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进出库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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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进出库管理
第五节油库油品接卸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办法(试行)》、《散装成品油计量操作规程》、《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水运计量验收规定》以及省分公司有关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物流中心油库的收油管理,确保计量准确可靠,有序可控,安全生产,保证公司及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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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所属油库收油作业管理。
二接卸
第三条调度接到预报后,调度员须提前2个小时通知有关作业班对油库库容进行调整,摆布妥当,做好接卸准备,并填写《调度命令单》交化验班班长,通知化验员采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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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油轮、槽车抵达前,调度员必须向有关部门查询《收货通知单》、《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效接卸凭证,并将《收货通知单》交作业班;将《油品质量检验报告》交质检室作对比分析。
作业班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当班人员做好收油罐前尺计量、管线工艺流程变换及核实管线存油(水)的情况,做好接卸准备工作,避免压船、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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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接卸油轮油品
1、调度接到油轮靠卸的预报后,提前2个小时通知有关卸油班和计量班做好接卸准备,根据《收货通知单》所列油品规格、数量、到货时间,及时做好接卸准备,制订接收计划、安排库容、安排作业人员等。
并填写《调度命令单》交化验班班长,通知化验员登船采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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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油轮靠泊码头前半小时,卸油班须派人做好接靠准备,监视靠泊情况,协助系缆,以及对好卸油接管位置。
3、油船靠泊后,作业班必须会同船方检查各自接卸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做好记录,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条件后,向调度员报告。
调度员或作业负责人须与船方联系,核对有关资料:
包括品种、牌号、数量、《随货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无误后油库方可安排接卸。
若存在疑问,必须及时向物流中心报告并征得批准后方可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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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油船靠泊后,作业班的计量员须向船方查询油轮舱容结构及管道工艺流程等情况,会同船方对货油舱、自用油舱(含日用油柜、沉淀柜)、污油舱、泵舱、其他储油舱的存油(水)高度进行计量,并观察、记录油轮吃水差,对油轮背向岸边没有使用的卸油口的阀门采取施封等防范措施,并将有关的计量数据及铅封号码等填写到《卸油计量记录表》。
密度、计量温度、油高、水高等要逐舱、车计量。
水运如发现油品密度分层或变化较大,应视实际情况相应增加采样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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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验员采样,油船必须逐舱采样检查表面及底部油品的外观质量情况,按《散装成品油计量操作实施细则》规定采样(取样部位:
上部为顶液面下1/6处,中部为液面深度1/2处,下部为顶液面下5/6处,各取一份按等体积1:
1:
1混合成平均样,须逐舱采样,单独化验)。
槽车配置计划采样按《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规定进行。
槽车自采油先按40%开盖采样化验、计量,若无问题,继续验收余下部分槽车;若有问题,应停止验收并向物流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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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确认油品质量合格、数量无异后,由调度员下达收油命令;油品质量不合格,或油库检验结果与《随货检验报告单》指标存在明显差异,或数量超耗时,调度员须及时向油库分管领导、有关对口管理部门及省物流中心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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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班接到调度卸油命令后,组织卸油。
卸油前,核对品种、牌号,接好静电导线和输油软管(或输油臂),静电导线和软管要有足够的长度,软管受摩擦部分应加垫保护或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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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卸油前,作业班先掌握油品流向、品种、规格、泵速、泵压等情况,并开通沿线有关阀门,码头岸上与输油软管(或输油臂)连接的第一道阀门在确认开泵后才能开通,以防油品倒流。
卸入罐出口阀应关严,以防串油,水运油库还应在承运方的参与下对出口阀施封或上锁,以减少计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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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检查无误,各岗位共同认可后,作业班通知开泵卸油,并密切注意卸油情况,加强与油船、调度、泵房、罐区的联系,监视码头附近水域动态,危及安全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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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输油臂卸油或软管卸油时,压力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并视软管老化程度适当降低使用压力。
卸油时最高流速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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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卸油期间,卸油班须派不少于1人在卸油现场(包括码头和油轮)值班,每小时不少于一次将卸油压力、流量、启停泵时间以及安全技术等情况进行记录,每班作一次密度测量(接卸同一航次并装两种以上油品时,始卸时及以后每两小时须作一次密度测量),并及时联系调整压力、流速,发现压力突然过高(过低)或跑、漏、混等不正常现象时,立即通知船方停泵、关阀,会同船方检查原因,正确处理后方能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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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卸油完毕后,调度员或作业负责人督促相关人员扫舱、清扫完毕,作业班按规定计量油罐。
计量员需在清扫完毕120分钟内核准岸罐验收数(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分析溢耗情况,报知调度员。
由调度员或油库值班领导会同作业负责人、计量员以及船方验舱。
确认卸空后,作业班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吸净,并关紧岸上与船方相通管线的第一道阀门,方能安排拆管,拆除静电导线,将软管(或输油臂)和静电导线复位。
出现超定额的溢耗,调度员须逐级上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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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现油舱底未卸净或其他属船方责任原因造成超耗的,须采取措施,督促船方重卸。
确认卸空、查清短少原因后,由油库主任同意后,作业班方能安排拆管放行。
出现大量短少的,作业班须在2小时内做好《油库油品验收计量超耗(溢余)复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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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拆管后,作业班须清理现场,吸(擦)干净油污,并做好有关记录。
15、遇大风浪、大雷雨及其他一切危害安全作业情况时,加强与油轮联系,暂停作业。
16、油库作业班须对到卸油船实行接卸全过程的追踪。
在油船卸空后3小时内,作业班负责出具《油库油品验收计量超耗(溢余)复测记录》以及其他索赔资料,报送省司物流中心和数质量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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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关代收代发业务,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条接收管输油品
1、调度员接到《管输计划通知单》后,应及时与输油处调度或站场人员联系,确定管输接收油罐,跟踪管输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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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接到输油处调度或站场管理人员的收油通知后,计量员应及时会同站场计量员,共同抄录流量计读数,或对收油罐进行计量及采样封存,并由双方签名确认,同时对管输流量计或相关阀门进行施封管理。
收油前,计量员应与站场人员共同确认管线的存油状况,并采取措施确保管线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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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验员会同站场有关人员对每批下载成品油按既定的频率采样、封存,送油库化验室检验。
4、计量员从启输下载开始,每隔2小时会同站场有关人员共同读取、记录1次质量流量计参数。
计量采样时,应现场测试密度及观察油品外观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密度差及杂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调度中心或站场计量质量管理人员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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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量后,计量员应检查管输油罐至管输泵浦之间的管线与其它支管线相连阀门的使用状况(如渗漏、未关闭),应采取施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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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数量、质量无异后,调度长开具《调度命令单》,通知计量班开通收油的管线流程。
7、计量班班长在接到《调度命令单》后,应及时开具《作业指令单》,安排计量员对收油罐进行收油前计量及开通相关的管线作业流程。
经复核无误后,计量班长将有关情况报调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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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调度员确认流程开通后,电话通知站场或调控中心,并监督相关班组做好收油的各项准备工作。
9、管输下载油品开始以后,油库调度员和相关班组应对收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实施相关操作,保持与站场或调控中心的联系,具体操作参照第六章管输下载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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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卸收铁路罐车管理规定
1、调度员接到车站调进铁路罐车的通知时,应做好电话记录。
铁路罐车进入专线时,派出专人对位,将每节罐车静电接地夹夹好,并监督机车执行油库的安全规定,由双方签字确认调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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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上铁路罐车时,须先消除人体静电,检查踏板是否稳妥,开盖时扳手不准撞击螺母,对车体情况如呼吸阀、装卸油口盖、阀门、车型表号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站会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抄录并核对罐车的型号、车号、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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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卸油的操作程序:
(1)根据调度下达的《调度命令单》、及铁路货单逐车核对,其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车号、发货站,发现异常,立即向油库分管业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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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罐车在停稳规定时间后,方能开盖进行采样化验、计量。
(3)采样化验和计量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成品油计量操作实施细则》。
取样部位为液面深度1/2处,取样容器数为:
1~3车时,全部采样;4~12车时,取样车数为4个;13~36车时,取样车数为6个。
除列车首、尾两车必采外,中间的车辆可任意确定。
如油品质量有异常,须逐车取样。
计量后,须对品种、车号、表号,以及计量数据等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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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卸油前,待开通油罐至栈桥、泵房的管线流程后方可开始卸油。
(5)化验合格后方准卸油,卸收不同油品时,要严格分清,做好标记,已卸空车与实车要分清,卸收的管线、阀门要分清,卸收汽油时车盖要卸一批打开一批(可提前十五分钟放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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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卸油结束前,必须清扫干净车底余油。
鹤管无油滴才可复位。
(7)卸车后,派专人逐车检查车内情况,确认卸清后,方可加盖,并通知车站及做好有关卸油作业记录。
(8)卸油前后,当班计量员须对收油油罐按计量操作规程,对油罐进行计量,核对交运数与收油数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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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油后管理
第八条接收油轮、管输油品或铁路槽车完毕,经规定的稳油时间后,计量员必须严格按照《计量管理标准》规定的操作规程,计量油高、水高、测试视密度和试验温度、计量温度,然后对计量数据修正后,根据《油罐容积检定证书》及计量表计算当批(次)收入量;化验员根据化验室仪器配置情况及《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操作规程及入库必检项目,采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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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计量交接方式:
用油罐作为计量器具时,以油罐计量数为准。
用铁路罐车运输的,以铁路罐车计量数为主。
用质量流量计收油时,以质量流量计计量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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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车、船到达后,必须根据发货方的电告或随车同行单再次核对品名、规格和车牌号,待验封后,确认无误后应逐舱、车取样测取视密度、试验温度并测量油水总高、计量温度、水高。
如果遇有实测密度与交运单上提供的密度误差超过0.0012-0.0015g/cm3,水位测量发现含水较多,实收量与原发量严重不符时,应及时向物流中心报告,待明确答复后方可组织接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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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计量员接到计量作业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计量器具的检查准备工作,检查所用量具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量油膏、量水膏是否有效,同时准备棉纱头,携带原始测量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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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计量操作次序
按规定的部位,投放温度计,测量油高、水高,读取温度计示值,最后采样测密度,依次逐项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三条收油前应对收油罐进行前尺测量,不得沿用上次检测的油高、水高、油温、密度。
第十四条连续收油过程中,应每隔二小时对收油罐进行安全监视或中间计量(收汽油时要上罐进行安全监视,收其它油品须进行中间计量),并作好记录。
油高将达到安全收油高度时,应随时进行监视,并提前通知调度安排转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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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进油后罐内油品液面已趋于稳定后须进行后尺测量。
收油后测油水总高、水高、油温,取样测试验温度、视密度。
非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后尺测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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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油罐收油作业必须根据油罐实际的技术状况及收发油动态,限定收发油流量和流速。
第十七条油罐收油作业时,要随时掌握油罐可装容量及控制进油数量与进油速度,开通管线流程收油半小时内和以后每隔两小时,以及交接班前后30分钟必须进行中间计量监测油高,并做好记录。
接近安全高度时,须密切注意,防止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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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所有油罐储油禁止超过安全高度。
真空罐、杂油回收罐或其他储油容器必须纳入日常计量管理范畴,逐罐设置有关计量记录并逐日如实上报账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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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计量油罐(车、船)时,在不影响作业的情况下,须具有下列规定的稳油时间:
油罐收油结束后,立式罐轻质油稳油不少于30分钟,重质油稳油不少于三小时;卧式罐轻质油稳油不少于15分钟,重质油稳油不少于30分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十条油罐收油结束后,经稳油时间须及时进行验收计量,其后,隔两个小时要进行复测,复测的计量员宜交叉进行。
如作业需要或在未达到规定稳油时间而提前计量的,须由油库分管业务的领导或调度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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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成品油入库交接计量的数据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1、入库成品油的数据应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内计量,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成品油数量应“据实”入库,禁止“据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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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运输成品油入库,计量员必须逐车计量,填写记录单按国家标准计算油量,及时填写《铁路槽车手工计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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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运输成品油若出现超(溢)耗,应由油库主要负责人参与复核计量,确是超耗,应及时填制《铁路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油库油品验收计量超耗(溢余)复测记录》,按要求履行有关手续,办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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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铁路运输超耗(溢)数据的说明:
铁路运输成品油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的成品油其溢耗可以相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油库计量部门应及时向物流中心反馈超耗情况,并协助物流中心办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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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批同品种成品油,单车超耗500kg以上时应单独核算,不得相抵;
(2)同批同品种成品油,超(溢)耗数量大于发货量的0.2%时,应办理超耗索赔;
(3)超耗成品油索赔量为超耗量。
5、油库检尺台必须坚实平整、坡度不大于0.5度,以用于汽车罐车出库计量。
第二十二条油水总高、水高测量按GB/T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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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油温测量按GB/T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采样按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密度测定按GB/T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计量油高、水高、温度、密度的方法及允许误差,按《湖南省石油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计量时投放计量器具,必须在固定的下尺槽投放;测量温度时,禁止在气流较大的地方测量,必须用取样瓶采样后在室内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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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码头接卸员应在油轮卸油后,及时确认收油管线的存油状况,对管线进行扫线处理。
调度员在接到站场计量员停止输油的通知后安排计量员会同站场计量员共同抄录流量计读数。
计算收油量,报告调度长或油库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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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调度长应及时根据计量员提供的油罐计量数据及管线状况,及时核准实际收油量,并与交运数(量舱数)对比,分析损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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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入库量与交运数(量舱数)对比,损溢量符合《计量标准》或省公司规定的损溢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油库领导,开具《干舱证明》通知油轮离港、槽车离库;通知站场计量员办理有关油料下载有效凭证,交油库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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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入库量与交运数(量舱数)对比,损溢量超出《计量标准》或省公司物流中心规定的损溢标准时,应及时核查损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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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卸收油轮出现超溢后,应复核管线存油状况前后是否一致;同品种或不同品种规格油品油罐之间是否有渗漏;计量数据是否有误;收油罐本身技术状况是否影响计量数据的准确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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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收油轮出现超耗后,应根据超溢情况的核查程序对油库内部进行细致的核查,如无异常情况,应及时由调度员组织计量员、接卸员会同船方人员,对油轮进行查核,检查油轮货油舱是否清卸干净;自用油舱(柜)、污水舱、空隔舱、燃油柜等非货油舱的存油情况,并与到港量舱计量数据对比,是否有异常变化;对结构复杂的油轮,应会同船方对照油轮结构图,对泵舱、机舱、压载舱、双层底舱及管线存油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上述部位存油有异常,应计量及采样分析,鉴别其是否与货油质量指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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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油轮卸油后超耗,经核查油库或油轮无异常情况后,油库调度员应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在征得书面同意后(节假日或夜间可先电话通知,后补办书面证明),方可让油轮离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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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收输油处管输油料出现超溢后,计量员对油库同品种及不同品种油罐及管线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有渗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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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输油处管输油料出现超耗后,油库主任、调度员除组织计量员对油库内部收油各环节进行检查外,还应及时通知站场计量员,会同站场计量管理人员对输油管线情况进行复测,并检查管线相关阀门是否有渗漏、管输流量计技术状态是否正常,同时将有关检查情况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参照第六章下载管输油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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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商品验收
计量员在核准入库数量后,应及时开出《进货验收单》,分送省公司物流中心、业务处、财务资产处(如属市(区域)分公司自采油料,另送其业务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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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卸油轮(一次配送直达)和管输油品的,按实际入罐数,开具《进货验收单》(一式3份,业务联、油库联、财务联),增记《油库商品保管分户帐》;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接卸油轮(二次配送),按发出库量舱数扣减定耗(汽油0.2%;柴油0.1%),开具《进货验收单》(一式3份,业务联、油库联、财务联),增记《油库商品保管分户帐》;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接卸市(区域)公司自采油料,按实际入罐数开具《进货验收单》(一式3份,业务联、油库联、财务联),增记《油库商品保管分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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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索赔处理
1、属于内部采购的油品,油库应及时整理有关计量资料,由计量员、油库主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物流中心进货管理室、油库管理室,由物流中心进货管理室出具《湖南石油分公司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向发货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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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外部采购的,由省公司物流中心进货管理室或有关市(区域)公司按合同约定损溢条款办理索赔。
四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物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节油库油品储存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办法(试行)》、《散装成品油计量操作规程》、《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以及省分公司有关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物流中心油库油品储存管理,减少储存损耗,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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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所属油库油品储存管理。
二油库油品储存管理
第三条应根据本库的实际情况优化业务流程,减少输转环节,保证储、输油设施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跑、冒、滴、漏油现象,降低油品储存保管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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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立健全油库计量账务管理体系和传递手续,对各作业环节计量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
第五条按月对油库进行盘点,盘点后,油库实存量与账存量相减为当月损(溢),对每月损(溢)情况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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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动罐前后须计量,不动罐每三天不少于复量一次,动转罐每日计量一次。
第七条 油罐存水的,要尽量放清存水。
特殊情况,以不影响储存、发出油品的质量为前提,由油库自行控制垫水高度。
若油罐进油(水)后,需要放水的必须在计量验收半小时内安排放水。
放水前必须计量油高、水高,严禁先放水后计量,放水时必须有专人操作,严禁离开现场,严防跑油。
密切观察出水情况,出现问题须及时处理。
放水后,必须重新计量,回收观察井或隔油池的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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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油罐计量后,必须核查所有数据是否齐全、有效,然后清理现场,擦拭干净量油口并拧紧量油口盖。
第九条计量操作后的油样必须及时回收入罐,严禁挪作它用或盗用。
第十条 露天计量时,如遇大风、雷雨天气,须停止计量作业,但须做好相关记录,并有油库领导签名确认;露天罐夜晚计量作业及洞罐日常计量作业时,须使用防爆电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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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为营业而输转的罐、营业罐均应于每日营业前后(或早、晚)及时计量,不得未进行前尺测量就发货和拖延后尺测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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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所有测量数据,测量完毕应及时在测量原始记录本上作好记录,不得涂改或重新抄写,测量数据需经器差修正,才能作为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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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油库储存损耗(溢余)管理
第十三条油库储存损耗(溢余)是指油品从入库到出库,整个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溢余),即油库商品总账库存与各油罐、存油容器实际计量库存的差额,其中包括储存、输转、装卸、清罐、保管不当(非正常情况)等造成的损耗(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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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油库油品全年综合储存损耗率为0.01%。
第十五条各油库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业务流程,减少输转环节,保证储、输油、发油设施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跑、冒、滴、漏油现象,降低油品储存保管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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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油库计量账务管理体系,对各作业环节计量数据进行监控。
油库必须建立:
1、《油库进、销、存三核对日报表》。
分品种汇总收、发、存数据。
2、《油库商品保管分户账》。
分单位、品种记录收、发、存数据。
3、《油罐分罐动态保管账》。
分油罐设立,记录油品收、发、存账面库存,实际库存及损溢。
4、《油罐计量原始记录》。
记录油罐实际检测原始数据。
油库必须对各种账簿按规定要求逐项填写,每天核对,日清月结。
第十七条装车损耗(溢余)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分别处理。
1、当天油库油罐发出量与流量计发出量比较,在0.3%之内,视为准确。
2、当天油库油罐发出量与流量计发出量比较,在0.3%~0.5%范围内的,应复查计量数据和流量计发油凭证,在“油罐计量原始记录”中注明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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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天油库油罐发出量与流量计发出量比较,在0.3%~0.5%范围内的,并在5天内每天同方向差异(连续损耗或溢余)累计在0.3%~0.5%范围内的,或当天超出0.5%的,油库必须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并在《油罐分罐动态保管账》中作出记录,报物流中心油库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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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储油罐因到期清洗、转装油品、维修等原因需清洗时,由物流中心油库管理室、油库安保、业务、计量、质检等部门人员,现场对罐底余油进行确认,并填写《油罐清洗前污油存量确认表》,并在月末盘点后,作清罐损耗单列考核,油库清罐损耗及其它非正常损耗向物流中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