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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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内业管理文书

(一)《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

使用说明:

适用于一案一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一格式使用。

(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

使用说明:

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使用说明:

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

(公路法第44条)

(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

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

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公路法第46条)

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其它:

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公路法第47条第1款)

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

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d、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48条)

(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50条第1款)

a、擅自行驶公路;

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

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

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

(超限管理规定第14条)

(7)在公路上试刹车。

(公路法第51条)

(8)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法第52条第1款)

(9)损坏公路未及时报告。

(公路法第53条)

(10)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a、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法第54条);

b、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路政条例第17条)

(11)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法第55条)

(12)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

(公路法第56条第1款)

(13)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第56条第1款)

(14)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公路法第56条第3款)

(15)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

(路政条例第16条)

2、“地点”,填写发生路政违法案件的具体路段公路桩号及方位。

3、“当事人”一栏,若违法的是单位,则同时填单位名称和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名字,若违法的是个人,则填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4、“主要事实及立案理由”要简述如何发现违法案件(是群众举报、巡查发现或其他渠道获知,要交待清楚),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有时往往当事人是谁起初不知道,要经过调查才能明朗亦应说明情况注明待查)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具体公路桩号、公路的具体位置,如路面或公路左(右)边或建筑控制区x米内),实施了什么行为(要填写“公路路政违法行为种类”上所罗列的名称),给公路造成哪些损失,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哪些条款规定,依据该法律的哪些条款规定应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据此予以立案。

当否,请领导批示。

并填上2个以上办案路政员的姓名、年月日。

“领导意见”一栏由分局长或所长填写审批意见,即“同意立案”或“不同意立案”,以及其他需要交待办案人员执行的意见,并签署年月日。

应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不要立案,其他程序都要立案。

二、交通执法文书

(一)《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使用说明:

为了解决在执法检查现场时间紧张,取证困难等问题,本文书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便采取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取证。

填写说明:

l、“执法地点”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填写具体详细,体现现场特征。

2、“执法时间”指执法检查时的具体时间。

3、“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指相应的执法人员所持省政府执法证件或交通部执法证件号码。

4、“记录人”指本文书的填写人员姓名,执法人员可以同时是“记录人”。

5、现场人员基本情况:

(1)“姓名”一般填写的是现场驾驶员、现场操作人员或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姓名。

(2)“单位及职务”填写的是车辆所属单位、项目单位名称

及现场人员(驾驶员)在单位中的任职。

(3)“身份证号”即现场人员(驾驶员)的居民身份证号。

(4)“与案件关系”指当事人或证人,代表车籍、项目单位的为管理相对人,其他人员一般为证人。

(5)“联系地址”即“姓名”栏被填写人的常住地址。

(6)“项目名称”指交通工程项目名称,不必填写的,以“√”划去。

6、“主要内容”填写的是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

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

7、“当事人签名”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名及盖章(或手印),并签上现场签名的时间。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8、“执法人员签名”由上述记录的现场两个以上执法人员亲

自签名并签署现场检查时间。

(二)《交通执法询问笔录》

使用说明:

询问相对人或证人,是行政处罚中调查和检查的重要程序之一,是执法人员为了证实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相对人(或证人),进行的取证活动。

主要围绕违法事实与情节进行,涉嫌违法的时间、地点、经过、状况及当事人的主观状况是询问的重点。

填写说明:

1、“时间”、“地点”指的是制作询问笔录的实际时间和具体地点。

2、“询问人”必须体现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姓名。

3、“记录人”可以同时是执法人员。

4、“与案件关系”中填写当事人或证人。

5、“详细地址”填写的是“被询问人”常住地址。

6、“询问人签名”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亲自签名。

7、“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由被询问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并签注时间。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交通执法勘验检查笔录》

使用说明: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本文书是现场笔录的一种,是落实记载违法行为具体事实的依据,也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填写说明:

1、“案由”应包括违法主体、违法内容等。

2、“当事人”指的是管理相对人或代表管理相对人的人员。

3、“被邀请人”一般指的是违法行为检查现场的当地基层组织代表或与违法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现场人员等。

(四)《抽样取证凭证》

使用说明:

抽样取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从总体物证中取出个别物品进行化验、鉴定,确定该批物证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时的凭证。

“被取证人姓名”、“年龄”、“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编”、“处罚机关地址”等按实际情况填写;“因一案需对你(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填的案件名称按“公路路政违法行为种类”名称填,处所要填公路的具体桩号和抽样取证的部位。

“序号”填1、2、3、4、5……,“证据物品名称”抽样什么东西填什么东西;“规格”填被抽样物品的尺寸、重量等;“数量”填被抽样物品的件数、重量等;“被取证人签名”、“调查人员签名”、“证件号码”、“年月日”按实际情况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盖处罚章。

(5)《鉴定意见书》

使用说明:

鉴定意见书是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意见书。

“案由”按“公路路政违法行为种类”名称填;“鉴定内容及目的”鉴定内容按实际情况填,目的是“为交通行政处罚提供证据”;“委托机关”填具体办案的路政部门名称;“受委托单位或受委托人员”、按实际情况填;“地点”要填具体桩号;“时间”填鉴定结束的时间;“鉴定意见”由鉴定人客观地填写;“鉴定人签名”由具有鉴定资格(助工以上职称)人签;“鉴定单位印章”由鉴定人所在单位盖章;“年月日”按实填写;“备注”一栏可填可不填,若有什么需特别说明的,填在备注栏。

(六)《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使用说明:

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批准,对需保存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而出具的凭证。

内容填写参照《抽样取证凭证》相应部分格式填写。

(七)《交通执法案件调查报告》

使用说明:

本文书是在案件初步调查取证后,认为案件违法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本案调查人员填写,主要内容涉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主要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填写说明:

1、“案由”包括违法主体、违法内容等。

2、“姓名或单位名称”应填写当事人(管理相对人或代表管理相对人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3、“地址”填写的是当事人的常住地址;如案件针对交通工程,此处填写项目名称或项目合同段。

4、所附证据材料清单中的“种类”,指材料所属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类别。

5、“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案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处理意见,或经集体讨论后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

6、“备注”填写该说明的事项。

(八)《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

使用说明:

按照《行政处罚法》“不告知不处罚”的原则,告知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能够知晓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此,告知书是行政处罚必需的文书,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存根联、归档联和送达联。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指本案拟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2、“你(单位)”后横线填写违法的主要事实。

3、“拟给予”填写处罚的种类和罚款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此处不能以罚种代替处罚金额。

4、“依据”栏要注明违法行为被处罚所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5、“纠正下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要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此处应当注明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尤其要纠正当事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

6、“送达事项”中“送达人”应有两名工作人员“收件人”为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日期”填写送达时间,具体为年,月、日;“备注”栏用于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告知书的情况,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他人到场见证,证明拒收事由和时间。

7、“声明事项”指工作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应告知当事人3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在声明事项“权利选择”栏,当事人可选择其一打“√”,并在其相应的栏目内签名和注明时间。

(九)《交通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使用说明:

当违法行为难以或者不能立即纠正时,使用该份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改正承担的责任。

填写说明:

1、“行为发生地”一栏,填写违法行为的发生地。

2、“当事人承诺”栏中限期整改的时间应由各执法门类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确定合理时间.“当事人签名”必须是管理相对人或代表管理相对人的人员签名并按手印。

(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使用说明:

用于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相关权利等,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当事人。

填写说明:

l、“公开、不公开”是选择项,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其他无法律规定均可公开进行。

2、听证会主持人和记录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或处理人员,一般为执法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或其他人员。

3、本文书一式三联,其中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存根联作为送达回证。

(十一)《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使用说明:

听证会笔录用于记录听证中各方人员关于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尤其是听证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事项。

填写说明:

1、听证会笔录应该记录案由、举证、质证的全过程。

2、“调查人员”指执法机关调查处理本案的执法人员,“相对人”指本案当事人,即听证会申请人,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如有委托人,要注明被委托人情况;“利害关系人”指与本案有关的第三人或者本案结果会影响到其利害关系的人员。

3、“调查人员签名”指作为听证一方的调查处理本案的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指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员签名。

(十二)《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使用说明: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或记录人应当制作该份文书,记载听证会基本情况、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清单并提出听证结论和处理意见,由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审批,是执法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

填写说明:

1、“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填写听证会的简要过程和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所附证据清单”为听证中双方质证的证据清单。

3、“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由听证会主持人提出,对听证结果作简要总结,并提出本案经听证后建议处理的意见。

4、“负责人审批意见”由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情况、结论和处理建议,签署最终意见。

(十三)《交通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使用说明:

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该文书便是记录集体讨论的有关情况。

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必须记录在案。

填写说明:

1、“主持人”指召集案件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员.

2、“出席人”指参加讨论会的全体人员。

3、“出席人签名”指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

(十四)《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使用说明:

该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所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审批等执法程序后对当事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存根联、归档联和送达联。

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一栏,填写交通工程项目名称。

2、“送达事项”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填写具体案号。

3、“备注”栏中填写当事人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签收情况,拒收的要说明情况。

(十五)《交通赔(补)偿决定书》

使用说明:

用于公路路政、航道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赔(补)偿案件。

相对的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予以赔(补)偿,并制作该份文书。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归档和一份送达联。

填写说明:

1、“实施”后填写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

2、“损失”后填写造成交通设施损失情况。

3、“根据”后填写赔(补)偿的法律依据。

4、因赔(补)偿决定由交通管理机构作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因此,当事人对赔(补)偿决定不服,作出赔(补)偿决定的交通管理机构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5、“交通管理机关”为作出赔(补)偿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

(十六)《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

使用说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其必要条件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为方便当事人设定的,不能违反“罚缴分离”的原则。

本文书是由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当场收缴罚款的证明材料。

填写说明:

1、“单位”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2、“申请人”是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

(十七)《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使用说明:

是对案由、处理情况和执行情况的总结,用于案件处理完成后归档,一案一结。

填写说明: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常住地址及证件号码等基本内容。

2、“处理决定”应写明该案作出、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及具体内容。

3、“执行情况”应写明该案是通过何种方式执行,以及执行的具体情况。

(十八)《案件移送通知书》

使用说明:

当执法机关在检查处理案件中,发现该违法案件不属本地管辖、由其他职能行政机关管辖、涉嫌犯罪以及认为案情复杂提请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等情况时,通过本文书将案件移送管理。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通知人,另一份存档。

填写说明:

1、“单位”指案件移送接受单位。

2、“涉嫌”前填写当事人。

3、“涉嫌”后填写所涉嫌的违法行为。

4、“移送根据”:

在四个依据后选择其一打“√”。

(十九)《撤销交通行政处理案件决定书》

使用说明:

当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或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在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出现错误或者处理不当时,使用本文书依法将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决定通知,另一份归档。

填写说明:

1、“案号、案由”填写的是被撤销案件的案号及案由。

2、“案件审查意见”填写的是撤案单位对当事人的情况、案件处理情况的审查意见。

3、“撤销理由”指撤案单位审查认为该案件应当撤销的决定理由或事实理由。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统一编码案号的说明

案号是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

为规范统一管理,便于检索查找,对全省交通行政执法案号进行统一编码。

案号由以下元素组成:

福建省简称+执法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简称+执法单位所在县(市、区)简称+执法种类代码+年份+文书代码+阿拉伯数字码。

一、福建省统一简称“闽”;

二、执法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简称,为该市习惯简称谓,统一为一个字;

三、执法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简称,为该县习惯简称谓,统一为一个字;

四、执法种类代码简称为: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高路政

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路政

公路稽征管理——稽征

道路运输管理——道运政

水路运输管理——水运政

地方海事管理——地海

港口管理——港政

航道管理——航政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安监

五、年份为案件检查时的年份,外用小括弧;

六、文书代码:

《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立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

《抽样取证凭证》——抽

《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案件移送通知书》——移

《撤销交通行政处理案件决定书》——撤

《交通行政处理结案报告》——结

《交通赔(补)偿决定书》——偿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罚

《交通执法案件调查报告》——调

《听证会通知书》——听知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听报

七、阿拉伯字码

第一份以“001”开始

举例说明: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运输管理所2007年处理的第12件案

件,其《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为:

闽岩杭道运政(2007)罚字第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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