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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历年考题

物权法司法考试选取题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拟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裔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补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始终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

( )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相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补偿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行政法律关系,不必退还

D.如的确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考点】无主财产归属 

【解析】选项A错误。

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因而,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相应权利人,而是没有详细拟定权利主体,不存在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问题。

 选项B、C错误。

《交通事故解决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补偿,其身份暂按城乡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大概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补偿费交付关于部门保存,其损害补偿权利人确认后,告知关于部门交付损害补偿权利人。

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对的。

侵犯她人权益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在没有详细权利人状况下,由国家关于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补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贯彻,从而强化人们在寻常生活中对她人注意义务,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从民法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

( )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祈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互相追偿 

【答案】A 

【考点】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解决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商定实现债权;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丙公司提供是人保,丁公司提供是物保,依照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互相追偿。

、、

9.张某拾得王某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

( )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获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规定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规定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占有 

【答案】D 

【考点】拾得遗失物、占有 

【解析】选项A、B错误。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关于部门。

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获得遗失物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祈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选项C错误,选项D对的。

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虽然这种事实与其她当事人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当再受到非法行为侵害。

对占有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保护。

因而,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行为侵犯了张某占有。

但李某随后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祈求权。

55.刘某借用张某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双方商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

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关于刘某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对的?

( )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改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祈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根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判决祈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答案】BCD 

【考点】改正登记、异议登记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对的。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改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书面批准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改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批准改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

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导致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祈求损害补偿。

据此可知,在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书面批准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才可以改正登记。

 

选项C、D对的。

本题中,刘某与张某商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用房屋并保存产权证,商定自身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但刘某无权直接规定登记机构进行改正登记,应当先通过法院祈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再根据法院判决祈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56.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始终未婚。

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

关于季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对的?

( )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农作物 

【答案】AD 

【考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选项A对的。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选项B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规定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选项C错误。

《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告知》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她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家庭成员所有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除外。

本题中,季大与季小成年后已各自立户,她们为成年兄弟关系,不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因季大始终未婚,且其承包土地为耕地,因而,季大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季小不能继承。

 选项D对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

据此可知,如季大死亡,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农作物。

  

57.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免费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借款。

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收据。

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1月1日。

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规定李某搬离房屋。

下列哪些表述是对的?

( ) 

A.王某、李某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租赁权可对抗张某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CD

【考点】债抵销、抵押实现、房屋租赁 【解析】选项A对的。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物种类、品质不相似,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题中,王某将房屋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销而消灭。

 选项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祈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备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本题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租赁权设定在后,因而,李某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抵押权。

 选项C对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本题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将变化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利益,因而该修订行为无效。

 选项D对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办法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规定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8.某社区徐某未获得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种门面房,挤占社区人行通道。

社区其她业主多次规定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墙砖。

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对的?

( )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占有

 C.其她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她业主应补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损失 

【答案】BD 

【考点】物权保护、占有 

【解析】依照民法理论,通说以为对未获得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建筑物,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解决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并进行一定使用,禁止她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占有。

同步,占有可以是有本权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占有。

因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本权)状况下,但由于其实际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保护,她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题中,徐某对于违章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权利,因而社区其她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权利。

同步,对于已拆除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也许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自住房墙砖损失侵权问题进行补偿。

1.[单选题]甲与乙于3月5日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关于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

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种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

对此,下列说法对的是:

 A. 由于不动产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关于登记手续后成立  

B. 由于甲重大过错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补偿责任 

 C. 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免费赠与给乙,因此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

  D. 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免费赠与给乙,因此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 

 参照答案: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时起成立。

本题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订立赠与合同,二人意思表达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财产毁损具备重大过错,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行为导致乙物灭失,应对该小楼毁损承担补偿责任,B选项对的,D选项错误。

4. [单选题]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

不幸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爸爸两间平房。

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小李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如下说法对的是哪一项?

 

A. 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毕时获得所有权,不必通过登记  

B. 小王继承爸爸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干获得所有权

  C. 小王与小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D. 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获得房屋所有权,不必通过登记  

参照答案:

A  

答案解析:

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而获得物权,依《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A选项对的。

依《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小王因继承而获得爸爸房屋,不必通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B选项错误。

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获得两间平房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C选项错误。

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1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小李买得该房产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干发生效力,D选项错误。

8. [单选题]李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种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某某,1938年7月5日”。

经查,王某某是李某同村村民王小某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

则该5000块银元:

 

A. 应归李某所有,由于是李某发现 

 B. 应归王小某所有  

C. 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  

D. 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参照答案: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关于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除文物外,参照拾得遗失物关于规定解决,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归国家,拾得人不能获得遗失物所有权。

本题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

银元为王某某所埋藏,可以归其所有;王某某已死,王小某为其孙子,属于继承人之列,应归于王小某所有,本题只有B选项对的,ACD选项错误。

79.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商与自然人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同步商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对的:

A. 乙可以自己与甲订立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订立合同无效 

 B. 乙有权规定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 乙不能规定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规定甲承担违约责任 

 D. 若乙规定甲支付商定违约金,甲可以祈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减少

  参照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题属于典型一房二卖情形。

债权具备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对的。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祈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对的。

C选项以为乙不能规定甲收回房屋说法对的,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规定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对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商定违约金低于导致损失,当事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长;商定违约金过度高于导致损失,当事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商定违约金超过导致损失百分之三十,普通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度高于导致损失”。

本题双方商定35%违约金属于过度高于导致损失,甲可以祈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减少,D选项对的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边多有议论。

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关于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以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不必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以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不必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以为,张某对房屋毁损没有过错,且此状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解决。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以为,张某与银行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抵押物灭失对主合同影响 

【答案解析】依照物权法规定,抵押财产灭失,债权人抵押权普通消灭,除非存在物上代位。

但作为主合同借款合同并不因而受到影响,借款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A选项中,尽管洪水冲毁房屋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规定风险承担合用交付主义,该风险应当由张某承担,甲说法不成立。

B选项中,还款能力与与否负有仍还款义务无关,乙说法不成立。

C选项中,银行可以做坏账解决系的确无法收回贷款,而非只要房屋损毁即应当做坏账解决,丙说法颠倒因果不成立。

D选项成立,彰显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管理没有进行商定。

甲、乙、丙未经丁批准,以全体共有人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效力根据,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管理,各共有人均有管理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共有人批准,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固然可觉得之 

  C.无效,对共有物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批准 

D.有效,出租是以运用办法增长物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共有人批准即可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运用权行使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商定管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各共有人均有管理权利和义务。

此处“管理”是指实际运用,对于共有物运用办法选取并不涉及在内。

因此,A不应选。

在决定共有物运用办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商定也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如何解决?

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

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性质,而增长其效用或价值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涉及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

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

理论界以为,对于涉及出租在内运用办法选取,类推合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批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除外)。

在解释上,合用固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固然可觉得之。

B对的。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A.将债权出质事实告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事实告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事实告知了乙,虽然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告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尚有7万元债权额作为担保,乙某些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批准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将债权出质事实告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要件,A对的,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告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祈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事实告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对的,应选。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祈求权人债务人)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事实告知第三债务人,若未告知,则不具备对抗该第三债务人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祈求权人清偿,不必相应收账款质权人承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除外。

C选项中,乙在知情状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对的。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祈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告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祈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8.甲、乙是邻居。

乙出国2年,甲将乙停车位占为己用。

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

期满后丙表达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A.甲将乙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祈求权 

  C.乙可以祈求甲返还原物。

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祈求让与其对丙占有返还祈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祈求权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占有分类与效力、占有回答祈求权 

【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无本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依照或者因素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占有。

甲将乙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少权源,属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再分类。

善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不懂得也不也许懂得对财产占有是非法。

恶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懂得或应当懂得其占有财产是非法,但为了某种私利依然占有她人财产。

甲属于恶意占有,A对的。

 

尽管甲系无权占有人,但其擅自出租并不构成无权处分,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无权处分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合同有效,对于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丙具备约束力。

此外,《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规定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

”也阐明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占有,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商定;合同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关于法律规定。

”丙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祈求权,B对的。

 

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由于甲系无权占有,丙占有也是无权占有,无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乙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上祈求权祈求返还原物,但乙能否享有占有返还祈求权却有疑问。

占有保护祈求权与物上祈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祈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祈求权主体,而物上祈求权以物权人为祈求权主体;占有保护祈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祈求权以她人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

占有返还祈求权必要由占有人行使,对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

甲侵占乙占有,乙并非间接占有人,甲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占有返还祈求权。

此外,占有保护祈求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本案信息显示已过该期间。

D错误。

 

但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时,其作为侵占人地位依然存在,乙可以祈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祈求让与其对丙占有返还祈求权,C对的。

 

  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商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商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丙,并以批示交付方式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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