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6324696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50.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docx

股份制构建中股东权利保护

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

  中文摘要:

企业制度建设是一国经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的内容,一国的企业制度如何?

这是影响企业发展、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推进企业建立以股份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其目的也是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但是,对股份制构建中的侧重点都认识不一。

本文试图从股东权利的构造方面为股份制改革的完善作一些探索,提出一些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

对股份构造中出现的问题、症结作了一定的分析,提出股东作为利益主体是法人治理机制激活的关键,然后分析了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未能落实的现状。

  第二章:

具体阐述了股东权利不能实现的障碍及其危害性。

分析了政府认识的误区、股东意识不强、对中小股东的忽视或轻视、对两权分离的误解以及现行立法、行政体制的不完善等权利障碍,提出危害性的五个方面:

即股东权利不能实现对资本市场、企业、股东、社会、入世后企业竞争力以及“债转股”方面的危害。

  第三章:

从改革的长远目标、企业经营者观念的转化、股东意识渐趋成熟、股东直接参与的优越性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示范效应等五个方面分析了股东权利应当能够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第四章:

提出了实现股东权利的建议。

具体是从加强法制观念建立信任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参与机制和健全股东权益的司法救助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如何构建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

股份制构建中的症结、股东权利、障碍、危害性、可能性、建议

  第一章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

  一、股份制构建中的问题症结

  在全球经济日益全球化、国内市场日益向“买方市场”转化、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国内企业将如何面临日趋势激烈的市场竞争呢?

显然在企业中建立公司制、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尤其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尽快形成国内企业的竞争优势已成当务之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得通过确立多元化产权机制,解决企业的利益、责任、刺激和动力等内部运转问题,使企业在利益、利润动机的刺激下,能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动作出及时灵敏的反应,要使企业能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并实行企业行为的自我调节,要使企业成长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要使公司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实体。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搞活企业、尤其是搞活国有企业的必然选择,不是权宜之计。

当前讲努力实现国企改革三年脱困,显然是指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但这只是一个眼前目标。

从长远讲,在企业中建立起“活”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使企业既能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才能适应开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根本性要求。

  为了规范和保障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实现,维护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侵害企业、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显然,这对于深化企业改制,建立一套能保障股东权益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正常进行是必不可少的。

  在以股份制、公司制为目标的企业改革建制进行这么多年以来,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以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主生产的一些重要产品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股份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促进与支持了改革和建设。

但是,在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了出来。

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加之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市场环境在九十年代后期的急剧变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管理机制仍然缺乏活力,创新能力不强,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

  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呢?

到底是企业改制的外部环境还是企业内部机制是问题的症结?

一般认为,症结出在推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解决法人治理机制有效性的对策看起来好像也是极明确的,即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促进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可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的关键在哪里呢?

是着重于‘形式的制度’建立还是着力于‘机制的激活’,还是同时并举呢?

显然,从现在大多数学理建议的侧重点来说,都是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其内容应该说是侧重于制度形式上的。

  但是,要使各种建议和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能真正使公司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更必须注重于法人“机制的激活”制度构建,也就是说要使投资者、股东基于产权和利益追求对法人机构能起激活作用。

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治理机制是维护股东、公司的利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没有股东、公司利益的实现,与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联的经济主体的合理利益将难以有保障。

法人治理机制能否“形”、“神”兼备,关键一点是股东、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内部主体之一,能否发挥自己的作用。

这是本文要论述的中心思想。

  作为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利益主体,投资者、股东无论是国家股东还是其他股东,在追求自身合理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在所有权与法人经营权财产权分离后,显然会强化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对其他利益主体的约束要求的。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是不能退回出资的。

这就使得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的状况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投资者,股东是要对公司的运营承担风险的。

又由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一般是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而是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所以股东要通过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来行使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要求。

  可是,由于股东与经理层之间、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几乎无处不在,如经营者与中小股东之间可能由于不同的动机而产生利益冲突。

这就需要在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安排,尤其是要确定各自的权力。

没有“两权”切实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将不明确,也将难以实现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的制衡。

没有利益主体间权利的明晰化进而权责不明,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之间将难以形成有效的分权和制衡。

  而且,“两权”的分离和产权明晰化并不是要通过简单的放权来弱化所有权约束,甚至是放弃所有权约束。

事实上,投资者、股东的所有权、股东权约束对于企业财产权的确立和有效实现,甚至于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如果没有股东权利的约束作用,最终可能使股东利益无法实现,而企业由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也可能无法生存和发展。

  因此,在股份制构建过程中,如果缺乏对股东、投资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利益的认可,缺乏对股东、投资人作为公司利益主体的正确定位,股份制企业中法人治理机制将难以真正发挥相应的作用的。

  二、股东权利的内容

  股东,作为经济主体,必然是其利益的理性关注者;作为经济人,必然是“对自己的生活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必然会尽其所能所想地理性地经营自己的财产。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从而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但作为利益最大化的索取者处分掉所有权显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利用公司的知识、信息、能力,利用职业经理者和职工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的。

公司作为财产支配人,显然应该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否则法人难以自主经营,难以成为真正的交易主体,而只是股东的傀儡了。

但是股东是以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是要参与公司利润分割的。

因此,股东必然会要求公司尽量满足自己的目标和要求。

这时公司就成了股东利益的实现载体了。

当然,公司作为股东、职工、经营管理者、债权人、关联企业和顾客等利益主体多元作用的产物,要满足股东以外其他利益主体的合理的利益追求,否则经营管理者、职工的利益难以实现,这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

  法人治理机构作为关系企业控制的权利和责任的机构,如何在与实现其他利益主体之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实现股东利益呢?

企业的控制权到底应最终掌握在谁的手中,是股东手上,还是在公司管理者与职工手中?

  在实际的股份制企业运作中,作为股东利益实现者的经营者有可能签订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合同,可能会基于失职或缺乏责任感或约束机制而损害股东利益。

要防止这一点,如何在法律上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以使股东得以监督经营者,就是法人治理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股东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监督经营者进而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因而在由所有者身份转为股东身份,权利从所有权转化为股东权,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后,股东如何规范股东应有权利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何为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就是股东作为利益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了实现自己的合理利益,可以要求公司或相关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的核心显然是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其设权的目的也是在让渡权益之后如何通过公司实现利益目标。

  股东权利,可简称为股东权,它是基于股东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而在法律上所确立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方式的角度来讲,股东对公司作出反应以实现其利益也必不可少地要从这几个角度来做:

即知情权、参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监督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获取利益转让股份的权利,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的诉权等。

  

(一)股东的知情权。

是指股东依法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获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

股东要作出转让自己财产所有权并取得股东身份的投资决定,要作出持有股份还是抛出股份或依法转让股份的决定,要作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何种反应的选择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股东掌握了足够地可供参考的并能据此作出判断的信息,即与公司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各方面的信息。

主要包括:

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公司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及可能的变迁如资产重组,公司管理者的素质即管理水平,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公司经营运作的现实情况等等。

  对股东而言,最大的失误可能是决策的失误,因此股东需要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投资活动的风险性,要将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充分的、真实的、及时的信息的占有是股东决策的基础,投资的基础。

只有尽可能地为股东提供影响其投资行为的信息,才能使股东的决策更合理、更科学,才能使其利益得以最大限度地保障。

对于信息的作用的重要性,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维克里和米尔斯创造的非对称信息理论有精到的论述。

按照他们的理论来讲,谁拥有较多信息资源谁就具有竞争优势,谁就能够完成信息充分条件下的决策;而只拥有较少信息资源者将处于相对竞争劣势。

  当然,由于信息是多方面的,有的信息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如果连这类信息也要求公开,是不合理的;有的涉及股东尤其控股股东的隐私权,也是不宜公开的。

披露的信息应是除法律规定可以保密的信息之外的信息。

  知情权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权利,对股东来讲,是其权利实现的最基本性的权利;如果知情权能够有效地行使,则股东的其他权利益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否则,股东的其他权益将难以落实。

  

(二)股东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免上的参与权。

是指股东可以依法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在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的权利。

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对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操作的人员,包括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主要人员,具体来讲包括:

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人员。

  基于股东的利益实现和公司经营目标的落实都有赖于这些重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上,股东不可不积极主动地在其任免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积极地参与。

毕竟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经济活动是由他们来操作的;选择的经营管理者好,则可以使公司有一个好的发展;否则必将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败落,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股东的利益目标也会因此而落空。

  而且,没有人事任免上的参与权,股东的知情权也是难以实现的,股东的其他权利当然也将难以真正实现。

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的实现主要是由相应的经营管理者来协助实现的。

  (三)股东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

是指对于与公司的发展、命运有密切关联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股东有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表达自己意见、建议的权利。

股东、投资者在将权利转移给公司时,是有其利益追求的。

因此,股东必然要关心投资后的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股东也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显示出参与的热情。

  对企业来讲,经营过程中的最大的风险是投资风险。

企业经营者所作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和实现盈利目标的可能性,对企业来讲至关重要;对股东来讲,也是如此。

要防止经营者对企业的错误、不当经营,防止经营者尤指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的对企业恶意经营,需要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在重大经营事项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有某种形式的适度发言权。

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监督、控制的作用。

  (四)股东的监督权。

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察、督导的权利。

股东的监督权的产生首先是由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次是由于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的不完全一致。

当然,如果缺乏对公司、经营者必要的自主权的保障,则企业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有效地调动,股东权益最终也无法有效实现。

因此,强调股东监督权不是要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不是要取代经营者的进取精神,不是要否定期权制等激励机制,相反,是要保障公司、股东、经营者、职工的合理权益的实现。

但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则股东的近期、长远利益目标可能由于公司的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落空,甚至于发生经营者腐败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诚如阿克顿勋爵所说:

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当然,监督权的行使对股东而言是多维的,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来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经营者的个人资信的知情权来进行监督,可以通过监事会或监事的质问、质询、弹劾权的行使来进行监督。

  (五)股东的转让权。

是指股东可以依法定的方式、程序转让其对公司的股权,从而全部或部分退出公司的权利。

对于股东来讲,转让权的行使是股东对公司事务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转让权的行使,可以向公司发出一定的信号。

而且,股东转让权的行使,是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通过证交所对股权的转让,可以称为“用脚投票”。

  (六)股东的司法救助权。

又称为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基于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违法、违章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损害之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显然,作为一种事后的权利,是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对经营者进行约束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七)股东的分红权。

是指股东按照持股份额或比例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

分红权的实现是股东投资利润实现的基本形式;对所有股东来讲,只有公司的利润状况良好,才能从投资中获得投资回报。

  股东的其他权利。

如,对于开放式基金公司而言,股东、投资人甚至可以享有赎回投资的权利。

故此,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投资人可以按法定和约定条件,根据基金公司的表现自由认购或赎回自己的投资。

另外,股东权利还有公司章程的修改权;有的股东还享有优先权,即在胶息红利分配方面的优先权利;有的股东还享有分配权,即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三、股东权利的实现现状

  在股份制构建过程中,不少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规范的运作,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落实了产权明唽、职责分明的要求,股东的权利得到了较好地实现。

由于真正做到了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分明,彻底改造了企业的经营机制,这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机制性保障。

但由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很多企业中尚存比较突出的矛盾,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股东对公司控制的力度不够,股东对公司的参与不够,股东权利和利益没有能真正有效地实现,企业改制依然是换汤没换药:

“形”与“神”分离,这必须引起重视。

具体就股东权利严重被轻视或侵犯的现象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信息披露严重失真,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充分实现。

上市公司的做假现象已成为见怪不怪的不争事实。

仅1999年10月以来,证券市场就集中查处了一批如蓝田股份、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等违法违纪案件;此外,大股东和庄家单独或者联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章行为也严重使信息失真,扰乱正常的投资秩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机构-股东大会未能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

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有最终决定权,但从实际看,不少股东大会有名无实,甚至形同虚设,有被削弱和趋于形式化的现象。

其主要表现有:

1、公司章程违法,股东大会职权被限制甚至被架空,无法在公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上发挥应有作用,也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运作机制不规范,难以形成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如少数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基本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对公司的情况知之甚少。

有的公司甚至干脆设置障碍将许多小股东拒之于股东大会外。

3、董事会或经理层凌架于股东大会之上为所欲为,关系颠倒。

4、基于法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中小股东由于所占股份过低因而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并干脆不出席会议。

  (三)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的不合理,以至出现“母子公司不分”、政企不分与政资不分的现象。

在我国有的企业(如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后,很多的公司的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国有股东占据了绝对垄断地位,而其他股东的所占股份比例很小,从而使“子公司”沦为控股者滥用法人资格或进行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傀儡或工具,中小股东的权利则难以体现了。

  (四)董事会不“懂事”的现象比较普遍。

作为股东权益的具体执行机构,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不适应。

其一,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完善,很多董事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任免权基本是由控股股东内定或安排的,完全置中小股东的参与权于不顾。

其二,部分董事的角色意识不明确,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考虑的不是向股东大会及股东负责,而是上级、控股股东;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

其三,不少董事的知识、能力不够,不能实现股东的经营要求。

其四,对作为股东主要理财人的董事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缺少董事会的监督,弱化了股东通过董事会中的代表对公司的控制作用。

  (五)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弱化。

作为股东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机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弱化。

有的公司监事机构不健全,甚至是没有,或者其组成不合法;有的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不敢依法行使权利,还看董事会的脸色行事;再一方面,监事会的职权按《公司法》的规定难以真正到位。

如《公司法》第12条第3款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纠正,但是如果不纠正,其后果如何法律则缺位了。

  (六)司法救济手段不完善。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去寻求司法救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尚显不足。

如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由谁及何时去行使诉权则无规定;股东基于自己利益受害,是否可以要求有关行为人承担则更是不得而知。

  第二章股东权利的实现障碍

  一、股东权利的实现障碍

  前文通过对股东权利及股东权利没有真正实现的具体表现作了分析,但其危害是什么?

阻碍股东权利落实的障碍是什么呢?

本章将从几个角度作分析。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股份制改革的目标认识上的不足

  在理论上,党和国家显然是极为清楚股份制改革的最终究追求目标是要建立真正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能够成为真正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

但由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体制环境,以及执行部门关注的角度不一样,在股份制改革中出现了一些偏差。

  有关政府部门,如地方政府对在企业推行股份制,包括在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时,将改革的着眼点主要是放在“圈钱”或者说筹集资金上,主要是放在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上,忽视了股份制构建的深层次目的应是真正地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从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的演化过程,以及推行股份制改革和选择上市公司的对象着重于国有企业这一点也能反映股份制改革的理论认识上的准备不足。

在是否应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这一点的认识上就可见一斑。

对此,有人提出“决不允许私营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者引导私营企业股份化改制成公司”的观点,并认为如果允许私人企业上市或改造成公众公司,就等于“退回到一百多年前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股份制了”。

而从投资者、股东、证券市场的角度来讲,衡量上市与否的标准应是企业效益,而非企业性质。

  由于体制原因和改革措施的不完善,很多国企在“社会负担”、“冗员负担”、“债务负责”的重负下陷于困境,长期不能改变低效率的运行状态。

国企改革怎么办?

在“九五”初期的1996年到1997年,国家对国企改革的重点尝试是“贷改投”,即把企业拖欠银行的债务转变为国家欠银行的债务;二是“破产与资产重组”,即通过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破产、兼并等,债权人银行则以坏帐、准备金冲销其债务。

但这一改革受到国家财政能力的限制。

另外,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也强烈表示反对,因为企业破产是损害银行的利益,容易引发金融危机。

到1997年上半年,企业改革转到依靠股市大规模定向扩容来为国有企业筹资上。

这样,投资者、股东的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募集到大笔资金,使银行的债权转换成良性债权,又可以使银行从“储蓄所”或“风险屏蔽”的尴尬地位中解脱出来。

显然,这也好像可以缓解制约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提高竞争力的“资金瓶颈”,同时又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

  正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在企业的股份制构建中的主要目的是融资,是要“头痛医头”,因此在改制过程中注重的是股份制的形式,注意的是搭起股份制的框架结构,注意了“公司化”后企业要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机构。

但是机构的运作如何则暂时未去考虑。

这样做的实质当然是股东的权利有名无实了。

  在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眼中,甚至把改制上市当作是出“政绩”。

对于这些部门和政府来讲,“股一下”,企业可以活几年,不至于因破产失业太多影响了自己的政绩。

于是乎,上市公司的多少,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基础上转制成上市公司的企业的多少,成了国企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的最好例证,成了官员彰显政绩的重要筹码。

至于谁来为泡沫破灭,投资者、股东(包括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责任就不管了。

  正是基于各种理论和观念的错误,在公司改制尤其是公司上市过程中出现了如下的“怪”现象。

  1、不合格的企业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包装上市,欺骗广大的投资者、股东。

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想方设法对企业进行各种各样包装,或不择手段地打通关系,弄指标。

根据《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不合格企业上市形成了“三部曲”。

第一步,争上市的指标。

怎么争?

其实,就是搞权钱交易。

第二步,拉资产。

企业自身没有足够的资产用于组建即将发行上市的公司,于是便使用各种方式将一些缺乏关联性的资产捆绑上市,或弄个“概念”上市,例如将高校企业拉入搞个科技概念以便上市。

第三步,做业绩。

企业不具备前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条件,就请评估机构包装,于是“死马”成了“千里马”。

有的企业上市后,为了配股再融资,也是不择手段地拼凑条件,以求获得再融资的资格。

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配股8项基本条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唯一的业绩指标。

结果在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