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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100个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百问题

(一)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

主要内容有哪几条?

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

《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其主要任务是:

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

(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

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

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

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

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

“打击”有何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

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

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

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

“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

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

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

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

“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

其具体内容:

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

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

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

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

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

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

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题广泛、复杂。

不仅包括导致违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酿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

三是防范工作群众性强。

防范工作的主体除了公安、司法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是参与治安工作的各界群众。

四是防范工作主动性强。

防范是遏制违法犯罪于萌芽状态的主动性工作和自觉行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标”指什么?

“本”指什么?

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

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

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

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

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治标和治本在含义上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但也是辩证的统一。

两者的作用有重合之处,而且统一于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中。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标抑或治本,可大致分为治标措施或治本措施。

但每一项措施实际是又兼有治标和治本的两种作用和功能。

纯粹的治标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首先,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

这里边既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也有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各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总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促成的。

因此,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现象,就必须“打击”和“防范”多种手段并用。

既要坚决治标,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

所以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二,坚持这一方针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所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

实际工作中的打击与防范两种基本手段、治标与治本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没有打击或者打击不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没有保障,法制就无法维护,防范也很难奏效;而没有强有力的防范工作,打击的效果就不能巩固,更难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甚至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

同时,通过加强各项防范工作,大大减少违法犯罪,又可以把打击锋芒集中指向极少数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得更准更狠。

因此,整治社会治安的客观实际,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

标本兼治也是同样道理。

仅仅从治标方面解决治安问题,只能一时控制社会治安的局面,还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

只有既治标又治本,才能长久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

同时,由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治本的工作比较复杂,而且收效慢,因此需要在治本方面花更大的气力,作长远艰苦的努力。

所以,在标本兼治的同时应重在治本。

除了加强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外,还要充分发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尤其是要努力扩大和增强打击手段在教育人、改造人方面的社会效果,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使我们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能够动员和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进而能够有效地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10、“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以后又多次重申的重要思想。

其基本含义是: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社会的稳定,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不成,而且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稳定是我们从事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懂得了维护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明确了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对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具有长期的、重大的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11、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

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

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

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

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我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有何意义?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

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破坏干扰,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发展。

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没有社会的安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

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加速发展了。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如何,是展现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重要方面。

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刑事犯罪猖獗,社会丑恶现象泛滥,精神文明就无从谈起。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

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用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努力消除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犯罪现象和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

同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好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社会风气就会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何重要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项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强。

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守法,都是极大的推动和促进。

它可以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靠垫和协调发展,进而提高整体效益。

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公民要知法、守法。

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载体、有具体形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落实了,不仅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会相应增强。

第三,有利于把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综合治理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公民的行为,减少涉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15、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专门机关行不行?

为什么必须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是不行的。

因为,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仅靠专门机关治理和打击犹如扬汤止沸。

而综合治理则是动员会社会的力量,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重在教育人,重在治本。

这样就能釡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形式。

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政法机关才能耳聪目明,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

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严厉打击,对社会丑恶现象不坚决取缔,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

法不治罪、正不压邪,则防不胜防,教育、管理等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的?

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为什么要实行这一方针?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是彭真同志于1981年春首先提出的。

同年,党中央在批转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正式确认了这一方针。

它的主要含义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照法律严厉惩处,“从重”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惩处得重一点,“从快”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查办得快一点。

这个方针是根据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来的。

形势决定任务,决定方针政策。

在治安问题严重、犯罪分子活动猖獗且气焰嚣张的情况下,只有实行这个方针,才能更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把他们嚣张气焰坚决打下去;才能更好地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也才能更有利于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多数,教育挽救更多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这是党中央指导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针,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如此,它亦是一个长期的方针,只要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这个方针就不会变,也不能变。

  20、什么是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是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

具体说来,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的一种活动。

防防群治活动有以下4个特点:

  第一,有比较固定的组织形式。

各种各样群防群治都有固定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以及隶属关系。

  第二,有明确的活动范围。

无论哪一种群防群治组织都是应治理某一类特定治安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活动范围自始至终是十分明确的。

如治安联防队,活动的地域范围是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能范围仅限于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搞好社会面控制,处理简单的治安问题。

  第三,有比较严格的行为规范。

群众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主要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诸如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也都有一套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

  第四,有比较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群防群治组织都毫无例外地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的领导之下,接受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1、群防群治工作有哪些主要内容?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群防群治工作涉及面很广,而且随着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群防群治有着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

从目前的情况看,群防群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防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  二是协助专门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治安环境;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治安事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是调解民间纠纷,疏导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六是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教育工作。

  22、什么是“人防”、“技防”?

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所谓“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如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村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以达到防范目的的防范措施。

  所谓“技防”通常指采用专门技术手段进行的防范措施。

如在居民区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建立防盗、防火安全报警系统等。

  “人防”与“技防”都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一个不可侵害的整体。

在落实防范工作中两者不能偏废。

  23、怎样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是抓好防范工作的重点。

目前在做好住宅区的防范工作中,各地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实行“封闭式管理”,既通过修建防护院墙或围栏,建立点线结合的巡逻网络,使居民区形成自我一体的治安防范系统,增强对外来侵害的防控能力。

  二是组织居民“看门望户”。

其做法是在范围较小的区段,如一栋楼、一所院落、一条街巷设立专人守护。

值勤人员一般由乡镇、街道组织离退休人员、治保积极分子担任;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宿舍区,也可安排职工轮流值班或雇人看守。

  24、为什么说抓好基层组织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关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基层。

抓好基层的组织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和措施的重要保证。

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一支坚强有力的工作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基层党政组织是否坚强,政法部门的基层队伍和群防群治组织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为综合治理工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

  25、“谁主管谁负责”的涵义是什么?

  “谁主管谁负责”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全社会都要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主地做好份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在治安方面,一个地区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该地区领导人的责任;一个部门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该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总之,“谁”负责的地区、部门、单位出了问题,“谁”就要对此负责。

  26、为什么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实现综合治理的核心?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

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治安问题是一种综合症,有其复杂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

解决治安问题,只靠政法部门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另一方面,治理复杂的治安问题,单一的方法和手段是不适应的,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完成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可以保证这项系统工程协调有序、健康顺利地发展。

  27、“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哪些部门和单位?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所有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

实行这一原则的总要求是:

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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