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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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知识问答

 

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业务知识问答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五费”是指什么?

答:

社会保险费“五费”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五费;

“合征”是指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单位当

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主要内容?

答: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指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

“五统一”的征缴办法,五统一”的主要内容为:

⑴征收机构统

一,⑵缴费基数统一,⑶参保登记统一,⑷征缴流程统一,⑸

数据信息统一。

其核心是:

缴费基数统一,即企业五项社会保

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统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三、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文件依据?

答:

我市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文件依据: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88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

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 号)。

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征缴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凡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

 

1

费种

单位缴费基数

申报方式(单位基数部分)

老办法

新办法

老办法

新办法

养老保险费

工资总额

工资

总额

企业向地税

自行申报

企业向地

税自行

申报

工伤保险费

工资总额

企业向地税

自行申报

医疗保险费

省平工资

社保

发送地税

失业保险费

省平工资

社保

发送地税

生育保险费

省平工资

社保

发送地税

 

关系的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项社

会保险费),并按《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

征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

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

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参照执行。

五、我市区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缴新模式后缴

费基数和征收方式有何变化?

答: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后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

基数及其申报方式变化见下表:

 

 

新老办法对照表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如何进行登记管理?

答:

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

2

 

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

险缴费登记。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

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理缴费登记,应提供组

织机构代码证。

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哪几部份构成?

答: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分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两部分。

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暂未执行。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过渡期政策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意

见,在建立“五费合征”工作机制的前提下,考虑到市区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现阶段全员参保

缴费有困难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全覆盖外(申报比率 100%),

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分步到位,实行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政策

主要内容:

根据行业等实际情况设置不同费种和行业的最低

申报比例。

主要内容有:

㈠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2008 年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

报比例仍按行业不同分别为 100%、60%、35%(五费合征前后

申报比例维持不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最低

申报比例统一为 15%;工伤保险申报率 100%。

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一栏表

 

3

费种

是否分行业

老办法

新办法

最低参保率

最低申报比例

基本养老

保险费

按行业划分

最低申报

100% 60%

35%

100% 60%

35%

基本医疗

保险费

不分行业

15%

失业保险费

不分行业

15%

生育保险费

不分行业

15%

工伤保险费

不分行业

100% 60%

35%

100%

项目

工资总额

最低

申报比例

单位

缴费基数

费率

应缴金额

养老保险费

60000

35%

21000

18%

3780

医疗保险费

60000

15%

9000

6%

540

失业保险费

60000

15%

9000

2%

180

生育保险费

60000

15%

9000

0.6

%

54

工伤保险费

60000

100%

60000

1%

600

合计

 

 

 

 

5154

 

 

申报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

缴费基数≥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

例一、A公司系市区的鞋业制造企业,帐证健全,职工

人数 30 人,目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2008 年 12 月份工资总

额为 60000 元,工伤保险费核定费率为 1%,无基数调整项

目,2009 年 1 月份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

部分如下:

 

㈡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

 

应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表

4

险种

是否分行业

最低销售工资

含量

基本养老保险费

制造业、服务业

6%

商业及其他行业

2.5%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分行业

2%

失业保险费

不分行业

2%

生育保险费

不分行业

2%

工伤保险费

不分行业

7%

 

费企业,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申报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

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制造业、服务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为 6%,

商业及其他行业为 2.5%(五费合征前后申报比例维持不变);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统

一为 2%。

工伤保险费的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统一为 7%。

 

 

最低销售工资含量一栏表

申报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

×7%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6%

或 2.5%

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2%

㈢单位中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以及今后出台的农民

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人员的工资,可在申报工资

总额时予以扣除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㈣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

际缴费额比上一年度增长 15%以上的,在企业基本医疗保险

5

 

费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

和的前提下,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暂按 15%

的增长额按年度结算清缴。

九、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或参保基数之和大于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

缴费基数如何处理?

答:

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期比对,即参保企业按规定

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大

于或等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

参保基数之和。

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

费基数或参保基数之和大于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

单位缴费基数,应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或参保基数之和进行申报。

在社会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得少于实际职工个人参保基

数或参保基数之和前提下,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计

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

位缴费基数≥当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十、对账证不健全或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的社会保险

费如何计算单位缴费基数?

答:

账证不健全或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

资总额的缴费企业,地税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

6

项目

销售收入

最低销售工资含量

单位缴费基数

费率

应缴金额

养老保险费

500000

6%

30000

18%

5400

医疗保险费

500000

2%

10000

6%

600

失业保险费

500000

2%

10000

2%

200

生育保险费

500000

2%

10000

0.6

%

60

工伤保险费

500000

7%

35000

1%

350

合计

 

 

 

 

6610

 

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

1、企业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和人数的,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

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

可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法计算核定其缴费基数,即按

该单位销售(营业)收入乘以行业销售最低工资含量计算。

2、企业单位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又不能提供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其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按其他方法进行核定。

例二、B 公司系市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制造企业,社会

保险费按最低销售工资含量征缴,职工人数 30 人,目前没有

参加社会保险。

2008 年 12 月份销售收入为 50 万元,工伤保

险费核定费率为 1%,2009 年 1 月份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如下:

十一、实行五费合征后缴费单位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负

 

 

应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表

7

 

担增长 15%以上如何处理?

答:

在《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实施后,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际缴费额比上一年度

同期增长 15%以上,在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前提下,为减

轻企业负担,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暂按 15%的

增长额按年度结算清缴。

例三、C 公司系市区的鞋业制造企业,帐证健全,职工

人数 30 人,2008 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实际缴费额为

7200 元,2009 年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实际缴费额

为 9000 元,假设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仍为 6%,2009 年向

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如下: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2009 年度比 2008 年度增长幅

度=(9000-7200)/7200×100%=25%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2009 年度结算应退额=9000-

7200(1+15%)=720 元

十二、缴费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时有无扣除项目?

答:

有。

⑴根据浙地税发〔2008〕1 号文件精神,缴费单位

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

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部分,可暂不

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8

 

⑵对账证健全的缴费单位,其以下工资补贴暂可在工资

总额中扣除。

①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②凭社保部门证明,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的缴费基数

③缴费单位返聘的退离休人员的工资、补贴

④缴费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补贴

⑤地税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的工资、补贴等项目

⑶在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应扣

除该单位参加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后再进

行计算。

十三、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等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

如何扣除?

答:

对企业中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以及今后出台的农

民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制度人员,可在申报企业基

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时予以扣除相应险种的缴费基

数。

扣除计算公式:

按工资总额申报的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月)=(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按销售(营业)收入申报的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

费基数(月)=月销售(营业)收入×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率-农

 

9

 

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四,市区企业现行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企业单位缴费现行费率为

1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8%。

失业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费率为 2%,职工个人缴费费

率为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费率为 6%,个人缴费费

率为 2%(暂未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温

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卫生局、温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意见》

执行。

生育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费率为 0.6%。

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权限报批后社会保险费率可做相

应调整。

十五、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

答:

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费与职工个人缴费相分

离的申报制度。

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即参保

企业必须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

单位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

⒈参保企业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报本月人员、缴费工资等变动情况;于每月 10 日前向

 

10

 

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月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并

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

数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月末将核定的本

月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征数传送至地税部门。

⒊参保企业依法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并向主

管地税机关缴纳。

十六、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征缴?

如何结算?

答:

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分别核定,

地税征收,年度结算”的征缴流程:

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

10 日前在缴税(费)账户存足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款额,由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银税联网一并征收,并依照税款解缴入

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方

式管理。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

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

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

并于每年 5 月底前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

多抵少补。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局另行

制定。

十七、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否可延期缴纳?

11

 

答:

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

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

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十八、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何时实施?

答:

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十九、法律责任?

答:

缴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未按

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罚。

二十、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政策查询网址?

答:

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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