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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评价和验收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O一八年五月

目次

1背景及必要性

1.1任务来源

清洁生产自八十年代末引进我国,数十年的推进证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进清洁生产最有效的手段,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审核技术方法,“清洁生产审核”也被各级政府作为“完成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节能减排指标”的重要抓手,强力推进。

为切实推进清洁生产,保障和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质量,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了对《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进行修订。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列入2017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牵头组织制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4月下达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修订任务,并委托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承担该《导则》的修订工作。

1.2修订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实施。

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审核制度进行了调整,涉及清洁生产推进主管部门及职责的变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的确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的要求以及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和承担评估验收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些内容在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第五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七条款、第二十七条款、第三十五条款、第三十六条款和第三十九条款中得以体现。

同时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修订

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实施、组织管理、奖励和惩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与《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相比,强制审核重点由以前的“双超双有”2项变为了“双超双有和高耗能”3项。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的发布

2018年4月1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该指南科学推进了清洁生产工作,规范了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指导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该指南规定了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评估程序、评估方式、评估技术要点、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等内容;规定了企业申请验收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验收程序、验收技术要点、验收结果等内容,与此同时该指南还增加了评估和验收的评分表。

(4)“大气十条”、“水十条”的提出

我国“大气十条”提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我省“大气五十条”提出,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我国“水十条”提出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出了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既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也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超采地下水,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城镇和农业节水;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我省“水五十条”提出严格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清洁生产自八十年代末引进我国,数十年的推进证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进清洁生产最有效的手段,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审核技术方法,“清洁生产审核”也被各级政府作为“完成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节能减排指标”的重要抓手,强力推进。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称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我国政府根据国情提出的清洁生产创新模式,随着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强制审核的范围也在发生着变化,目的在于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帮助这些企业从源头、从生产全过程发现“两高一重”的问题、分析产生“两高一重”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并实施解决“两高一重”问题的清洁生产方案,最终实现企业生产从源头、从生产全过程提高原(辅)料、能(资)源的利用率,稳定削减和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量的目的。

综上所述,提出开展《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修订工作。

该导则的修订也是我省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和我省进一步深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需要,更是我省重点行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技术含量的需要,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提高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促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不断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1.3修订过程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2017年5月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联合成立项目编制组,通过文献调研、省内外专家咨询,实地考察、调研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状况并搜集国家和各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在结合国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和河北省现有已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制度梳理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组织召开内部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及内容进行反复讨论修改,2018年5月形成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1.4《导则》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北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注:

以上企业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指出的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规定的:

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以及环发[2010]54号附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确定的21类重点行业中其他重污染行业。

(5)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1.5修订的必要性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的修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发布、“大气十条”、“水十条”提出和总结我省及全国其他省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现状的基础上,以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经验、工作需求为要点,结合省内工业企业结构特点,围绕钢铁、化工、制药、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进行调研提出的。

本导则的修订为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精准性提供依据,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在实施时有依据可循,有步骤可依,更具有可操作性;为环保重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支撑。

2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3]《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订技术导则》(HJ469-2009)

[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

3编制方法和技术路线

3.1编制方法

(1)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检索、查新

收集国内外有关清洁生产推进的最新进展,尤其是关于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程序、方法、核绩效评估等方面的文献,通过查新、检索国内外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的公开报道、刊登的论文、资料等,了解到国内外的基本情况。

(2)国内各省市调研

在标准起草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实地调研、材料汇总等方式了解省内外主要针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颁布实施的法规、文件和标准,尤其是关于钢铁、化工、制药、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状况,从总体上调研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开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专家咨询

为掌握更多的、详实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的一手资料,与省内外各级技术专家进行咨询、沟通和研讨,研究、剖析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案例和工作文件,探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方法的集成和比较。

3.2技术路线

本标准编制的技术路线如图3.1。

提交《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报批稿

图3.1《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编制说明技术路线

3.3工作计划安排

2017年4月填报河北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及项目论证申请表;

2017年5月组成项目编制组,编制开题报告;

2017年6-7月文献调研、省内外专家咨询;

2017年8-9月实地考察、调研钢铁、化工、制药、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状况,并搜集国家和各省市相关政策文件;

2017年10月确定修订导则的框架和内容;

2017年11-12月起草修订的导则和编制说明;

2018年1-2月初步形成标准初稿

2018年3-4月标准编制组对初稿组织征求相关咨询机构及行业专家意见;

2018年5月形成征求意见稿,报省环保厅,组织征求意见;

2018年6-7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2018年8-9月按审定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报省环保厅。

4内容修订说明

4.1总体说明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的修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大气十条”、“水十条”提出和总结我省及全国其他省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现状的基础上,以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经验、工作需求为要点,结合省内工业企业结构特点,围绕钢铁、化工、制药、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进行调研开展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适用范围”;2)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强制性清洁生产”定义术语;3)调整了“评估和验收内容”、“评估工作程序及要求”、“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等内容;4)增加了“监督和管理”;5)调整了规范性附录。

4.2“适用范围”说明

本修订在原标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基础上修订为“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第一类、第三类企业的评估和验收”。

这一适用范围的重新确定明确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双超、双有”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

4.3“规范性引用文件”说明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本着为国家环境管理服务,规范、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原则出发,根据编制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纳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4.4“术语和定义”说明

本标准修订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为了便于使用者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标准内容,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强制性清洁生产”等术语重新进行了定义说明。

4.5“内容”的说明

4.5.1评估内容

本修订针对评估内容进行了丰富和细化。

首先,提出了对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真实,方法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能如实全面客观反应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要求。

其次,对企业污染物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有了更深层次的要求。

第三,将原《导则》中“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贯彻到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及实现,具体到对“第一类、第三类”企业具体实施过程中。

4.5.2验收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审核后企业的基本情况验收,这是对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带来的整体效果的验收;将“核实验收报告内容”修订为对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的验收;本次修订也将持续清洁生产也纳入到验收内容中。

4.6“工作程序及要求”的说明

4.6.1评估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修订增加了申请评估条件,并对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申请要求、申请方式、申请程序、申请时间节点作出了详细说明。

对于申请材料的修订,由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订为“《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前检测报告及技术佐证材料和相关档案”。

对于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机构需提供的材料,必需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提供,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本次对形式审查进行了修订,简化了审查内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将“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评估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由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提出评估申请企业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报至负责组织评估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其次,增加了:

提请审核评估时间节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节能环保违规违法行为,或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时限要求实施了整改。

同时相应的修改了附录B《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

本修订对评估要求作出了具体说明,首先,评估部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扩展为“负责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其次,明确提出评估专家组结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对结果及公示的修订,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同时,将结果公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示评估结果。

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修改为“根据管理权限,评估结果由所在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并由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评估结果”。

4.6.2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次对验收申请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申请需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稳定运行3个月且企业内部进行了运行绩效验证后方可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提请验收的时效由通过评估后“两年”改为“一年”有效期内;其次,要求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才能提请验收。

针对申请验收资料,首先,将《企业验收工作报告》修改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其次,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修订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与地方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除此之外,还应提供其他相关验收佐证资料。

本次对形式审查进行了修订,简化了审查内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将“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的企业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将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由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报至负责组织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其次,增加了:

提出验收申请的时效由“两年”修订为“一年”;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同时相应的修改了附录F《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

对于验收要求的修订。

首先,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修改为“由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其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企业,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a)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

b)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c)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d)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e)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违法违规整改任务;

f)不能满足地方提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的。

对结果及公示的修订,将验收结果由“通过”、“不通过”修改为“合格”、“不合格”;将“综合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的”修改为“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其验收结果为“合格”。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否决项中任何1条为“否”时,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同时,将结果公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示验收结果。

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经再次验收后达到验收条件”修改为“根据管理权限,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并由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验收结果”。

4.7“监督和管理”的说明

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七部分“监督和管理”。

规定了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评估或验收组织部门及专家,企业,审核咨询机构等方面内容。

(1)关于评估验收经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关于评估验收工作经费的规定进行了表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工作经费,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2)关于评估、验收专家队伍能力建设。

评估专家的选择具体到由专门“河北省或者地方清洁生产评估、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承担评估或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3)关于企业。

首先,规定了参会成员:

包括被审核企业清洁生产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其次,规定企业应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修改说明上报省、设区市(省管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存档;申请验收的企业应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修改说明上报省、设区市(省管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存档。

(4)关于审核咨询机构资质要求。

首先,规定了参会成员:

咨询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负责人及审核相关人员。

其次,规定了审核咨询机构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要求。

4.8“附录”的说明

关于表A.1,细化了审核过程佐证资料存档要求。

关于表A.2清洁生产咨询工作报告封面格式的封二。

增加“咨询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证书号”。

关于附录B(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

企业类型按“双超”、“双有”修订为“双超企业,其中双有企业又分为: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其他企业”三大类。

增加了“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有其他环保违规处罚事件”、“提交申请评估资料是否齐全”、“企业实际情况是否属实”。

关于附录C(规范性附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根据评估要求细化了“否决项”,修改了“基本项”,使其打分更简洁方便,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附录E(规范性附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技术能力综合评价表。

修订中在“基本项”前增加4项“否决项”。

关于附录F(规范性附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

简化了验收初审表,通过提示项选择“是”、“否”对企业进行形式审查。

关于附录G(规范性附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

将“能耗”行删除,同时细化了否决项,修改了“基本项”,使其打分更简洁方便,具有可操作性。

5《导则》修订建议说明

本《导则》为环境标准,属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是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其中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因此,本《导则》应属强制性标准范畴。

6《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的可行性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大气十条”、“水十条”提出的基础上,进行《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的修订,本导则的修订为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精准性提供依据,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在实施时有依据可循,有步骤可依,更具有可操作性;为环保重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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