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律援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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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2019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
法律援助制度
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方面协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或法律服务制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能够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界定为: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协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具体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年9月28日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实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具有无偿性。
《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能够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所以,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不存有“缓交费”或“减费”的情况。
法律援助制度是对贫困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主体方面,《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应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所以,政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主体,法律援助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法律援助工作具体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这个规定表明:
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法律援助的申请;统一标准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统一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案;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法律援助对象
(一)法律援助对象的确定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精神,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是指具备获得法律援助条件并实际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这既考虑到与各国通行的设定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相一致,同时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条件。
一般来说,具备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是指要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能够通过申请获得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援助。
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在综合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种情形属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实行经济状况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获得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公、检、法机关自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协助;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通知代理公函后,即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法律援助关系的一方主体,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认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有权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2)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3)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4)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够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5)有权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2.法律援助对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对应的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2)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3)配合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三、法律援助范围
从我国国情和条件出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如下方面:
1.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7条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86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理应组成合议庭实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理应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协助。
”
据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广泛,涵括从侦查到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法律援助申请人不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而且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所提供援助的范围既包括实行刑事辩护和代理,也包括提供法律咨询。
2.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能够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
四、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由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具体予以实施。
(一)法律援助机构
我国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2008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增设法律援助工作司,具体职责是“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展开法律援助工作”。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同时,很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以及民间机构、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它们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能够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据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都能够成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员。
1.法律援助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在法律援助中具体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直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并且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人员。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调查案件事实;
(2)领取办案补贴;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财物或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4)尊重当事人的隐私,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的商业秘密。
(5)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即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即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承办的进展情况。
(7)在案件结案时,理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其中,收取财物的,由词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能够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理应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一)法律援助申请
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请。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需要向相关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刑事法律援助申请。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理应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能够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同时,法律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理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理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理应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理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二)法律援助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理应实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能够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相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即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能够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理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理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即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实施
(一)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
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1.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之一,往往为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来源之一。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对咨询者提出的相关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日常碰到的简单法律问题实行解答。
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通常情况下,法律咨询的时间较短。
2.代理。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的请求,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代理人,为受援人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代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刑事代理。
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刑事代理主要包括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民事代理。
民事代理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形式之一。
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为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追索支付劳动报酬、婚姻家庭等纠纷受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
(3)行政代理。
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八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非诉:
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仲裁代理和调解。
在仲裁代理方面,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法律援助机构较多的是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
在调解方面,法律援助人员以一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3.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二)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司法部于2012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和指派。
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能够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理应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理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理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理应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2.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根据法律援助协议的约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法律援助事项。
3.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异地协作,是指为顺利实施法律援助,提升工作效率,节约援助经费,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异地审查申请材料和异地调查取证实行的协调与合作。
4.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够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理应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决定更换的,理应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对于理应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理应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理应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理应即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理应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理应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5.结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毕,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结案报告和相关材料(包括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便于法律援助机构整理归档。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即时审核,将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验收合格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实行核算并支付办案补贴。
6.终止。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终止法律援助:
(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7)法律、法规规定理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理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理应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相关机关、单位。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理应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理应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理应终止的其他情形”等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法律援助的救济程序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救济程序。
第一,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理应通知辩护的情形而没有通知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理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规定了申诉控告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理应告知其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理应对申诉或者控告即时实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相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明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和终止援助决定的异议程序,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理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决定。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展开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公检法机关即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律师违法违纪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增大对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力度,从而促动提升办案质量。
为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2014年1月司法部印发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该《办法》界定了法律援助投诉的概念,明确了投诉人、被投诉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投诉处理工作理应遵循的原则,投诉应具备的条件和投诉事项范围;规范了投诉行为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程序、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