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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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017版)
目录:
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十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04-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03-03】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十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08-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二十、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10-01】
二十一、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二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09-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1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第39条第3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居民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居民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或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处以二百五十元罚款。
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
处以五百元罚款。
2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第39条第4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处以五百元罚款。
3
违法涂写、刻画或者张挂、张贴宣传品;违法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39条第5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处以五百元罚款。
4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
第39条第7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处以三百元罚款。
5
违法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41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6
不履行辖区管理责任
第18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年内发生1次的。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年内发生2次的。
处六千元罚款。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一万元罚款。
7
破坏、非法销售市政设施
第20条第2款:
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对违反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三处或以下的。
处二千元罚款。
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三处以上六处以下的。
处三千五百元罚款
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六处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企业销售额一万元或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企业销售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罚款。
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企业销售额三万元或以上的。
处三万元罚款。
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个人销售额两千元或以下的。
处两千元罚款。
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个人销售额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三千元罚款
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个人销售额五千元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8
擅自开挖城市道路
第23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挖城市道路,开挖道路总长度五米或以下的。
处五千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挖城市道路,开挖道路总长度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挖城市道路,开挖道路总长度二十米或以上的。
处二万元罚款。
9
违法设置架空管线
第24条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
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的。
处五百元罚款。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管线长度十米或以下的。
处五百元罚款。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管线长度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
处八百元罚款。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管线长度五十米或以上的。
处一千元罚款。
10
违法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
第25条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违法设施占地面积五平方米或以下的。
每处违法设施处五千元罚款。
除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违法设施占地面积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每处违法设施处八千元罚款。
除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违法设施占地面积达十平方米或以上的
每处违法设施处一万元罚款。
11
违法运输易飞扬物、液体
第26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
强制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并处罚款五千元
易飞扬物或液体污染道路
责令限期清理,并按200元/平米罚款
12
未及时清洗、修整、拆除有碍市容建(构)筑物及设施
第27条第1款: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没有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不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处三千元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不及时修整或者拆除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处五千元罚款。
13
违法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第27条第3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一百元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三百元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五百元罚款。
14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影响市容市貌
第28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未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影响市容市貌,面积在五平方米或以下的。
处五百元罚款。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未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影响市容市貌,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或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千元罚款。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未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影响市容市貌,面积在十平方米或以上的。
处二千元罚款。
15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32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五平方米或以下。
处五千元罚款。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或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七千五百元罚款。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十平方米或以上。
处一万元罚款。
16
违法设置广告设施和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第33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
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十处或以下,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一百份或以下的。
处五千元罚款。
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十处以上二十处以下,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一百份以上二百份以下的。
处七千五百元罚款。
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二十处或以上,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二百份或以上的。
处一万元罚款。
17
不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时间设置户外广告,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第34条第1款、第3款: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按照审定时间设置的。
处二千元罚款。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设置的。
处三千元罚款。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改变广告设施功能的。
处五千元罚款。
18
不及时修复、拆除户外广告
第34条第2款、第3款: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一处户外广告,第一次发现其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
处一千元罚款。
同一处户外广告,第一次发现后不整改或第二次发现其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的。
处三千元罚款。
同一处户外广告,第三次发现其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
处五千元罚款。
19
违法攀摘枝叶花果、抛撒杂物、践踏城市绿地
第39条第2款、第3款: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的。
处五十元罚款。
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的。
处一百元罚款。
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的。
处二百元罚款。
20
违法在城市绿地行驶、停放车辆
第40条第1款、第3款: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
车辆在城市绿地上停放的。
处五百元罚款。
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的。
处一千元罚款。
21
损坏古树名木
第41条第1款、3款: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
违反第1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二级古树名木的。
按每株处三十万元罚款。
损坏一级古树名木的。
按每株处五十万元罚款。
22
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第41条第2款、第3款: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五棵或以下的。
每株处五百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五棵以上十棵以下的。
每株处一千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十棵或以上的。
每株处三千元罚款。
23
路灯亮灯率、道路照明设备完好率不达标,不及时修复路灯、道路照明设备,不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
第43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
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未达95%的。
处五百元罚款。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未达90%的。
处一千元罚款。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未达85%的。
处二千元罚款。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所接管的路灯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未及时修复,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五百元罚款。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所接管的路灯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未及时修复,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一千元罚款。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所接管的路灯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未及时修复,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二千元罚款。
24
不按时开启、关闭夜景照明
第47条第1款、第3款: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夜景照明未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的,责令改正,逾期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或以内未开启、关闭的。
处一千元罚款。
城市夜景照明未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的,责令改正,逾期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未开启、关闭的。
处两千元罚款。
城市夜景照明未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的,责令改正,逾期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或以上未开启、关闭的。
处三千元罚款。
25
不及时修复夜景照明、商业照明
第47条第2款、第3款:
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未及时修复,逾期三天或以下未修复的。
处五百元罚款。
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未及时修复,逾期三天以上七天以下未修复的。
处一千元罚款。
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未及时修复,逾期七天或以上未修复的。
处二千元罚款。
26
违法放置、倾倒、焚烧废弃物,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
第48条第1款、第2款、第4款: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废水和污水、污物的。
处一千元罚款。
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的。
处三千元罚款。
在非指定场所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五千元罚款。
27
违法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废弃物
第48条第3款、第4款:
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向雨水管道倾倒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五千元罚款。
向雨水管道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一万元罚款。
28
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吐、乱扔废弃物
第49条第1款、第4款: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自行清理的。
处五十元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拒不清理的。
处二百元罚款。
29
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
第51条第1款、第3款:
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宠物数量三只或以下的。
处二百元罚款。
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宠物数量三只以上六只以下的。
处六百元罚款。
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宠物数量六只或以上的。
处一千元罚款。
30
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51条第2款、第3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染二处或以下的。
处二百元罚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染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处四百元罚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染五处或以上的。
处五百元罚款。
31
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52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32
未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未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第52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实行硬底化,并未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实行硬底化,并未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实行硬底化,并未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33
违法排放泥浆水
第52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34
违法排放固体废弃物
第52条第1款第6项、第2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未运到指定地点排放,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二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未运到指定地点排放,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四千元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未运到指定地点排放,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五千元罚款。
35
废品收购场地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53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废品收购单位未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一千元罚款。
废品收购单位未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三千元罚款。
废品收购单位未加强场地管理,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