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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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按照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大到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级标准附件9.1)。

1.5工作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减少伤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快速高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食安办主任)、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

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法制局、市供销合作社、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等。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

(3)审核、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工作情况。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政府应急办: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突发事件管理运转枢纽作用。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履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会同市应急办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负责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组织开展食品检验;负责查处食品安全事件案件。

(3)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4)市教育局: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并督促学校食堂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5)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6)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7)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侦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指导、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控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8)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9)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

(10)市生态文明委: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污染处置工作。

(1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用于伤员救治、物资运送、通信联络等所需车辆的道路交通保畅工作。

(12)市农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转运市场、市场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上述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3)市商务局:

协助开展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开展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4)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处理指导,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5)市城管局:

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对违章占道经营食品的流动摊贩、路边摊点依法予以处置。

(16)市旅游产业发展委:

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17)市工商局:

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8)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9)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20)市法制局:

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21)市供销社: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22)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媒体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正面报道。

(23)市网信办: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分析,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把控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的舆情动态。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安委办公室主任、专职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市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贯彻传达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示;

(4)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各项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5)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论方向;

(6)组织食品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

2.1.4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社会维稳、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监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4)危害控制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负责对引发事件的食品、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和查封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原料等,遏制危害扩大。

(5)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食安委、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组成。

负责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处置由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6)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网信办及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件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做好事件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供销社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的保障工作。

(8)善后处置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因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1.5市应急专家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成立由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食品监管、食品检测、食品科学、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环境保护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贵阳市食品安全专家库名单附件9.2)

2.2区、市、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分别由相应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

市、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其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3.2风险监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安全风险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风险级别,分别向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3风险预警

对需要预警的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分别由国务院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Ⅰ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务院审批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审批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发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4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2)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食品的警示信息,公布咨询电话,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

(3)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的监管和监测,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

(4)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5)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主体及要求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立即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2信息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以及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

(2)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以及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续报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及先期处置措施等;进展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总结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起因、应对等方面的分析,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类似事件防范处置的建议等。

4.3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信息,1小时内作出书面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贵阳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

4.4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开展患者救治、现场控制、证据留存、危害控制、社会稳控等先期处置工作。

5应对处置

5.1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特殊时间、特殊区域、特殊人群的敏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1Ⅰ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上升为Ⅰ级趋势时,经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Ⅱ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Ⅱ级标准,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有关部门发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1.3Ⅲ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有关部门发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等,迅速组织开展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必要时,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给予支持。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加强与事发地区、市、县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处置。

(5)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必要时邀请省卫生计生委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6)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处置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7)危害控制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并及时对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采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等措施,遏制危害扩大,并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州)。

(8)新闻宣传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应急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分阶段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9)社会维稳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5.1.4Ⅳ级应急响应

各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参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制定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对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并及时向市食安办报告相关情况,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组成工作组或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5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Ⅲ级、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

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1.6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疑似病例,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要及时调整或终止;对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或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执行;对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或终止,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

5.2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主要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有关善后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物资、劳务、医疗资源等进行评估,及时给予合理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3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监管部门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5.4处置奖惩

对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组织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由食品监管、医疗救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业务骨干和专家等组成常态和非常态下的应急处置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技术鉴定等工作。

7.2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迅、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抽样采样、检验、监测、评估、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机制,确保设备物资的完整性。

7.3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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