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光伏贷款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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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光伏贷款操作细则
苏州银行
“光伏电站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使用绿色环保电力,共同建设绿色家园,实现环
境保护和金融服务的有机融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根据《贷款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伏电站贷”是指江苏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需求、享受用电优惠,
并网售电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
为借款人的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提供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分
期还款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光伏电站贷款对象包括:
(一)本行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的自
然人,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得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得超过 60 周岁;
(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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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各类经
济组织。
第四条贷款条件。
光伏电站贷款条件包括:
(一)申请“光伏电站贷”业务的个人客户必须自愿申贷且主要家
庭成员自愿参与担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地常住户口且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
2、借款人家庭和谐稳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3、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相匹配;
4、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借款人在本行开设专用售电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
监督和结算监督;
6、借款人同意以自有的光伏电站并网售电收入作为借款还款担
保;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光伏电站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各类经济组
织作为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2、符合本行客户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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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在本行开设专用售电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
监督和结算监督;
4、借款人同意以自有的光伏电站并网售电收入作为借款还款担
保;
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客户应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已婚的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三)载有借款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自主产权的房产权证及其复印件或证明
其拥有产权的相关资料;
(五)借款人自有的光伏电站并网售电协议。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或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
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特许经营许可证、法定代
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二)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
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明
细、各类税费、水电费缴纳以及工资发放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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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贷款资料:
主要包括光伏电站并网售电协议、股东会或
董事会借款决议、各类授权文件、权属证明等。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七条根据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客户可选择发电全额上网、发
电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原则上本行信贷服务的客户应采取发电
全额上网模式。
第八条贷款额度。
本行发放光伏电站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装机
总金额的相应折率比例(装机总金额测算参照附件 1)。
贷款比例具体
如下:
装机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下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80%;
装机金额在 1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70%;
装机金额在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60%;
装机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50%。
第九条贷款方式与贷款期限。
“光伏电站贷”采用按揭或分期还款方式,也可采用按月付息、到
期还本方式。
按揭或分期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光伏电站售电收入、补贴收入及
其他合法收入合理测算贷款期限,其中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企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年。
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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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10%,遇基
准利率调整时,每年年初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贷款本息的归还由本行与借款人约定采取按月等额
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归还贷款。
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向经办营业机构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经
办营业机构同意后,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贷”的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客户担保和第三
方合作提供保证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客户需提供家庭成员亲情担保,
企业客户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同时借款人需承诺并网售电收入全
部用于归还贷款,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使用售电收入资金或变更售电
收入结算账户(详见附件 2、附件 3)。
(一)并网售电收入权利质押:
借款人通过建设的分布光伏电站
的发电,通过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并网售电协议,并约定售电收入支
付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专用售电收入结算账户,由本行自动扣划用
于归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押期限自借款之日
起至借款人结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二)第三方合作:
分布式光伏电站承建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或其
他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均可作为第三方合作保证机构,为借款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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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
借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结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第五章第三方合作
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电站承建单位或关联企业或其他有担保
能力的单位可作为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借款人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
电站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
情形下,第三方合作单位须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
第十四条第三方合作单位需经我行审核准入,合作单位可以
为专业担保机构或具有核心技术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担保机构需符
合本行担保单位准入规定,生产型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1、企业具备较强实力,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光伏发电产品
核心技术,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 70%;
2、需有供电部门核准的电力施工三级或以上资质资料;
3、合作单位应为该产品成熟企业,有已安装项目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第三方合作单位需获得本行第三方授信额度方可合
作,第三方授信额度≤[资产(剔除无效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对外
承诺]×3 倍,对专业担保机构或合作单位担保能力不足的,可根据实
际情况,采用专项保证金模式提供担保,专项保证金保证贷款放大倍
数不超过保证金额的 5 倍。
本行每年对第三方合作单位重新进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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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额度测算,对授信额度有变化的,签约支行须及时提交调整额度报
告,并根据调整后的授信额度开展合作业务。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电站承建单位或关联企业或其他有担保
能力的合作单位,与本行签订第三方授信合作协议,由该合作单位为
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客户向我行借款提供保证,具体操作时,可由
该合作单位书面授权其在江都区的销售分公司,代表合作单位在保
证合同上盖章确认同意提供保证。
合作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各类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文件;
(三)产品专利权证书;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五)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就该项目与本行合作并为借款人承担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
(六)已开展过光伏电站业务的成功案例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向本行营业网点申
请借款,除提供正常所需贷款资料外,售电户还需提供与供电部门签
订的售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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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贷款调查:
经办营业机构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
根据授信贷款流程安排贷前调查,实行面谈面签,对借款人的资信、
职业、收入(含家庭收入)来源、生产经营情况、自住房产情况等进行
调查,并核实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现场调查装机情况,
验证由供电部门安装的发电表及上网表是否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贷款审批:
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情况,通过信贷管理
系统提交审查审批,授信评审部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审批通过。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并网售电收入权利质押办理: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
需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借款人以其在本行开
立的专用售电收入结算账户中并网售电收入用于归还贷款,由本行
自动扣划。
借款人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售电协议中应明确:
(1)本行开立的专用售电收入结算账户为售电收入汇转账户;
(2)借款人贷款如违约,该结算账户的扣划贷款本息权在贷款本
息未结清前属本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经办营业机构按提款申请书和受托支
付书的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受托支付到分布式光伏电
站承建单位或关联企业在本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不得自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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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
(一)认真做好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
(二)担保期间客户经理应按贷后检查要求跟踪借款人分布式光
伏电站运行情况和并网售电收入汇转情况,确保正常扣收贷款本息。
(三)对第三方合作保证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贷后检查,跟踪企
业的运营情况,对出现经营风险的,要及时发出预警。
第二十四条贷款归还:
贷款结清后,分布式光伏电站承建单位
或关联企业为该户的贷款担保责任自动终结,贷款存续期间,若客户
由于房屋搬迁等原因导致光伏电站不再发电,须提前结清我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本行经办人员因主观原因致
使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按本行有关规定处罚。
对有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支付、收回等
未尽事宜,严格按本行相关信贷制度、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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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区光伏发电成本收益分析表
电站规模(KWP)
3
4
5
6
2
屋顶占用面积(m )
19
25
32
38
投资成本(万元)
2.4
3.2
4
4.8
年发电量(KWH)
4200
5600
7000
8400
年补贴收益(0.42元/度)
1764
2352
2940
3528
年售电收益(0.378元/度)
1587.6
2116.8
2646
3175.2
年发电总收益(元)
3351.6
4468.8
5586
6703.2
附件 1:
— 10 —
附件 2:
个人光伏电站贷款承诺书
苏州银行:
根据本人与贵行经办营业机构签订的号《个人担保借
款合同》,现作如下承诺:
1、本人自愿向贵行经办营业机构申请“光伏电站贷”业务,且家
庭主要成员提供担保。
2、本人同意申请贷款并以家庭综合收入、并网售电收入为还款
来源,因任何原因致并网售电收入不能偿还贵行贷款的,本人不以任
何理由拒绝偿还贵行贷款本息。
3、本人在贵行经办营业机构开设个人专用售电结算账户,自愿
接受贵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同时个人专用售电结算账户(账号)
为贵行扣款贷款本息的账户。
4、本人承诺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变更售电收入结算账户。
借款人签字:
— 11 —
年月日
— 12 —
附件 3:
单位光伏电站贷款承诺书
苏州银行:
根据本单位与苏州银行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号《保证合同》,现作如下承诺:
1、我单位自愿向苏州银行经办营业机构申请“光伏电站贷”业务。
2、我单位在苏州银行经办营业机构开设单位专用售电结算账户,
自愿接受苏州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同时单位专用售电结算
账户(账号)为贵行扣款贷款本息的账户。
3、我单位同意申请贷款并以生产经营收入、并网售电收入为还
款来源。
4、我单位承诺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变更售电收入结算账户。
借款人签章:
— 13 —
年月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