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第七期截至6月24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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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第七期截至6月24日).doc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

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

(7)

序号

政策

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30号)

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2

《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1.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1)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

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2)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3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1.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1)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

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

(2)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4)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2.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

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2)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

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

(3)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

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

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3.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4.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1)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

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2)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3)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

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

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

5.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4

《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119号)

1.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下简称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以下简称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标准

(1)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

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改造成本的80%予以补助,按飞机类型分成两档:

单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80万元,双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145万元。

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

(2)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

①对疫情防控期间执飞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档,具体标准为:

②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班数量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5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

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财政部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效益指标、经营能力指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建设指标等方面,其中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

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

1.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

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激励政策,明确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

2.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信贷融资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加大政策性担保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

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和物流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医疗保险产品。

3.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

4.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结合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

深化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改革。

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

5.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

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

严格落实铁路专用线领域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对目录清单外的收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

制定铁路专用线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规范铁路专用线、自备车维修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严禁通过提高或变相提高其他收费的方式冲抵降费效果。

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优化班列运输组织,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中转集散”,规范不良竞争行为,进一步降低班列开行成本。

将机场货站运抵费归并纳入货物处理费。

6.规范海运口岸收费。

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

对海运口岸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完善海运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外无收费项目。

研究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等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部分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

依法规范港口企业和船公司收费行为。

降低集装箱进出口常规收费水平。

7.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研究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对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8.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场站等物流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铁路专用线进港口设计规范,促进铁路专用线进港口、进大型工矿企业、进物流枢纽。

持续推进长江航道整治工程和三峡翻坝综合转运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长江等内河航运能力。

7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0〕158号)

1.全面落实减免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73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本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内部决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减免。

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根据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

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各中央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2.积极争取支持政策。

各中央企业要对实际减免出租人有关支持政策加强跟踪研究,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争取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业绩考核方面,认真统计分析减免房租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并做好申报工作。

财税政策方面,积极争取享受地方政府对出租人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金融支持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免政策导致资金紧张、难以周转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8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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