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明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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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明范文
房屋权属证明范文
房屋权属证明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需要的资料
1.房屋购销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①双方*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xx㎡的为500元,xx~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契税税率及缴款书
契税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契税税率
1.普通住宅144㎡以下为1.5%,144㎡以上为3%。
2.非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如别墅等)为3%。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之间的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过登记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屋权属证书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
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屋权属证书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标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发证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
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建办住房[xx]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作了统一的xx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
印制住房和城乡*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
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字第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
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
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
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
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
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
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
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
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
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
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
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
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
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
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
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字第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
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
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
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
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
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
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
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
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字第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
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
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
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
标注:
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尺寸约为:
长24厘米,宽16.7厘米;
其他的三个证书实际尺寸约为:
长18厘米,宽12.6厘米。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
印制住房和城乡*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
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字第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
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
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
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
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
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
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
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
)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
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
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
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
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
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
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
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
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字第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
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
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
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设定最高额抵押的,
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
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
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
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
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
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字第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
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
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
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经查询:
姜云武,*号:
222324193601041515其户口所在地为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三马架村及其家庭成员鲍风云,*号:
2xx2194009024026在我处(松原市宁江区内)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均无住房登记信息。
仅限购房使用。
特此证明
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xx年4月3日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