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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医医学学第九章第九章活体损伤鉴定活体损伤鉴定编者编者洪仕君(昆明医科大学)洪仕君(昆明医科大学)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概念及内容一、概念及内容临床法医学鉴定是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临床法医学鉴定,为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调解、赔偿、审判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在刑事和民事案件诉讼中,凡涉及到活体所要解决的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等医学问题,均是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内容。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二、鉴定程序和种类

(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

民事纠纷可接受其他单位、妇联、民政部门等委托。

委托时应明确提出委托的目的和鉴定要求。

2.案情了解鉴定人要认真阅读委托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听取办案人的介绍和询问当事人。

3.活体检查包括对伤(病)者身体检查和临床医学辅助检查4.现场勘查5.制作鉴定书

(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1.1.鉴鉴定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按委托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2.2.补补充充鉴鉴定定指在案件处理中,委托方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论据不足或者发现了新的资料,提交给原鉴定人复查,对原鉴定作补充或解答新问题的过程。

3.3.再再鉴鉴定定指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或补充鉴定持有疑义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原有资料和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过程,又称重新鉴定。

三、鉴定的特点三、鉴定的特点1.活体损伤检查和鉴定的对象是活体,主要目的是为法律诉讼提供证据,为法律制定提供依据。

2.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要具备三性原则,即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

3.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的面广、难度大,对鉴定人知识的储备要求高。

4.对鉴定时限有严格的要求。

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必须按法律诉讼程序及委托方所要求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诊断后做出鉴定结论,以鉴定书形式提交委托方。

2.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权查阅、询问本案卷宗和有关情况,但必须严守秘密。

3.鉴定中涉及一些专门性问题时,应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临床医生参加鉴定,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无误。

4.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执行。

5.在应用临床资料时,鉴定人必须以自己的检查结果去和病历记载的伤情相印证、审核资料,只有证实与伤情符合时才可以引用。

6.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排除一切外界干扰,认真做好每份鉴定。

第二节第二节损伤程度损伤程度损损伤伤:

指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

损伤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法医学将损伤分为致命伤与非致命伤,凡是导致人体死亡的损伤称为致命伤,未导致人体死亡的损伤称为非致命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损伤程度标准将各种各样的非致命伤依据其对人体影响程度不同而分为重伤、轻伤及轻微伤。

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往往是法律上给予当事人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一、概念及依据一、概念及依据

(一)概念

(一)概念损损伤伤程程度度鉴鉴定定:

指鉴定人依据委托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再依据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是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损伤程度鉴定包括检查和评定两个过程。

全面、细致的活体损伤检查临床法医学科学鉴定的前提和保证,正确引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进行评定,是临床法医学科学鉴定的关键。

(二)依据

(二)依据活体损伤程度鉴定有其法律依据和医学依据。

1.1.法法律律依依据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2.医医学学依依据据:

从医学角度讲,重伤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

损伤程度鉴定需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损伤当时情况;二是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损伤程度鉴定需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损伤程度鉴定需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1.损损伤伤当当时时情情况况。

指损伤当时是否有危机生命的损伤存在,或者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是否有危机生命的情况发生。

2.2.损损伤伤的的后后果果或或者者结结局局。

损伤后遗留严重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严重影响被鉴定人生活质量的,应属重伤。

损伤后遗留轻度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对被鉴定人生活质量有一定影响的,应属轻伤。

损伤造成组织、器官轻微损伤,恢复后不遗留功能障碍者属轻微伤。

二、分类及意义二、分类及意义

(一)损伤程度的分类

(一)损伤程度的分类依据损伤对人体损害的程度不同,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1.1.重伤重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简称两院两部)公布的司法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出现下列情况都应评定为重伤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出现下列情况都应评定为重伤:

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

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

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

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损伤。

引起肢体残废的损伤。

肢体残废包括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引起毁容的损伤。

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

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

致伤因子作用机体后,在受伤当时对生命有危险的损伤应评定为重伤。

如脑、心、肺严重损伤,颈椎骨折或脱位时引起的脊髓损伤,主动脉、肺动脉、颈动脉等大血管破裂,肝、脾、胰、肾、膀胱等器官破裂性损伤等。

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

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

如颅脑损伤致颅内血肿或颅内严重感染,严重损伤致创伤和失血性休克,胸部创伤致呼吸困难、呼吸窘迫综合征,创伤引起内脏器官感染、败血症,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或挤压综合征,大面积挫伤、烧伤引起严重并发症等。

图图9-19-1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图图9-29-2左额叶脑内血肿左额叶脑内血肿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

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

如颅脑外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智力障碍、失语、瘫痪,脊髓损伤遗留肢体活动功能、大小便或性功能严重障碍,消化道损伤引起肠梗阻,眼损伤后遗留严重复视、视野缺损,四肢长骨骨折致畸形愈合等。

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损伤。

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损伤。

如视觉丧失,听觉丧失,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尿道损伤后引起尿道狭窄致排尿困难,阴茎损伤致缺损或严重畸形使其功能严重障碍,泌尿生殖系统损伤造成生殖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颌骨骨折或舌缺损引起张口、语言、咀嚼及吞咽功能明显障碍等。

(55)引起肢体残废的损伤。

)引起肢体残废的损伤。

肢体残废包括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如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除拇指外其余4指中缺失任何3指,一足缺失50%或足跟缺失50%,肢体因关节受伤、软组织疤痕挛缩、重要血管或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等。

图图9933右小腿截肢术后右小腿截肢术后XX线片。

线片。

图图9944右大腿截肢术后照片。

右大腿截肢术后照片。

容貌毁损容貌毁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皮肤疤痕所致容貌毁损,包括明显疤痕形成和明显色素改变造成的容貌丑陋;面部五官缺失与畸形;面肌瘫痪致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颌面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2.2.轻轻伤伤:

两院两部公布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3.3.轻轻微微伤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二)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二)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司法审判提供定罪量刑和经济赔偿的医学证据,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因此,鉴定损伤程度必须严格掌握标准。

法律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

三、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三、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必须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活体的损伤必须由法医鉴定人亲自检查。

4.在引用临床资料时通常以原有病历和全面的临床检查为基础,严格审查全部病历资料,以其中客观可靠的材料作为鉴定基础。

5.鉴定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伤后立即进行或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

损伤当时情况可反映损伤后果者,验伤后可即时作出鉴定。

若损伤当时情况不能反映损伤后果者,需待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有时为了办案需要,可先做出临时鉴定,必要时治疗终结后再行补充鉴定。

6.由于损伤的多样性及伤后病情变化的复杂性,目前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能穷尽所有的损伤情况,鉴定时,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划分原则参照标准相近的条文做出相应损伤程度评定。

7.伤者的X光片对认定有无骨折、血气胸等有决定性的作用,鉴定时要认真核实。

8.临床特殊仪器检查中应以客观检查为主要诊断依据。

9.慎重鉴定损伤的并发症及后遗症。

图图9955、图、图9966为同一伤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医院拍摄的为同一伤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医院拍摄的XX线片,鉴定中需要线片,鉴定中需要判断骨折的部位、性质、愈合的情况,以及是否为同一人的判断骨折的部位、性质、愈合的情况,以及是否为同一人的XX线片等问题。

线片等问题。

图图9955摄片日期为摄片日期为20042004年年33月月1515日,日,见右桡骨茎突撕脱性骨折。

见右桡骨茎突撕脱性骨折。

图图9966摄片日期为摄片日期为20072007年年33月月2626日,日,右桡骨茎突陈旧性撕脱骨折愈合。

右桡骨茎突陈旧性撕脱骨折愈合。

第三节第三节伤残程度伤残程度为了使受伤害者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依法得到经济赔偿,以保障其生活的权利,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概念及依据一、概念及依据

(一)概念

(一)概念残疾(disability)是指由于各种疾病、损伤、发育缺陷或者精神因素所造成人的机体、精神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功能障碍,从而使患者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一种状态。

残疾可以因疾病造成,也可以因损伤造成。

因损伤造成的残疾称为伤残(impairment)。

劳动能力劳动能力(labourcapacity)(labourcapacity):

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

劳动能力往往是判断一个人各器官功能是否正常的最低指标。

劳动能力取决于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包括个体的年龄、体质特征、智力和体力的发育状况等生物学因素,还包括各种社会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

劳动能力可分为:

劳动能力可分为:

一般性劳动能力:

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包括为自己服务和为他人服务的简单体力及脑力劳动;职业性劳动能力:

是指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

有些职业的专长性很强,又称专门性劳动能力。

劳劳动动能能力力丧丧失失(labour(labourincapacity)incapacity):

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劳动能力丧失持续时间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

暂暂时时性性劳劳动动能能力力丧丧失失:

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根据医生签署的诊断证明书确认,一般不需再作法医学鉴定;永永久久性性劳劳动动能能力力丧丧失失:

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需经过长久时期才能部分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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