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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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指引.docx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28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防指发(202*)4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指导,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年4月修订);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2*〕80号);

3.《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肺炎机制发(202*)15号);

4.《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28号);

5.《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50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控方案》

(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204号);

7.《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防指发(202*)43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宣传教育与个人防护。

1.公共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设置相关防控知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通过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随时推送疫情防控信息,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

2.组织对公共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预防性消毒知识专题培训,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3.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上岗,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4.工作服勤换勤洗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注意加强手卫生措施,随时进行手清洁,使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必要时使用酒精进行手消毒。

5.密切关注自身身体状况,如有发热、咳嗷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并就医,防止带病上岗。

6.在场所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设备,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行体温监测,并佩戴口罩,人员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必要时限制人流量。

(二)场所卫生与消毒。

1.加强公共场所环境整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2.加强公共场所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3.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并关闭加湿功能,确保新风取自室外,进风口清洁,出风口通畅,定期清洗空调滤网;使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关闭回风,采用全新风运行,保证室内有足够的新风。

4.保证场所内洗手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在洗手间显著位置张贴洗手方法示意图,引导公众正确洗手。

5.每天定时对公共区域和公用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对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如按钮(键)、门把手、扶手、购物车(篮)、水龙头等)每天需进行多次消毒,并做好记录。

6.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定期消毒;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及时清理消毒,避免随意丢弃。

7.加强对厢式电梯、地下车库、卫生间、餐厅等重点区域卫生防控措施的管理,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

(三)应急处置。

1.公共场所应当制定避免人员过度聚集的措施。

当公共场所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引导至临时隔离区域。

2.制定公共场所异常情况处置预案,预案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包括组织机构、部门职责、疫情报告和处置流程等内容,并结合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三、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应与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指引

为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28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防指发(202*)4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指导,有效防止疫情在校园的发生和蔓延,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28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204号);

4.《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防指发(202*)43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成立防控组织。

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医或保健教师等,并细化责任,落实到人。

(二)建立防控制度。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防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开学准备方案、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体温监测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升级现有疫情报告、因病缺勤病因追踪、复课证明查验、健康教育、通风消毒等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

同时,与属地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合作,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对外联防联控机制。

(三)组织全员培训。

开学前和开学后,持续对所有教职工(包括所有校内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文件的培训,提高全员传染病防控和疫情处置能力。

(四)开展健康监测。

1.返校前健康监测。

开学返校前,全面摸清重点人群底数了解掌握患病师生发病情况,了解掌握所有师生员工假期旅行史和近14天疫区、重点防控地区旅行经历、可疑接触史以及自身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制定分期分批返校方案。

2.日常健康监测。

加强学校出入人员管控,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校;中小学校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检查学生健康状况,寄宿制学校,要增加住校生晚检;加强教职工健康状况监测,密切掌握健康动态。

实施体温监测,进入学校必须测量体温;大中专院校每天对住宿学生和教职工测量2次体温(早、晚各一次)。

所有健康监测结果均要做好记录,防止带病上岗上学。

(五)严格追踪随访。

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因病缺勤、请假早退的登记管理,对因病缺勤、离校的,要立即追查起病时间、地点、就诊确诊情况等,并做好记录;对可疑病例,除立即报告外,还应配合疾控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消毒工作;对疑似、确诊病例,及时登记掌握后续隔离、治疗和转归情况。

(六)加强疫情报告。

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天收集汇总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健康监测结果,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如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病例,应立即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报告,并将可疑病例引导至学校隔离区。

(七)开展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校内广播、橱窗、校园网、健康教育课等多种途径方式和载体,向师生广泛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水平,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相结合,及时消除恐慌心理,保持积极乐观态度。

同时,动员学生和教职工积极配合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所有健康教育音视频、文字资料均应留档。

(八)通风消毒。

全面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彻底清除卫生死角,消除卫生隐患。

加强各类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如教室、宿舍、图书馆、学生实验室、体育活动场所、餐厅、洗手间等)的通风换气,每天至少通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同时做好对上述区域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对高频接触表面(如门把手、水龙头、楼梯扶手、宿舍床围栏、室内健身器材等)应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做好通风消毒记录。

(九)保持手清洁卫生。

保证学校洗手设施正常运转,洗手间配备肥皂或洗手液,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洗手示意图,宣传引导学生正确洗手方法。

少触碰扶梯、把手、按钮等公共部位,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等“易感”部位,外出回来、饭前便后要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配备足量的额温枪,医用酒精、洗手液、口罩、手套、帽子等应急药品器械,防护物资等。

(十一)设置临时隔离区。

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设置临时集中隔离场所,用于可疑病例的暂时隔离。

临时集中隔离场所应尽量远离或独立于人群密集区,加强通风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被隔离人员一人一间,配戴医用口罩。

(十二)强化饮水卫生管理。

加强对自备水源的防护,做好饮水机、水质处理设备的清洁消毒、滤芯更换等工作。

以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方式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开学前应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十三)加强校内人员管理。

加强校内不同功能区或楼宇间的管控,实行分区管理。

防控期间,除了正常的教学活动,尽量不组织集体活动,鼓励分时、分批和独立就餐,排队与就餐间距应不小于1米,就餐人数不超过食堂座位数的50%,缩短食堂就餐时间,或购餐后独自就餐,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减少不必要的外出。

(十四)加强废弃物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增设废弃口罩、手套、帽子等个人防护用品专用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

学校隔离区产生的废弃物,均按感染性废物处理,其他物品须消毒后方可移出隔离区。

(十五)关注疫情动态。

注意搜集了解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疫情防控信息,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校疫情防控措施。

三、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应与学校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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