量點及其公差許可範圍。

(修正條文第5.5節、第5.6節)

6、修正磁鐵傳動密封式及電子式水量計應以流量qmin進行防磁功能檢驗及其檢驗方法。

(修正條文第5.7節)

7、將原運轉性能試驗修正為加速磨耗檢驗,並修正其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5.9節)

 

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CNS14866規定之容積型及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及CNS13979規定之渦流流量計。

但不包括標稱口徑大於300mm之水量計。

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應經型式認證之水量計,包括CNS561至565規定之流速型水量計「直線葉輪型(單匣式、複匣式及連結式)及軸流葉輪型(奧多曼式、螺旋漿式及豎軸式)」及CNS13979規定之渦流流量計。

但不包括標稱口徑大於100mm之水量計。

依據CNS14866-1修正部分文字,並將本規範適用範圍擴大至標稱口徑300mm以下之水量計,以因應未來擴大型式認證範圍之用。

2.用詞定義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增訂相關用詞定義,以資明確。

2.1容積型水量計(Volumetricmeter):

由已知容積之容器及藉水流驅動之機構所組成的一種裝置,適用於封閉導管。

因此這些容器是以連續地充水以及變空。

指示裝置藉著計算通過此裝置的容積,總和其流量體積。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容積型水量計定義,以資明確。

2.2速度型水量計(Velocitymeter):

由水流速度直接移動運動元件所組成的一種裝置,適用於封閉導管。

運動元件的移動藉由機構或其他方法傳送至指示裝置,由指示裝置總和流動體積。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速度型水量計定義,以資明確。

2.2.1奧多曼水量計(Woltmannmeter):

由繞著水量計流動軸旋轉的螺旋狀葉片所組成的一種裝置。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奧多曼水量計定義,以資明確。

2.2.2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Single-jetandmulti-jetmeters):

由繞著與水量計中水流垂直之軸旋轉的葉輪所組成的一種裝置。

如果噴嘴衝擊葉輪的單一地方,則此水量計稱為單一噴嘴水量計,如果噴嘴同時衝擊許多環繞葉輪之點則稱為多重噴嘴水量計。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定義,以資明確。

2.3流量(Flow-rate):

流過水量計的體積除以所花時間所得到的商數。

流量以每小時立方米表示(m3/h)。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流量定義,以資明確。

2.4常設流量(Permanentflow-rate,qp):

水量計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以適當的方式操作時的流量,例如在穩定及/或間歇流動狀況下。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常設流量定義,以資明確。

2.5超載流量(Overloadflow-rate,qs):

水量計在短期間內不劣化而以適當的方式操作時的流量,其值為qp的2倍。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超載流量定義,以資明確。

2.6最小流量(Minimumflow-rate,qmin):

水量計能夠指出仍在最大許可誤差內的最低流量。

其由與水量計界定之數值的關係所導出。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最小流量定義,以資明確。

2.7流量範圍(Flow-raterange):

超載流量qs與最小流量qmin,所限制之範圍,水量計所指示的誤差必須不超過最大許可誤差。

此範圍被分為兩區稱作"上"及"下"區,而以分界流量來區隔。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流量範圍定義,以資明確。

2.8分界流量(Transitionalflow-rate,qt):

發生在超載流量及最小流量間的一個流量值,流量範圍在此分為兩區,"上區"及"下區",每區各訂定有最大許可誤差。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分界流量定義,以資明確。

2.9標稱口徑(Nominalsize,DN):

管路系統所有組件共同的數值界定,由其外部直徑或螺紋尺度所界定者除外。

是一個僅用來參考的完整數字,約與構造尺度相當。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標稱口徑定義,以資明確。

2.10壓力損失(Pressureloss):

在特定流量時,因管路中存在水量計而引起的壓力損失。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壓力損失定義,以資明確。

2.11水量計界定(Meterdesignation,N):

前置大寫字母N之數值,來界定與尺度表列值的關係。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1第3節明定水量計界定定義,以資明確。

3.外觀

2.外觀

節次變更。

3.1水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下列事項:

(1)口徑大小標示於蓋外表面之中心及水量計側面。

若具副表者,在副表外殼上除標示其口徑外,應加註其所屬主表之標稱口徑。

例:

13mm-50P字樣。

(2)水流方向(↓)標示於水量計兩側面。

(3)製造廠名稱或其標記,應標示於水量計側面或指示裝置上。

若具有副表者,其主表及副表應標示同一製造廠名稱或標記。

(4)器號應標示於明顯處。

若具有副表者,其主表副表及自動閥應標示同一器號。

(5)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指示器範圍(積算最大容量)及數字,應依CNS14866-1第4.2節之規定標示於指示裝置上。

渦流型水量計之積算最大容量及數字,應依CNS13979之規定標示於積算盤上。

(6)具有價格指示者,其價格指示結構中單價及總額之單位須顯示在易見之處。

(7)型號應標示於指示裝置上易見之處。

(8)於指示裝置上易見之處,應預留標示型式認證號碼位置。

(9)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應標示於上殼邊緣上。

(10)安裝方向(V或H)應標示於水量計兩側面或指示裝置上。

但渦流型水量計不在此限。

(11)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度量等級、水量計界定、壓力損失、常設流量及標稱壓力之標示,應符合CNS14866-1第4.12節之規定。

2.2水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下列事項:

(1)口徑大小標稱於蓋外表面之中心及水量計側面。

若具副表者,在副表外殼上除標示其口徑外,應加註其所屬主表之標稱口徑。

例:

13mm-50P字樣。

(2)水流方向(↓)標示於水量計兩側面。

(3)製造廠名稱或其標記應標示於外殼一側或積算盤面上。

若具有副表者,其主表及副表應標示同一製造廠名稱或標記。

(4)器號標示於上殼邊緣上,若具有副表者,其主表副表及自動閥應標示同一器號。

(5)葉輪型水量計之積算最大容量及數字應依CNS564之規定標示於積算盤上。

渦流型水量計之積算最大容量及數字應依CNS13979之規定標示於積算盤上。

(6)具有價格指示者,其價格指示結構中單價及總額之單位須顯示在易見之處。

(7)型號應標示於積算盤上易見之處。

(8)於積算盤上易見之處應預留標示型式認證號碼位置。

(9)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應標示於上殼邊緣上。

(10)安裝方向(V或H)應標示於水量計兩側面或積算盤上。

但渦流型水量計不在此限。

一、節次變更。

二、依據CNS14866-1第4.12節修正有關水量計相關標示規定,以符合現有實際作業情況。

4.構造

3.構造

節次變更。

4.1主要尺度

3.1主要尺度

節次變更。

4.1.1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各主要尺度及構造,應符合CNS14866-1第4.1節之規定。

3.1.1計量冷水之葉輪型水量計各主要尺度及構造應符合CNS562或563之規定,其積算盤(器)應符合CNS564之規定,經依CNS565規定之方法檢驗應能合格。

電子式葉輪型水量計並應有動標及電源不足之液晶顯示裝置。

一、節次變更。

二、計量冷水之葉輪型水量計依CNS14866-1規定分為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爰配合文字修正,並明定各主要尺度及構造應符合CNS14866-1第4.1節之規定。

4.1.2渦流型水量計各主要尺度及構造,應符合CNS13979第4節之規定。

3.1.2渦流型水量計各主要尺度及構造應符合CNS13979第4節之規定。

節次變更。

4.2水量計之頂蓋應能掀開120度以上。

3.2水量計之頂蓋應能掀開120度以上。

節次變更。

3.3水量計之各結構配合部分應妥適並無漏水現象。

一、本節刪除。

二、因水量計有無漏水現象可於檢驗qmin時判定,爰予以刪除。

4.3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在低於qmin的情形時,禁止使用加速裝置以提高水量計的速度。

3.4在水流量低於最小流量時,水量計禁止使用加速裝置以提高水量計之速率。

一、節次變更。

二、依據CNS14866-1第4.5節之規定,修正水量計禁止使用加速裝置之條件。

4.4水量計如具指針者,用手輕拉各指針,應不易鬆動。

3.5水量計如具指針者,用手輕拉各指針,應不易鬆動。

節次變更。

4.5水量計之透明蓋應透明清晰,用手推動時應不鬆動。

3.6水量計之透明蓋應透明清晰,用手推動時應不鬆動。

節次變更。

4.6指示裝置

3.7積算盤

節次及節名變更。

4.6.1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指示裝置,應符合CNS14866-1第4.2節之規定。

3.7.1葉輪型水量計之積算盤字跡應清晰鮮明正確,刻度線之長短、寬狹及線與線之間距離應均勻,寬度不得超過0.2mm。

一、節次變更。

二、計量冷水之葉輪型水量計依CNS14866-1規定分為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爰配合文字修正,並明定指示裝置應符合CNS14866-1第4.2節之規定。

4.6.2渦流型水量計之積算盤,應符合CNS13979第6節之規定。

3.7.2渦流型水量計之積算盤應符合CNS13979第6節之規定。

節次變更。

3.8葉輪型水量計之積算盤內分度表應按進位順序排列,互相啣接。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4.6.1節,爰予以刪除。

3.9葉輪型水量計之積算盤內指針與盤面之距離不得大於3mm,尖端之寬度不得大於最小分度線寬度之1.5倍,指針長度應伸至分度線。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4.6.1節,爰予以刪除。

3.10葉輪型水量計之積算盤內分度表之進位,上位指針每轉動1分度應在下位指針轉動360度之同時,誤差不得超過±12度。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4.6.1節,爰予以刪除。

3.11積算器各積算輪旋轉應圓滑,指示器圓型刻度盤之指針應順時方向旋轉,指針或刻度為線性移動時應由左向右,數字或指示器滾子則應由下向上移動;數字型積算器之10進位數字其最小值可連續移動,數字之視高至少要4mm。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4.6.1節,爰予以刪除。

3.12葉輪型水量計之積算盤內指針迴轉方向必須為順時鐘方向,但口徑40mm以下之乾式者「文氏管副表」不在此限。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4.6.1節,爰予以刪除。

4.7容積型及速度型多重噴嘴式水量計,應有濾網裝置。

3.13葉輪型水量計之口徑在40mm以下者,應有濾網裝置;葉輪型水量計之口徑大於40mm者,得有濾網裝置。

一、節次變更。

二、計量冷水之葉輪型水量計依CNS14866-1規定分為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爰配合文字修正,並依據CNS14866-1第4.9節之規定,修正有關濾網之規定。

4.8水量計經檢定鉛封後,在外部不得有調整器差及歸零功能,若為特殊用途而具有歸零裝置者,在操作時歸零處應歸零,但總累積器不應歸零。

3.14水量計經檢定鉛封後,在外部應不能有調整器差及歸零功能,若為特殊用途而具有歸零裝置者,在操作時歸零處應歸零,但總累積器不應歸零。

節次變更。

4.9自動讀表系統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遠端輸出系統,應符合CNS14866-1第4.6節之規定。

渦流型水量計之遠端輸出系統,應符合CNS13979第7節之規定。

3.15水量計得配置自動讀表系統,該系統應符合CNS14273或14274之規定,其讀表介面單元可以和水量計本體或與水量計的指示裝置部分整合成一體或採用外加配置的方式,均應具保護裝置並加以鉛封。

一、節次變更並新增節名。

二、計量冷水之葉輪型水量計依CNS14866-1規定分為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爰配合文字修正,並明定遠端輸出系統應符合CNS14866-1第4.6節及CNS13979第7節之規定。

3.16水量計上加裝自動讀表系統後應不得改變水量計的計量性能。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4.9節,爰予以刪除。

3.17葉輪型水量計之不銹鋼軸須以直條料製造,軸端應研磨,以手指觸摸,不得有刺滯感。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可於性能試驗時判定,爰予以刪除。

4.10水量計之外殼不得塗蠟、水玻璃或其他止漏材料;水量計之外殼必須光滑,不得有凹凸不平、擊傷及修補現象且應預留鉛封之位置。

但標稱口徑50mm以上大型水量計之外殼內外得塗防銹漆或粉體塗裝。

3.18水量計之外殼不得塗蠟、水玻璃或其他止漏材料;水量計之外殼必須光滑,不得有凹凸不平、擊傷及修補現象且應預留鉛封之位置。

但標稱口徑50mm以上大型葉輪型水量計之外殼內外得塗防銹漆或粉體塗裝。

節次變更。

5.性能試驗

4.性能試驗

節次變更。

5.1受測水量計應依表1規定之數目送檢,在表1中的水量計數目,視為檢驗的最少數目;型式認證的權責單位,得要求檢驗額外的水量計。

表1

水量計界定

N

水量計數目

N≦100

100<N≦1000

1000<N

3

2

1

一、本節新增。

二、依據CNS14866-3表3規定,增訂受測水量計送檢數目,以符合實際。

5.2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CNS14866-1第4.8節之規定。

渦流型水量計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CNS13979第3節之規定。

4.1水量計外殼所採用之材料應符合相關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一、節次變更。

二、明定各型水量計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CNS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

5.3壓力檢驗

4.2耐壓試驗

節次及節名變更。

5.3.1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應依CNS14866-3第10.2.3.2節之規定,進行壓力檢驗。

4.2.1葉輪型水量計應依CNS565第4節之規定進行耐壓試驗。

一、節次變更。

二、計量冷水之葉輪型水量計依CNS14866-1規定分為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爰配合文字修正,並依據CNS14866將「耐壓試驗」修正為「壓力檢驗」。

5.3.2渦流型水量計應依CNS13979第8.2節規定,進行壓力檢驗。

4.2.2渦流型水量計應依CNS13979第8.2節規定進行耐壓試驗。

一、節次變更。

二、本節修正理由同第5.3.1節。

5.3.3壓力檢驗後,受驗之水量計應無漏水、冒汗,各部應無損壞或變形現象。

具備乾式指示裝置之水量計者,水不得浸入上層齒輪室與指示裝置上。

4.2.3耐壓試驗後,受驗之水量計應無漏水、冒汗,各部應無損壞或變形現象。

乾式者,水不得浸入上層齒輪室與積算盤上。

一、節次變更。

二、本節修正理由同第5.3.1節。

4.3葉輪型水量計依CNS565第5節之流量檢驗後,各項檢驗結果應不超出下述之範圍: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5.6節,爰予以刪除。

4.3.1葉輪型水量計之最大流量以器差在±2%以內時之最大流量表示,其值依CNS562或563之規定,惟其進口及出口之壓力損失為1kgf/cm2以下。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5.6節,爰予以刪除。

4.3.2葉輪型水量計之準確下限流量以器差在±2%以內時之最小流量表示,其值依CNS562或563之規定。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5.6節,爰予以刪除。

4.3.3葉輪型水量計之近似正確流量以器差在±5%以內時之最小流量表示,其值依CNS562或563之規定。

一、本節刪除。

二、因本節規定已移列於第5.6節,爰予以刪除。

5.4渦流型水量計之檢驗流量點,應符合CNS13979第8.3節之規定。

檢驗方法若為靜態啟始結束法,其最少檢驗水量應符合CNS13979表4之規定。

若為動態啟始結束法,其最少檢驗水量應符合CNS14866-3第5節之規定。

各項檢驗結果器差,應不超出±2%。

4.4渦流型水量計應依CNS13979第8.3節之規定,進行大流及小流之流量試驗,各項檢驗結果器差應不超出±2%以內。

一、節次變更。

二、依據CNS14866將流量試驗區分為靜態啟始結束法及動態啟始結束法,以符實際。

5.5渦流型水量計應依據CNS13979第8.4節規定,實施器差穩定性試驗。

其許可偏差值大流及小流均於±2%以內者為合格。

4.5水量計之器差穩定性檢驗,依檢驗器差方式檢驗10次,求出最大器差與第一次檢驗器差之差。

其檢驗方式為先檢驗5次後,以最大流量運轉4小時,再將水量計變換位置後檢驗5次,並依各水量計第一次檢驗器差為準。

螺紋接頭式水量計(口徑13mm至50mm)之許可偏差大流為±1%,小流為±2%,凸緣接頭式及渦流型水量計(口徑50mm至100mm)之許可偏差大流及小流均需於±2%以內。

各次之檢驗器差應不超出法定公差。

一、節次變更。

二、依CNS14866葉輪型水量計無需執行本節測試,爰明定渦流型水量計之器差穩定性試驗,應依據CNS13979第8.4節之規定辦理。

5.6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依CNS14866-3第10.2.3.3節規定,進行器差檢驗。

執行器差檢驗前,應依據該水量計之度量等級,由CNS14866-1表1、表2及表5,查表得出qmin、qt及qs。

再依下列流量點,執行器差檢驗。

(1)介於qmin和1.1qmin之間。

公差許可差範圍為±5%。

(2)介於0.5(qmin+qt)和0.55(qmin+qt)之間。

公差許可差範圍為±5%。

(3)介於qt和1.1qt之間。

公差許可差範圍為±2%。

(4)介於0.25(qt+qp)和0.3(qt+qp)之間。

公差許可差範圍為±2%。

(5)介於0.45qp和0.5qp之間。

公差許可差範圍為±2%。

(6)介於0.9qp和qp之間。

公差許可差範圍為±2%。

(7)介於0.9qs和qs之間。

公差許可差範圍為±2%。

當每一種流量所測出之器差,都落在公差許可差範圍內或在公差許可差範圍上,則可判定該檢驗符合要求。

一、本節新增。

二、明定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器差檢驗,應參照CNS14866-3第10.2.3.3節規定。

5.7防磁功能

4.6防磁功能

節次變更。

5.7.1磁鐵傳動密封式及電子式水量計依CNS14866-1第4.7節規定,以流量qmin進行防磁功能檢驗。

4.6.1葉輪型水量計依CNS562第4節或563規定起動流量試水,起動者為合格;磁鐵傳動密封式及電子式水量計,在前項規定起動流量運轉下,依CNS565第10節之防磁功能檢驗,應具備至少1500高斯之防磁功能。

一、節次變更。

二、計量冷水之葉輪型水量計參照CNS14866-1規定分為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爰配合文字修正。

三、配合現行磁鐵傳動密封式及電子式水量計應進行防磁功能檢驗之規定,並參考CNS14866-1第4.7節之內容,修正應以qmin流量進行防磁功能檢驗。

5.7.1.1檢驗用之磁場源可以為永久磁石或電磁鐵,磁場強度在水量計表殼處為1500高斯;同時在自由空間中,該磁場源之「場值-距離」關係曲線如圖1之要求;其值範圍須合於表2所列之公差內。

 

圖1「場值-距離」關係曲線

表2數量化表示之「場值-距離」關係

相對於最大磁場強度點之距離

(mm)

相對於1500高斯之磁場強度比

(%)

0

100±0.3

10

58.1±0.3

20

36.0±0.3

30

23.7±0.3

40

16.4±0.3

50

11.8±0.3

60

8.7±0.3

70

6.7±0.3

一、本節新增。

二、依CNS14866-1第4.7節規定水量計應具備1500高斯以上之防磁功能,CNS565雖已公告廢止,惟實務上仍依其第10節規定執行防磁功能檢驗,爰將該規定內容列入本規範,以為辦理之依據。

5.7.1.2受檢水量計之測試點,皆在水量計之表殼上。

係以水量計內部之感測磁石為中心參考點,並以放射狀分佈,如圖2及3所示。

兩相鄰之測試點與中心參考點之連線夾角皆為45度,總計共為12個測試點。

 

圖2受測水量計之上視圖圖3受測水量計側視圖

一、本節新增。

二、本節修正理由同第5.7.1.1節。

5.7.1.3防磁功能試驗必須引用上述方法與條件,檢驗每一測試點。

若有任一測試點,受測水量計之器差超出該流量點之公差,則判定為不合格。

一、本節新增。

二、本節修正理由同第5.7.1.1節。

5.7.2渦流型水量計應於小流之流量試驗時,依圖4檢驗點進行防磁功能試驗,應具備至少1500高斯之防磁功能。

 

圖4

4.6.2渦流型水量計應於小流之流量試驗時,依圖1檢驗點進行防磁功能試驗,應具備至少1500高斯之防磁功能。

圖1

一、節次變更。

二、原圖1依序修正為圖4。

5.8壓力損失檢驗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依CNS14866-3第10.2.3.4節進行檢驗。

水量計之壓力損失值依CNS14866-1第6節規定,予以分類。

一、本節新增。

二、參照CNS14866

-3第10.2.3.4節規定增列壓力損失檢驗項目。

5.9加速磨耗檢驗

4.7運轉性能試驗

節次及節名變更。

5.9.1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應依CNS14866-3第10.2.3.5節之規定進行加速磨耗檢驗。

在實施加速磨耗檢驗之後,以第5.6節之7個流量點實施器差檢驗。

當在每一種流量所測出之器差,都落在公差許可差限界內或在公差許可差限界上,則可判定該檢驗符合要求。

4.7.1標稱口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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