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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主要教材: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

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

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

本章考点:

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

(15年复试题)

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

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

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

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

“法者,天下之理”

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

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天罚神断的法制指导思想

1,夏商两代,出于对天、神等自然和祖先的崇拜与敬畏,其法律思想充分反映神权意志,具有浓重的“天讨”、“天罚”的“神判”特色。

2,“有夏服天命”,夏代盛行“致孝于鬼神”,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

3,“有殷受天命”,从夏到商,天道观的内涵有所变化。

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的“天罚”进入到与借助占卜巫术“神判”相结合。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夏商两代基本以源自民间习惯规范的礼和刑为主要法律形式,禹刑,汤刑,此外还有誓、诰、彝等其他法律形式。

2,殷彝:

商代通行的习惯规范与传统规则。

三,刑事法律内容

1,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2,刑法适用制度: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3,主要罪名:

夏代罪名主要有不孝、违命及昏、墨、贼等。

商代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有“乱政”、“疑众”罪的规定。

四、行政法制内容

商代实行宗法分封制。

内服(京畿地区)与外服。

五、司法审判制度

1,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

2,其司法审判制度具有“天罚”、“神断”特色。

3,虞夏之际已发明监狱。

“圜土”即夏商时期监狱的通称。

第三节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

2,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创造了“以德配天”的人本思想,并把“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范畴引入具体统治实践,发展为“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周公制礼作乐

①周礼的功能:

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预防违法犯罪。

②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③周礼的内容(五礼):

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

④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吕侯作修刑辟

九刑与吕刑

三,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1,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违反礼的规定,往往要受到法律包括刑罚的制裁。

2,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侧重。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的制定,主要在于调整以各级宗主贵族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刑的制定,主要针对平民以下的被统治者,但并非贵族不受刑的制约。

四,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

①赎刑②劳役刑:

圜土之制,嘉石之制

2,刑法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及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除故意杀人外,一般犯罪可以赦免。

②“三宥之法”:

对不能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和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给予宽宥处理。

“眚”与“非眚”分别是过失与故意犯罪,“终”与“非终”分别是惯犯与初犯。

③疑罪从轻:

对定罪量刑存在疑义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的刑法适用制度。

五,民事法律内容

1,所有权制度

周王拥有支配土地与民众等财产的最高所有权,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贡赋征课权。

除土地之外,奴隶及其他私有财产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2,契约制度

①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傅别即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

②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分为长短不同的两种券书。

③西周设有司约、士师等人员,负责管理契约事务及处理诉讼纠纷。

3,婚姻制度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②婚姻关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父母作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不得成婚,否则其婚姻关系违法),“同姓不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③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法定休妻的理由: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家庭继承制度

①父权表现为夫权,男尊女卑是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②嫡长子继承制。

六、行政法律内容

1,国家管理体制

①周王之下设卿士寮,是中央最高政务机关。

②宗法分封制。

2,职官管理制度

①形成了宗主世袭制和贵族共政制的行政管理制度。

②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西周主要采用述职督课制度。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

周王之下设大司寇,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小司寇之下还有士师。

2,诉讼审判制度:

①告诉:

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要按不同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②审理:

五听审讯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

③证据:

口供与“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

④三刺之法: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3,法官行为责任

“五过之疵”要求“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关系;“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惟货”,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往来。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2,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原因和社会背景。

3,李悝变法的措施及《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4,商鞅变法的具体措施。

本章难点:

礼治尚同铸刑鼎法经竹刑分户令

本章考点: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具有哪些意义?

或者说为何在春秋时期出现了一系列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法经》有哪些特征,其具体结构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第一节社会结构与法律思想的变动

一,社会结构的变动

1,进入春秋时代以后,人们不断在“公田”之外开垦“私田”,一些诸侯国被迫进行田制与税制改革,以保证赋税收入。

2,由于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结构与上层建筑也开始发生变动。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1,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①孔子:

“克己复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②孟子: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2,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①老子:

治理社会应“无为而治”,基本要求就是顺其自然,亦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反对人为的法律制度,鄙夷礼义教化。

②庄子:

把老子的“自然、无为”理论推向了极端,提倡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完全否定人类文明成果。

3,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①“兼爱”、“非攻”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攻伐无罪之国”。

②针对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墨子继而提出了“尚贤”思想。

③为了改变混乱无序的社会政治状况,墨子又提出了“尚同”思想,以“刑政”法制“壹同天下之义”。

④提出了“非命”、“节用”、“非乐”、“节葬”等“非儒”理论。

4,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①“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事断于法”。

②“刑无等级”的适用原则。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③“行刑重轻”的“重刑”原则。

“以刑去刑”。

④“明白易知”的立法原则。

“明白易知而必行”,“万民皆知所避就”。

第二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春秋之前没有成文法的原因:

各级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权威,以便巩固其等级秩序和法律特权,也需要把法律变为一种秘密操纵控制和专擅垄断的工具。

所以,他们也绝不情愿向社会公布这些法律的内容,而是利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性与威慑力,“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二,制定和公布的过程:

①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

“作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②晋国相继制定过三部成文法。

“被庐之法”,《夷蒐法》

③春秋后期,由子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由赵鞅、荀寅主持,晋国也“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郑国大夫邓析将新订“刑书”抄于竹简,称为“竹刑”。

三,争议:

制定成文法反映了成文法取代习惯法的时代要求。

但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责难。

四,意义:

①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定罪量刑的秘密性与随意性,破坏了旧贵族的法律垄断及司法专擅,推进了法律及司法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②剥夺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摧毁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及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第三节战国时期变法改制的成果

一,魏国李悝的《法经》

1,李悝变法的措施:

①在经济方面,“作尽地力之教”,创立“善平籴”政策。

②在政治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确立量才任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③在法律方面,制定成文法典《法经》,确立法治、重刑原则。

2,《法经》的具体内容

①第一部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或作《网法》)、《捕法》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

②第二部分为《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③第三部分是《具法》,主要是定罪量刑原则性或变通性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

其内容是按犯罪情节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

3,《法经》的特征

①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②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并创立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

4,《法经》的地位与意义

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②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

③改刑为法,初步确立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④以严惩盗贼罪为立法宗旨,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影响深远。

二,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措施:

1,厉行“法治”、“重刑”原则。

法治包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重刑包括“行刑重轻”,“刑用于将过”,“不赦不宥”。

2,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赐爵制。

3,废止宗法分封制,建立国君集权制。

4,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

5,创立什伍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6,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

第三章秦汉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2,秦代的刑罚体系。

3,秦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汉代重要的立法活动。

5,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6,汉初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

7,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本章难点:

云梦秦简廷行事法律答问封诊式上计公室告与非公室告鬼薪与白粲爰书均输平准工商禁榷录囚秋冬行刑亲亲得相首匿疑狱奏谳箠令廷尉决事比三互法

本章考点:

1,试论述秦代强化吏治的主要措施。

2,秦代法制指导思想与其立法的关系如何?

3,秦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4,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过哪些演变?

5,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法律原则有哪些变化?

6,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有哪些变化?

7,论述春秋决狱的含义与意义。

第一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

1,吸收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2,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继续贯彻“重刑”思想,并背离了先秦法家“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目的,结果走向了“法治”的反面。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封诊式》

3,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工人程》

4,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牛羊课》

5,法律解释是官府或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作出的官方解释,也是一种具有效力的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

6,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

“廷行事”

第二节秦代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

①劳役刑:

(1)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

(2)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

(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

(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②耻辱刑:

(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③财产刑:

(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2)赎刑(3)没刑。

2,刑法适用制度:

①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

③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

④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

⑤诬告反坐:

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

⑥犯罪连坐:

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

3,主要罪名:

①危害专制皇权罪②妨害社会秩序罪③破坏经济秩序罪④人身伤害罪⑤侵犯官私财产罪⑥破坏婚姻家庭罪⑦官吏失职渎职罪。

二,民事法律内容

1,所有权制度

秦始皇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

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

2,婚姻制度

①国家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管理控制。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②夫权的支配地位是有条件的。

一方面坚持男尊女卑,另一方面,丈夫不得恣意伤害妻子,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

3,家庭关系

①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

②但父权也有条件限制,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

三,经济法律内容

1,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2,农业生产的督课保障

3,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4,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5,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6,货币的保管使用

四,行政法律内容

1,皇帝制度的创立

2,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①中央设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

②地方设郡县制。

县下辖乡,乡下置里,里下为伍。

3,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1,革除旧法,残存旧制。

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

2,重法轻礼,厉行“法治”。

坚持“明法度,定律令”。

3,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4,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第三节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司法体制:

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在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有两个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体制

县下设乡,其啬夫掌民间辞讼,游徼掌巡察禁奸及缉捕贼盗。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诉与受理

①根据诉讼主体地位,告诉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讼,类似现代的公诉;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类似现代的自诉。

②根据诉讼案件性质,后者又分两类情况。

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之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

2,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

司法机关受理立案后,一般应调查取证或检察勘验,并作出的笔录。

3,审讯与判决

①秦律称案件的审理为“治狱”,审讯过程为“讯狱”。

②秦律并不禁止刑讯逼供,也不提倡刑讯逼供。

③“乞鞫”: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复审。

④法官责任:

量刑不当即为“失刑”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第四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无为、“约法省刑”思想的产生与兴盛

①汉初君臣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否定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转而以黄老思想为指导。

②黄老思想是儒道法三家相互融合的产物,主张无为而治,休养生息,德刑相济,“约法省刑”。

2,汉武帝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①董仲舒把儒家大一统的思想与法家君主集权思想相结合,强调中央集权,维护君主绝对权威。

②在借鉴西周德刑结合经验的基础上,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和天人感应学说为指导,对德刑关系进行了论证,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③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家思想,成为此后两千年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进程,呈现出礼法结合的特点。

二,重要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萧何制定,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

3,《傍章》:

叔孙通制定,集中规定了各种礼仪制度。

4,《越宫律》:

张汤制定,主要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5,《朝律》:

赵禹制定,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6,以上《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汉律六十篇”。

三,主要法律形式

1,律:

是汉朝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形式,既包括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成文法典,也包括各方面的单行法律。

2,令: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可以补充更改律,也可以取消替代律。

3,科:

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由秦“课”发展而来。

4,比:

又称“决事比”,是指法律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明文规定时,司法官运用比附进行断案的方式。

具体两种方式:

①比附援引官府认可的典型案例作为审判依据。

②比附援引同类或相似的法条进行类推。

第五节汉代的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①改革的原因:

根本原因是社会环境的变化,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②汉文帝的改革措施:

第一是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

第二是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③对汉文帝改革的评价:

具有很大进步,但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

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④汉景帝的改革措施:

将代替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来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颁布《箠令》,规定了笞刑刑具的规格。

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

2,基本刑罚体系

①死刑:

斩刑,(枭首,腰斩,弃市)

②劳役刑:

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③笞刑④罚金⑤赎刑⑥禁锢(剥夺罪犯为官资格)

3,刑罚适用制度

①保护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上请制度。

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审理和处分,必须上报中央,由廷尉请示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同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②适用于特别犯罪主体的恤刑悯囚制度。

第一,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盲人、侏儒等幼弱者给予免戴戒具的宽宥。

第二,老幼和连坐妇女,除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之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

第三,允许女刑徒照顾家务,每月缴纳赎金,由官府雇人代役。

③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含义是指亲属(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不承担或减轻刑事责任。

孔子最早提出,汉宣帝时正式确立,该制度具体内容是:

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制度符合儒家礼治所弘扬的宗法伦理精神,体现对人类自然本性的尊重,为后世所沿用。

4,主要罪名的变化

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

废格诏令罪。

不敬、大不敬罪。

阑入、失阑罪。

祝诅、巫蛊罪。

腹诽罪。

犯跸罪。

②危害中央集权统治的罪名。

阿党附益罪。

私出国界罪。

酎金不如法罪(诸侯王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成色或份量不足)。

左官罪(地方官吏都由中央任命,诸侯王不能私自任命)。

③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罪名。

二,民事法律内容

1,身份等级制度

①宾客,佃客:

失去土地而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强。

②奴婢相当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但主人也不能随意杀害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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