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变革视野下的宋朝慈善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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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变革视野下的宋朝慈善救济

    

  唐宋变革视野下的宋朝慈善救济

  一、问题的缘起

  慈善救济史研究为社会史研究中之一小分支,其研究肇始于民国初年,但时为初步研究,效果不著。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其亦随政治时局沉浮,无甚进展。

而港台及海外学者对此的研究明显优于大陆,多有佳作问于学林。

待到学术荣昌之时,大陆学者方重新关注此研究①,至今已有二十余年。

二十几年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统观而言,无论在发文量及研究的面与深度上,尚显不够。

  中国古代慈善救济史的研究,聚焦点多在明清,对宋朝的关注略显单薄②。

而据我们所知,宋朝之慈善救济在中国慈善救济史上占有着不可质疑的重要地位,其诸多开后世先河的政府性救济机构及民间性慈善的多样化频现史册。

《宋史》载:

“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

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

⑤对宋朝慈善救济史研究颇有心得的张文先生指出:

“宋朝社会救济处于中国古代社会救济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因为宋朝在社会救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超迈前代的。

即便是其后的元明清三代,其所通行的各种主要救济形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直接开创了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社会救济的总体格局”。

③“宋人于民间慈善活动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在民间慈善活动的内容上也远远超越了前代。

而这些广泛的民间慈善活动,正是明清时期民间慈善组织化之源。

……总之,宋朝民间慈善活动是明清时期民间慈善全面繁荣的直接源头,此说并不过分。

”④故而,毫无疑问,宋朝是中国古代慈善救济史上的一个高峰。

  比照对宋朝慈善救济的研究,可以发现,研究的面是相对较窄的,深度亦无法比及明清。

众多的研究是在对宋朝慈善救济进行高度的先期定位之下而对其进行运作过程,或者说是方式内容进行分解式研究,以此梳理了政府性社会救济机构的功用及民间性慈善的类型和模式。

当然,此固所需,但在实际中却难免导致过多的研究当为应景之作,是在重复走路,较少在大的环境之下用整体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从而在理论层面上就缺少较有深度的探讨。

值得一提的是,张文先生在其专著中对相关问题进行剖析时,略有思想闪过。

他说道:

“如众所知,宋朝处于中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转型期,民间慈善在宋朝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

⑥可惜的是,在接下对“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的动力”进行讨论时,其并未做进一步与适才所提相关的深层性研究,这个转型期究竟是怎么样一种状况,其对宋朝之慈善救济的影响是如何体现的。

因此,在笔者看来,就是没有把视角放开,殊为遗憾。

  如此这般,本文即拟尝试将宋朝慈善救济研究框架在“唐宋社会变革”的理论视野之下,尽力用一个整体的视角进行考察,寻其因,观其果,以弥补往来研究之缺憾。

当然,也或者认为是一个补充。

  “唐宋社会变革”说为二十世纪中国古史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备受关注。

学界历来对其也是颇有论争。

自提出之后,迄至当下,意见繁杂,莫衷一是。

此说最早由日本著名汉学家内藤湖南提出,系统表述见他于二十世纪初在日本《历史与地理》第9卷第5号发表的《概括的唐宋时代观》。

①在此文中,内藤先生认为“唐和宋在文化的性质上有显著差异”,②指出,“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其间包含了唐末五代一段过渡期”。

③“中国中世和近世的大转变出现在唐宋之际,是读史者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

  事实表明,内藤对“唐宋变革”说的阐释,极大的启发了史学界对中国古史的研究。

其影响之大,流于欧美,及至中国,⑤对学人教益颇多。

  内藤之后,承继者有,相对者亦不乏其人,对于“唐宋变革”说的挑战一直未有停迄。

学界内,各种唐宋历史观纷纭莫辨。

既有与内藤持一说者(京都学派);又有唐代是中国古代的终结,宋代是中世之开端的看法(东京学派);再有认为唐宋社会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观点(中国学者),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统观而言,学界把唐宋时期作为一个变革的时代几成共识。

  以上所言,皆是对“唐宋社会变革”说的概要介绍。

实际上,与本文所要涉及到的“唐宋社会变革”关系并不大。

本文界定下的“唐宋社会变革”从林文勋教授的观点,其说可谓自成一系,即为“所谓唐宋社会变革,既不是中国封建社会从前期向后期的转变,也不是中国由中世向近世的转变,而是由汉唐的‘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的转变”。

[1]

  把“唐宋社会变革”与宋朝慈善救济的兴盛发达联系起来考察,对笔者来说是一个尝试。

籍此,教正于方家。

  二、宋朝慈善救济略述

  我们通俗意义上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慈善”与“救济”二者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可用“社会救济”统称。

张文先生在定义“民间慈善”时指出:

“所谓民间慈善,是区别于政府性社会救济而言的。

从本质上说,民间慈善与政府性社会救济一样,同属于社会援助的一种,两者都可以用社会救济相称,只是为了有所区别,故将民间社会救济行为冠以民间慈善的称谓。

”[2]故而,二者只是在具体行为实施的主体上有所差异,“救济”之实施主体一般可理解为国家,或政府;“慈善”则如崔乃夫先生所认为的,“慈善就是互助,就是人帮人的活动”[3],其活动的主体是人。

“慈善”与“救济”在实施的结果之上保持一致,即都是为了救助人。

  有鉴于此,为有所区别,本文亦采用“政府性社会救济”与“民间性慈善”的观点来对宋朝慈善救济作分别的考察。

当然,由于本文所论旨趣并不在此上,论述自会择要而从。

[4]

  

(一)政府性社会救济

  于地位上论,“宋朝政府性的社会救济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地位是空前的”。

[5]

  于规模上论,宋朝政府性社会救济并非仅囿于古代中国传统的荒政与官办救济机构之上,其方式和内容是多样且繁杂的。

目前,学术界的最新研究也已经注意到了此点,将之细化研究而又有所创见。

[6]

  相较之下,宋朝算得上是个多灾多难的时代。

气候多变[7],周边战争,天灾人祸频现[8],对灾害人群进行救济也就成为政府的经常且必要之举。

为此,宋政府设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仓储预防体系”,也就是学界多有论述的常平仓、社仓、惠民仓等,为防灾备荒发挥急效而用,作用颇不一般。

在流民出现之时,宋政府则要求地方具体按“灾伤流移法”行政府救助之责。

内容可大略概括为:

流民所过州县,地方官负责措置宿泊,就地赈济。

然后发给券历,遣返还乡。

[9]这其中包含的措施有二:

一为就地赈济,二为遣返还乡。

于此二项举措之上,宋政府做的似乎尚为可圈可点。

例,熙宁八年(1075年),诏“方农作时,雨雪颇足,流民所在,令州县晓告丁壮各归乡土,并听结保。

经所属给粮,每程人米豆共一升,幼者半之,妇人准此,州县毋辙驱逐”。

[10]绍圣元年(1094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府界、京东、京西、河北路应流民所过州县,令当职官存恤,诱谕遣还本土。

内随行别无资蓄者,仍计口给历,经州县排日给食。

至本处,如合赈济,依灾伤放税五分法;内老幼疾病未能自还及不愿还者计口给”。

[11]

  另外,由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农业经济受季节的影响波动较大,极易出现季节性受灾人群。

故而,宋朝政府亦非常重视对本朝民众的季节性救济,给以从医疗到贫寒物资之发放的多种救助,帮助民众暂度难关。

[12]

  宋朝政府性社会救济行为中最具影响力的,还是当属对贫困人口及弱势群体的救助,主要为设置诸多官办救济扶助机构。

正如谓,“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

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岁以为常”。

[13]后世几朝效此法者颇多,沿行甚远。

有宋一代,各类型中央官办或地方官办救济机构不在少数,虽名多不一,但所负之责大概相同。

统可分为贫病救济机构、助葬救济机构及慈幼救济机构。

现适择几例以说明问题。

  1.

  贫病救济机构

  福田院:

为北宋成立最早,冬春收养难民、饥民及老幼残废的专门机构,承唐时“悲田养病坊”之例。

宋初于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用以救助流落街头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染重疾、孤苦伶仃或贫困潦倒的乞丐。

“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

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

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

”[14]熙宁二年(1069年)闰十一月二十五日,神宗以可在额定人数外收养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诏曰:

“京城内外,值此寒雪,应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令开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注泊,于见今额定人数外收养,仍另推判官,四厢使臣依福田院条贯看验,每日特与依额内人例支给与钱养活,无令失所。

至立春后,天气稍暖日,申中书省住支,所有合用钱于左藏府见管福田院钱内支拨”。

[15]熙宁六年定为制度,昭“开封府雪寒,京城内外老疾幼孤无依者,并收养于四福田院,自今准此”。

[16]福田院一直延续到北宋末年,其在北宋官办救济机构中影响最大。

  居养院:

为收置鳏寡孤独贫民之机构。

元符元年(1098年)十月壬午,宋朝政府颁布“元符令”(居养法)曰:

“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州知通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

疾病者仍给医药。

监司所至检察阅视。

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者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份,依乞丐法给米豆。

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

居养而能自存者罢。

”[17]此为居养院设置之始,至崇宁五年(1106年),始定名为居养院。

[18]

  安济坊:

宋政府仿苏轼于元祐四年(1089年)知杭州太守时所创安乐病坊而来。

[19]以收容病患给予医疗救助。

崇宁元年(1102年)始设,“崇宁元年(1102年)八月二十日,昭置安济坊,先是权知开封府吴居厚奏乞诸路置将理院,┉┉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有旨仍依赐名。

”[20]

  另有“养济院”,兼有居养与安济功能,南宋时期,合流。

[21]“惠民药局”,仁宗时始,范围甚广,只施医舍药,时人称“货药济四方,甚盛举也。

”[22]吴自牧记载南宋临安之医疗救济:

  民有疾病,州府设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九散吮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

朝家拨给一十万贯下局,另帅府所放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日以其数上于州府,备申朝省。

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

[23]

  2.助葬机构

  主要即指漏泽园,其是专事收埋贫穷已故之人的机构。

宋政府掩埋无主之尸,始于真宗天禧元年(1021年),“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

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

”[24]但,此法因未成正制而出现反复,“后不复给,死者暴露于道。

(仁宗)嘉祐末,复昭给焉。

”[25]至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由蔡京循旧例推广为园,置籍,方成正制。

其后,全国得以推行。

漏泽园,“择高旷不毛之地”为之,为防破坏,“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

“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口。

”并“量置屋以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

”[26]

  3.慈幼机构

  有宋一代,弃子溺婴较为普遍,如,苏轼在《与朱鄂州论不举子书》(参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

《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中记到:

“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

宋政府于此点上亦向来重视。

北宋一朝,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慈幼育婴之政多有兴办。

不过,此时婴幼多有福田院、居养院等机构妥置,“遗弃小儿仍雇存乳养”[27],尚未成专门之机构。

至南宋之时,方成独立之实体,慈幼局、慈幼庄等专门机构亦出现。

由于宋政府之重视,慈幼事业在宋朝呈良好发展态势。

  以上,即简要罗列出宋朝比较著名的政府性救济机构。

当然,其只是宋朝规模宏大的政府性救济机构的代表,另有史书所载众多,兹不能细细列来。

[28]

  

(二)民间性慈善

  如前所述,就“救济”与“慈善”的本质来说,两者并无二异,只是实施行为主体的差异。

但就宋朝城市与乡村的救助来说,“政府性救济主要在城市,而广大乡村的救济则多由民间完成,或者至少是由民间慈善作为重要补充。

”[29]故,从此点上看,民间性慈善在宋朝乡村中作用彰显较大。

同时,一定程度上,在民间慈善活动中,诸如赈济救荒中之仓储备荒、济贫恤穷中之对老幼贫病的救助,与政府性社会救济的诸多举措是相通的,只是在民间慈善活动中更加细化而已。

正是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在乡村社会的相对缺位,使得民间性慈善在以血缘性、地缘性、业缘性、教缘性为结构的乡村救助中长期占据有利地位。

[30]而在宋朝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间性慈善较多的是指向灾荒或丰歉不周时的赈济,“在两宋救济史上,民间慈善对于赈饥救荒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

”[31]

  由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宋朝的社会救济行为中,宋政府是活动的主力,主导着整个社会基本的救济事业。

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忽视民间性慈善活动中参与者的力量,或者说是民间资源在民间性慈善活动中的重要性。

而这样的一类民间资源当中,于经济支撑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恰恰就是中唐之后逐渐兴起的“富民阶层”。

  三、唐宋社会变革与富民力量

  

(一)富民与唐宋社会变革

  唐宋时期,生产力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商品经济也空前的繁荣起来,堪称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高峰。

“商品经济的大发展,赋予了唐宋社会新的时代特征”。

[32]其首要表现,当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

如众所知,唐宋以前,即为商品经济相对衰退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当时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3]也就是说,土地沾有高度的政治色彩,土地所有权为超稳定关系——不流动,这也是维系彼时门阀世族得以长久不衰的根本原因。

  及至唐朝,特别是中唐之后,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高压下的超稳定土地关系松动颇大,土地流转,土地买卖日渐走向频繁。

如此,土地渐趋摆脱中古田制的束缚,土地私有产权成长,“田制不立”代之而起。

“田制不立”的出现,正是国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式所趋。

土地私有产权制的发展,实乃当时历史大环境之下发展的一个必然。

这样的一种变革是唐宋社会内部一场关乎根本的深刻变革,其既是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的结果,反过来又推动了土地买卖和土地的愈加商品化。

当时的唐宋社会,在土地的频繁买卖和不断地流转变更之下,正酝酿着一些新的现象。

  商品经济本身即是一种富于分化的经济形式,加之当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土地的频繁买卖,极大的推动了财富力量的崛起。

这亦是一种必然。

中唐之时,社会上出现了“至富敌至贵”的说法。

一例,“玄宗御含元殿,望南山,见一白龙横亘山上,问左右,曰:

‘不见’。

令急召元宝,问之,元宝曰:

‘见一白物横在山顶,不辨其状’。

左右贵人启曰:

‘何臣等不见,元宝独见之?

’帝曰:

‘我闻至富敌至贵。

朕天下之主,而元宝天下之富,故见耳。

’”[34]这则看似玄乎的史料中所指的“元宝”即为当时之天下富商,王元宝。

“唐富人王元宝,玄宗问其家财多少,对曰:

‘臣请以一缣系陛下南山一树,南山树尽,臣缣未穷。

’时人谓钱为王老,以有元宝字也”。

[35]有此可见,其财富之厚,实非一般。

  我们可以认为,“至富敌至贵”反映了在当时实则出现了可与政治力量并重的一股经济力量,当然,亦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这不能不说是传统中国社会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转折。

  “降至唐宋之际,财富力量的崛起更为显著”。

[36]唐宋土地私有产权制的兴起,在摧毁原有政治高压下超稳定土地关系之时,也打破了与之关系密切的“四民身份”,这对整个唐宋社会的变革影响不小。

“四民身份”的打破,商人群体的集体发力,土地的集中化,使得对财富的追求成为与过去相别的无关品性高雅之事,士、商“同是一等齐民”。

[37]

  此种情况下,对财富的追逐,势必使得财富逐渐向一部分人手中集中,“富人愈富,贫者愈贫”。

就此,“在财富的重新分配和集中过程中,唐宋社会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富民’阶层”。

[38]自唐宋特别是宋朝,关于“富民”的记载日渐增多,“富民”、“富户”、“富室”、“富家”、“富人”等词并不鲜见。

“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社会在商品经济发展推动下财富力量不断加剧的结果”。

[39]“是社会贫富分化的结果”。

[40]“‘富民’就是财富力量的人格化;财富力量崛起的过程中,也就是‘富民’阶层兴起的过程”。

[41]

  “富民”阶层的出现并非偶然的社会经济现象。

它的崛起实则反映着唐宋社会的重大变革。

宋人苏辙曾言“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所必至,所谓: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42]由此可见,“富民”的较广分布性已使之成为一股拥有不菲财富的新兴社会力量,而不仅仅代表经济。

至此,我们也可以说,自唐宋时期起,伴随着新兴“富民”阶层的出现,传统中国社会已进入到“富民社会”,“由于富民阶层是唐宋社会的根基,所以这个阶层的兴起对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如果说,汉唐社会是一个‘豪民社会’的话,那么,从唐宋开始,中国社会就进入了一个‘富民社会’。

所谓唐宋变革,就是从汉唐的‘豪民社会’转变为‘富民社会’”。

[43]

  

(二)富民与民间性慈善

  新兴的“富民”阶层,在唐宋以来的乡村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

而他们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是与其在民间性慈善中扮演的角色分不开的。

富民是民间性慈善活动中,尤其是赈饥救荒、周济丰歉的关键,这也正是因其非同一般的经济力量。

[44]富民作为经济与社会力量崛起之后,有宋一代,自宋初,富民即成为宋朝政府于饥谨之年备荒救灾所要考虑到的可资利用的群体,作用不可小觑。

而在宋之前,赈济救荒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政府,至宋朝,“灾荒救济主体越来越走向多元化”。

[45]富民参与救济即为其中之重要一种。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宋政府即昭令富民参与灾荒救济,且以官爵劝诱,“募富民出粟,千石济饥民者,爵公士阶陪戎副尉,千石以上迭加之,万石乃至太祝、殿直”。

[46]

  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四月“丙申,发运使李溥言江、淮去岁乏食,有富民出私廪十六万石粜施饥民”。

[47]

  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八月,屯田员外郎陈贯徒为利州路转运使,“会岁饥,自以职田粟赈饥者,又率富民令计口占粟,悉发其余,所活几万人。

诏书褒谕。

”[48]庆历年间,黄照为岳州华容县令,“至之日,遭岁大饥,亟谕富人出米,继发官廪,以哺流饿,盖活人以万计”。

[49]

  哲宗朝,滕元发知郓州,“时淮南、京东饥,元发虑流民且至,将蒸为疠疫。

先度城外废营地,昭谕富室,使出力为席屋,一夕成两千五百间,井灶器用皆具。

民至如归,所全活五万”。

[50]

  高宗建炎远年(1127年),昭“劝诱富豪出粟米济粜饥民,赏各有差”。

[51]

  理宗朝,嘉熙二年(1238年),杜范差知宁国府,“明年至郡,适大旱,范即为便宜发常平粟,又劝寓公富人有积粟者发之,民赖以安。

始至,仓库多空,未几,米余十万斛,钱亦数万,悉以代输下户粮”。

[52]

  除宋政府以官府名义劝募富民参与救济之外,富民积极主动参与进去亦不乏其人。

例,黄州董助教为当地一富民,“大观乙丑岁歉,董为饭以食饥者,又为饵与小儿辈。

才罗列分俵,饥人如墙而进,不复可制。

董仆于地,颇被殴践,家人咸咎之”。

而“董略不介意,翌日又为具,但设栏木盾,以序为进退,或时纷然,迄百余日无倦也。

”[53]

  永康富民吕师愈,“君致富虽纤微,然遇旱饥,辄再出稻子数千斛助州县赈贷,其知取盖如此”。

[54]

  汉州李发,老年方富甲一方,成为当地富民。

自绍兴六年(1136年)开始,多次以一己之力参与乡村救济。

乾道四年(1168年),民大饥,“就食李家者,日至三四万人。

明年,流通(逋)未复,而荒政已罢,民愈困蔽,数百里间,扶老携幼,契釜束薪,而以李为归者,其众又倍于前。

”[55]可见,富民李发的救济规模实在不小。

  宋朝富民广泛参与灾荒救济,尽管存在自愿与非自愿之分,且在参与的具体行为动机上也有所差异,但“富民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政府在灾荒救济中的角色和作用”。

[56]在汉州富民李发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感受到这一点,在当地政府不行荒政救济之责时,李发已以一己之力取代了政府。

并且,在灾荒救济中,富民在救灾物资的提供、调剂和物价的平抑,灾民的安置以及政府救灾物资的收储发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地作用。

这在整个宋朝或许有些特殊,但这也是社会所选择的一个必然。

总之,富民实则已成为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的核心力量之一。

  (三)一种解释

  至此,我们可以再进一步来看以“富民社会”形成为基准的“唐宋社会变革”。

因为正是发生在唐宋之时的这样的一种鲜明的社会变革带给了传统中国社会以极大的影响。

在这样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发生了从经济关系到国家制度以及思想价值观念的一系列变化,诸多变化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着“富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而这又可以解释富民与民间性慈善的关系。

  于此点上看古代慈善救济状况(以宋为界),宋之前的慈善救济更多地表现为由佛学教义及宗族伦理价值观念支配下的“信仰团体”或由豪族大姓操作的局限性行为,民众对其依附力较强,国家的主动参与能力明显不足;而在宋朝,其慈善救济则更多体现的是政府与“优势群体”[57]广泛参与的过程,故也才形成救助形式由上到下的整体性繁荣。

  具体说来,在国家层面上,相较于宋之前,宋朝慈善救济之发达的实质反映了政府统治理念的成熟。

[58]宋朝政府对于本朝之慈善救济不是一味地依靠自生的民间组织或家族或个人之力,而是主动地在社会救助上有所作为。

[59]统观前文所略述之宋朝“政府性社会救济”,不难看出,自宋初立国至南宋,相当长时段内存在各种名目不一,或属中央,或属地方的救济机构。

而这样之一种状况在宋之前是很难见到的。

对比之下,在国家层面上认为宋朝政府统治理念在逐渐走向成熟,似并不为过。

  另一意义上,宋朝商品经济还较宋之前繁荣甚多。

在这点上,宋朝政府亦是深受影响,当无法避及这种由经济力量所带来的变化。

在宋朝政府的社会救济措施施行过程中,较多的利用到了经济手段,或者说是市场手段来赈济救荒。

[60]

  黄纯艳在谈到“经济制度变迁与唐宋变革”时也指出:

“国家实施管理时,较以前更多的使用经济手段,更多地重视经济效益”。

[61]同理,在政府性社会救济中,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的同时得到的是更好的社会效益,弥补了政府本身的一些缺陷。

经济手段运用于政府性社会救济当中,这无疑是宋政府的一个应时之举和对自身能力的认真考量,其摆脱了不分情况的任意强制和以国家为是为尊,这应该可以看成是宋政府管理职能的某种转变。

《宋大昭令集》记载太祖乾德三年(965年)三月癸酉,《借义仓米不俟上言昭》,曰:

“比置义仓以备凶岁,救黎元之不济,宜出纳以及时,若俟上言,谅乖赈恤。

”[62]这里面实则就有一个“行政效率”的问题,救助要及时而行。

自然地,这些又都可以反证宋朝商品经济的确是高度繁荣的,并且以商致富之群体的存在和强大,使得政府根本无法忽略他们的存在。

  观照前文,于社会层面而言,作为新兴社会力量的富民阶层,在宋朝民间性慈善,尤其是赈饥救荒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然,这与其自身所拥有的强大财富无法割舍。

富民广泛参与民间性慈善活动,凡自愿或国家劝募,实则均为这个新兴阶层“话语权”表达的一个途径。

  林文勋教授认为:

“‘富民’与财富占有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财富占有者除包括‘富民’阶层外,还有大批官僚贵族,他们也占有大量社会财富。

而‘富民’则是专指那些占有大量社会财富但没有特权的社会群体”。

[63]“‘富民’虽然富,但他们与贫者同属于一个等级”。

[64]《宋史》中载:

“臣尝考之,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轿,今京城市暖轿,非命官至富民、娼优、下贱,遂以为常。

”[65]这里显然是把“富民”与娼优、下贱一同视作低贱之人。

而且,宋朝政府在某些政策上原则性地对富民进行限制,以使官员与社会中的“富民”必须有所区别。

[66]

  故而,可以说,富民在宋朝所处的社会地位并不容乐观,并不能因其为财富的拥有者而获得与“士”或官员同等的待遇。

从这个意义上说,宋朝富民参与赈饥救荒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对自身所应得“话语权”的争夺。

  循常理,一个具有相当经济和社会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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