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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和《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县常住户口居民在县内迁移和本县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县,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在本县范围内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

凡居民在我县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居民户口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涉及经济、土地、拆迁以及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请户口迁移。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不动产或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第二章户口迁移的类别和条件

第一节城镇地区亲属投靠落户

第六条本县辖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可凭相关手续申请父母、子女、孙(外)子女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入。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一)子女投靠本县城镇地区有住房的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可免予提供);

3、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地区有住房的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有住房的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父母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投靠本县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县内城镇地区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直接办理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本县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相关手续可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

3、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4、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本县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凭相关手续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提供户口页)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提供户口页);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第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持有《户口迁移证》或省内院校学生集体户口页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凭相关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城镇原籍办理落户。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有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提供户口页);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户主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提供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5、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及关系证明。

第三节农村地区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投靠本县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相关手续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本县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回。

1、本人申请;

2、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未成年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投靠本县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父母的,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持有《户口迁移证》或省内院校学生集体户口页的,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回。

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原户籍地址有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工作调动和人才引进

第十五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本县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人员编制卡;

4、单位在职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6、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可申请本人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随迁。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单位在职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6、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本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依法缴纳一定时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本人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随迁。

(一)全日制本科(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员,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1、单位申请,由户籍协管员办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2、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查询记录);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自己有住房的,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1、单位申请,由户籍协管员办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2、资格证书(

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证书职业工种与所从事职业岗位工种相一致,③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者其中之一即可);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自己有住房的,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1、单位申请,由户籍协管员办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2、资格证书(

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证书职业工种与所从事职业岗位工种相一致,③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者其中之一即可);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逐月连续缴纳保险六个月,不得中断或补缴);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自己有住房的,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7、劳动合同备案表、社会养老保险申报表。

(四)取得国家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1、单位申请,由户籍协管员办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2、资格证书(

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证书职业工种与所从事职业岗位工种相一致,③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者其中之一即可);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逐月连续缴纳保险一年,不得中断或补缴);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自己有住房的,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7、劳动合同备案表、社会养老保险申报表。

(五)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

1、单位申请,由户籍协管员办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2、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自己有住房的,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六)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省级选调);

1、个人申请;

2、优秀人才认定凭证;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自己有住房的,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七)在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1、个人申请;

2、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八)经县政府批准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招聘专科以上学历或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已经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参照政府拟定企业名单执行

本条人才引进中使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可以参照使用的范围:

在固安县本地工作,在县外的地方有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三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与现固安工作单位为直属或隶属关系,有正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固安,在固安税务部门依法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时限参照条款中规定的社保时限。

需要提供的手续:

1、本县劳动合同或派遣、任命文件,2、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证明,3、固安县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负责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列入诚信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得办理户口迁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五)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节其它户口迁入

第十九条在本县务工、工作的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相关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三年以上);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在本县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本县城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由本人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者《台湾居民定居证》、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及回国使用的护照等相关手续在有效时限内申请落户。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1、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1、《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2、《军官转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经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本人凭相关手续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军迁入。

1、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3、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在本县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1、收养人申请;

2、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县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县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县的城镇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无其它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手续可申请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1、本人申请;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3、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4、房管局提供的本县内无其它房产证明;

公共地址由派出所管理,不能申请亲属投靠,不能申请新生儿登记。

第三章 户口迁移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并准备相应的手续材料,递交审批后在县公安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县辖区内的户口移居实行居住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跨省、市、县(区)迁移的,实行县公安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条 对于申报户口迁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迁移手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依法注销户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办法》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固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12月20日出台的《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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