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沈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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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沈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docx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沈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公开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公共场所室内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检测报告单(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证明、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5、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从业人员名单、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饮用水卫生许可

一、公开事项

饮用水卫生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生活饮用水)。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应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检测21项以上样品且具有代表性(申请集中式供水许可需检测水源水34项,出口水21项以上样品且具有代表性)。

4、申请单位、清洗消毒单位管理人员及供水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行业为:

饮水),清洗消毒剂许可证或批件。

5、水箱或水池的平、立、剖面图(申请集中式供水许可还需提供制作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制作水箱或水池厂家资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水箱及涉水管材管件卫生批件;重点部位图片,提供水箱或水池、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孔、人孔照片(集中式供水需提供加氯间、水处理间照片)。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一、公开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3、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选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5、满足投资总额及各项预算开支的资信证明。

6、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

7、医疗机构选(建)房屋所属区域市、区(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及社区居委会意见。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明材料。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个人申请设置诊所,设置申请人应为执业医师,应提供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的相关证明。

9、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需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涉及转制的需提交机构设置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涉及联合重组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公开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职证明。

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建设管理部门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污水、污物消毒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放射线及放射装置应提供环保、疾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

一、公开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复印件。

5、市医学会出具的已接受6个月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证明(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申请注册及二年内未在岗位执业的人员)。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复印件。

5、拟申请注册执业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职称证书等)。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3、取得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研究生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或二年前医疗机构同意在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进修拟变更专业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在省卫生厅指定机构接受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证明及该机构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业务培训考核证明》原件。

4、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当天办结。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1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外国医师(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一、公开事项

外国医师(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审核表》。

2、聘用单位的申请书。

3、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市级以上医院)。

4、学位证明、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证明(须经发证机构所在地公证)。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一、公开事项

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4、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5、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6、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台湾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一、公开事项

台湾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台湾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4、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5、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6、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护士注册、变更与延续注册

一、公开事项

护士注册、变更与延续注册。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护士注册:

1、《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6、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时限

当天办结。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1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一、公开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副本(含诊疗科目)及复印件。

3、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和资质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其中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且所有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与服务类别相符。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提供反映基本服务能力的工作场所、工作用房、基本设备、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及人员岗位责任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人员配备、抢救药品、注册资金等情况的资料和平面图纸。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审批

一、公开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审批。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申请审批表。

2、本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学院校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要求增加服务项目的,本人应重新申请,并提交所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3、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近3年无医疗事故的证明材料。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放射工作人员证许可

一、公开事项

放射工作人员证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放射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资质机构出具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其中:

对已在岗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提供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90天以内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对新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提供已配置个人剂量计的证明。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当天办结。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印鉴卡

一、公开事项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诊疗科目须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

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4、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药师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需要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6、医疗机构“麻、精一”处方样式。

7、医疗机构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姓名、职务。

8、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机构和各岗位人员职责(正式文件)。

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环节制度和各岗位人员职责。

10、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照片:

专库、门(急)诊药局、病房药局需提供防盗门、保险柜、铁栅栏(必须固定)、报警器或摄像头照片及有备药的病房需提供保险柜(小型保险柜必须固定)照片。

11、医疗机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和具有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的正式授权文件,并附上处方权医师姓名、执业范围、技术职称、本人签名、医疗印章样式和药师姓名、技术职称、本人签名、专用印章样式。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一、公开事项

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一、公开事项

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

1.受理: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6:

30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公开事项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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