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6372662 上传时间:2023-06-1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6.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docx

国开电大民法学#形考任务14答案

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一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

 答: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联营

 答: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3.宣告火踪

 答: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第二,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4.时效

 答:

法律规定的对刑事被告人追诉和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5.法定代理

 答:

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

6.什么叫要约

答: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并且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以撤回、撤销。

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

与“承诺”相对。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

民法典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等值有偿、的原则。

答:

公平、诚实信用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和。

答:

主体、客体、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答:

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答:

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停止的活动。

答:

清算、清算范围外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答: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形式,也可以用形式。

法律规定用的,应当用。

答:

书面、口头、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

答:

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哪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B.二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B.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B.无效的民事行为

5.普通诉讼时效是多久?

B.3年

6.民法通则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

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⑵民事权利能力表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二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和()。

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民法通则规定()以上()的公民、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不满18周岁、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产生,到()终止。

成立时、消灭

4、货币式固定的充当()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一般等价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等值有偿、()的原则。

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

(2)()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和()。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

三、选择题

1、限制民事行为人包括?

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无效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a.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送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a.单务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

A没收B劳动生产D、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D)A股票B支票C本票D发货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8、下列(ABCD)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ABCD)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C动产的抵押权D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违反合同约定不付款的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

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

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

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何法律依据?

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

为什么?

法律依据如何?

答: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三

1、什么是债?

答:

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连接和约束。

2、什么是按份之债?

答:

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什么是质押?

答: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4、什么是合同?

答: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5、什么是要约?

答: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6、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答: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7、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

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8、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

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

(3)合同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9、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实质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

10、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答:

(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

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

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

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

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

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

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

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

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

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

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

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11、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

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四

1、抵押答: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2、后履行抗辩权答:

是指在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当得利答:

不当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答:

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答:

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答:

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答: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从属性。

(2)预定性。

(3)可靠性。

(4)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8、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答:

(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

(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9、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时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10、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

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

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

1、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继承权,甲作为曾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无效。

2、本案的处理应首先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

(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因而,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

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4.5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1.5间。

11、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

答:

我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

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

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

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

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

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答:

我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

从隐私权的概念来讲,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隐私权是从保护权利主体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的,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答: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隐权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之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重视都起步较晚,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

可见,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

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有密切关系,个人的隐私一旦被他人非法披露,不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也往往会招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损毁受害人的名誉。

个人隐私是保障公民其他人身权利的基础,个人隐私应该收到法律相应的保护。

但是在我们身边有很多例子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也许很多学生都有这样的烦恼,爸爸妈妈时不时经常会翻孩子的书包、房间,偷看他们的日记,当作为孩子的我们指责他们这种行为的时候,他们好像振振有词,说是为了孩子好,真的是为了孩子好吗?

如果他们真的是为了孩子好,就不应该偷看他们的日记啊,有些事情孩子如果自己想说他就会告诉父母,寻求帮助,如果不想说就不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点小秘密,既然他自己不想说,那么作为父母的为何不去体谅他呢?

他如果想说早就说了,作为父母,我觉得应该要相信自己的孩子,相信有什么事情他会自己处理的,他也在慢慢长大,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空间,这也是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也许爸爸妈妈又会说,害怕自己的孩子走错路,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偷看日记也是为了我们孩子好,真的是为我们好吗?

听起来是对的,就是这种行为,有逼得孩子离家出走的,原因就是因为受不了父母这种行为。

殊不知,这不是爱,而是害啊。

想了解孩子有很多方法,何必要用这种了。

“孩子小,有什么隐私权啊,我是她妈妈,我有这个权利”,很多父母都会这样说,可是人小就不应该有隐私吗?

他们总以为自己的做法是为了孩子好,可是他们不知道他们的做法已经深深伤害了自己的孩子,他们虽小,但是他们也想得到别人的尊重,一点小秘密他们就是写在日记本上,而不愿告诉别人,肯定有原因的,作为父母他们不知道当他们偷看了日记的时候,以经深深伤害了自己的孩子。

不过我感到庆幸,因为我的父母在这点上做的很好,妈妈帮我收拾房间的时候从来不乱翻我的东西,书都不怎么动,就是帮我放整齐,我曾经问过妈妈,为什么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