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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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十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应掌握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的类型及其特点、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汇付、托收、国际保理)各自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在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中主要掌握支付方式,在支付方式中主要掌握信用证和托收。
)
第一节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包括:
1.货币Currency
2.票据Bill
票据分为汇票BillofExchange,本票PromissoryNote和支票Check
一、货币
1、货币支付的三种情况:
●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货币
●第三国货币
在货币支付中,美元出现的频率较高。
2、货币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货币的稳定性
●可兑换性——作为国际支付工具的认可度
3、货币支付的弊端
(1)现金支付对税收监管不利。
合同的价格常常会变得不甚可靠,因此需要依靠海关估价制度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2)现金支付不利于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变得困难。
(3)伪币问题。
二、汇票
(一)法律规定
1.《汇票与本票统一法》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证券。
2.我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国际贸易实践中
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而是由第三人向持票人付款。
在国际贸易汇票使用最多,常常是出票人自己是受款人,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已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进口商付款,有时受款人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二)分类
1、即期汇票(sightbillofexchangeordemanddraft)&远期汇票(timebillofexchangeorusancebill)——受票人是否在见票时付款
2、银行汇票(banker’sbill)&商业汇票(commercialbill)——汇票人的出票人的不同
注:
银行汇票的信用最好,商业汇票有较大可能得不到钱。
3、光票&跟单汇票——汇票流通时是否附带有货运单据
4、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
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概况
²国际货物买卖最终要实现一定数量的货币从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²支付的方式主要有:
现金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新发展)。
²现金流方式的弊端(但边境小贸易通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³
(1)现金支付对税收监管不利。
³
(2)现金支付不利于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变得困难。
³(3)伪币问题。
²经过第三方办理资金转移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工具传递方向是否与现金流动方向相同:
³顺汇法:
资金流向和支付工具方向一致,都是从买方到卖方,如汇付
³逆汇法:
资金流向和支付工具方向相反,支付工具是从卖方到买方。
如托收、信用证
一、汇付法律制度
(一)概念
1.含义
【汇付】付款人(进口方)将货款通过银行直接汇交收款人(出口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风险大
2.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有预付和到付两种:
①约定预付:
卖方不交货、迟延交货等风险;
②约定到付:
买方拒付货款的风险。
3.适用范围
样品、杂费、定金、小额交易的货款、分期付款等小额费用的结算,因为其
(二)汇付的当事人
四方: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1.汇款人(remitter)是债务人或付款人,即国际贸易中的买方;
2.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是债权人或受益人,即国际贸易中的卖方;
3.汇出行(remittingbank)是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4.汇入行(payingbank)是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为解付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三)汇付方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汇款人与汇出行
A汇款申请书:
应填明汇款的方式、汇款日期、收款人姓名、地址、汇款货币与金额、汇款人姓名、地址等
B汇出行有义务依汇款人的指示办理汇款业务,并通过代理行解付汇款。
2、汇出行与汇入行
A委托代理合同/总行与分行关系
B汇款委托书,又称付款委托书,是汇出行委托其在国外的代理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的一种书面凭证。
(四)汇付的程序
1、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2、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
3、汇入行接收付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通知书。
4、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
★【顺汇】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
(五)汇付的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速度最快、汇费较高
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2.信汇(MailTransfer,M/T)
汇款人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汇出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寄的方式寄交收款人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委托其向指定付款人付款。
★信汇的汇费比电汇便宜,汇款速度也比电汇慢。
3.票汇(DemandDraft,D/D)
A汇款人向当地银行(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后,亲自将汇票寄给收款人,收款人或其指定的人持汇票向收款人所在地银行(解付行)承兑收款。
B票汇相对于电汇、信汇的特殊点:
①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收款人自行持票取款。
②电汇、信汇收款人不能转让收款权;票汇的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汇票。
③票汇是由汇款人自行邮寄,所以时间比电汇长,汇费则比电汇和信汇都低。
二、托收法律制度
(一)概念
【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卖方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买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
【逆汇】钱:
买方卖方;汇票:
卖方买方
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不拿自己的信用担保)
(二)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1.国际商会于1958年起草《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67年公布《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1979年1月1日起实施,简称URC322。
2.1995年5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了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共26条,以第522号出版物的形式出版,简称为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3.惯例性质,仅适用于托收指示中注明该规则的托收,当事人在发出委托指示时应注明“受URC522约束”的字样。
4.在现代国际支付实务中,《托收统一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三)托收的当事人
四方当事人:
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principal)又称出票人(drawer),是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也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2.付款人(payer)又称受票人(drawee)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票项下款项的人,亦即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3.托收行(remittingbank)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bank)为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理托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
(四)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付款人
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人——托收行
委托关系: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
【托收委托书】(一般了解即可)
委托人应在托收申请书中详细表明自己的要求,即写明委托的内容、双方的责任范围以及具体问题的处理条件。
(1)代收行的选定(可以由委托人选定)
(2)交单条件的选择: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
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会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和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
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是付款后交单,承兑交单是先交单后收款。
远期付款交单实际是即期汇票,因为是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是远期汇票,先交单后收款。
(3)是否委托托收行作“需要时的代理”以及“需要时的代理”的权限
需要时的代理:
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
按惯例,出口商必须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需要时的代理”的权限,如是否有权提货等。
(4)拒付时是否需要做成拒绝证书
委托人应明确指示,如遇拒付时代收行是否做出拒绝证书。
按惯例,如果委托人没有指示,如遇拒付时,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即可,不必做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效力非常强)
(5)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
付款交单条件下是否准许付款人按比例分期付款、分批提货;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罚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
(6)利息的处理
如果出口商明示要收取利息,必须在托收申请书中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
但付款人拒付该利息时,代收行可视情况决定不必收取该利息,除非出口商在托收申请书中特别注明不得放弃利息。
(7)银行费用的处理
银行费用包括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托收申请书中应表明进口地的银行费用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弃。
通常,买方费用卖方支付,卖方费用买方支付,从而导致托收行存在风险(买方拒付)
3.托收行——代收行
委托关系:
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托收指示书】
托收行缮制,并附汇票和运输单据等寄国外代收行。
一切托收单据必须附有一项单独的托收指示书,托收指示书应载有以下内容:
(1)关于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的详情,包括其全称、电话、传真;
(2)托收金额和货币;
(3)所附单据及每一单据的份数;
(4)取得付款、承兑的条款和条件;
(5)发生拒付款、拒绝承兑或与其他指示不符时的指示。
4.委托人——代收行
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否直接起诉代收行?
5.代收行——付款人
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五)托收的种类
依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A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
(1)含义:
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2)种类:
光票托收的汇票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①即期汇票,代收行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并要求付款。
②远期汇票,代收行则先要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
(3)特点:
风险较大,用于样品费、佣金、货款尾数等的结算。
B跟单托收(DocumentaryBillforcollection)
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1)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
①含义:
付款人在向代收行支付了货款或其他票据金额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②种类:
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a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
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
b远期付款交单(D/PXXdaysaftersight):
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
(2)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
①含义:
指出口方按照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在接到单据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远期汇票,如果单据合格,付款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行即根据进口行的上述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
在付款日期到来时,付款人向代收行支付货款。
②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
(六)托收流程
D/P:
付款交单;D/A:
承兑交单
(七)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1、银行的义务。
《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
(1)及时提示的义务:
遇有即期付款的单据,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付款。
遇有即期付款以外的远期付款的单据,在要求取得承兑时,提示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要求承兑;当需要付款时,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及时提示】
(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的一方。
【保证一致】
(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无延误通知】
2、银行的免责
(1)形式审查。
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除此以外,银行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
(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可)
(2)传递免责。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免责。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叛乱、战争和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4)货物无涉。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
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便在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给受票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对此项货物仍由发货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5)证书免作。
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三、信用证法律制度
(一)概述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银行信用(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该惯例曾进行过七次修改,目前最新的2006年的修订本,于2007年1月1日生效,通称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号。
新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取消了UCP500中“可撤销信用证”类型,其原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权益缺乏保障,因而在实际业务鲜有使用。
这也意味着在新的惯例实施后,所有的信用证都将是不可撤销。
关于信用证的修改:
“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而UCP500“如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的话,则修改生效”
规定将审单期限缩短为5天,UCP500中规定银行有7个工作日审单。
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A当事人种类:
1-6常见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买方)。
2、开证行(openingbankorissuing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bankornotifying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卖方)。
5、付款行(paying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委托另一家银行。
6、议付行(negotiating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的银行,可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或非指定的银行。
(从卖方处买汇票,通常是卖方所在地银行)
7、保兑行(confirmingbank)指依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责任,通常为通知行或其他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独立承担责任)
8、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通常由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集中在该第三国银行,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又称清算银行。
B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与受益人
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承担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2、开证行——开证申请人
委托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书
3、开证行——受益人:
依开立的信用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可撤销的信用证(UCP600下无此种分类):
无合同关系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合同关系
4、通知行——开证行
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可能的三重身份:
①仅转送信用证——通知行
②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保兑——保兑行
③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付款——议付行
5、通知行——受益人
不存在合同关系
伪造信用证的问题——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C具体权利义务:
1.开证行的主要义务:
a.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b.承担付款、承兑、议付或保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c.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的主要义务:
a.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缴纳开证费用;
b.银行为有效地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其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c.付款赎单,包括偿付银行所付的款项及其利息。
(三)信用证流程
(四)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2)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银行、通知行、议付行等;
(3)开证日期。
(4)信用证的金额,包括信用证应支付的最高金额,信用证支付货物的币种等内容;
(5)货物条款,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包装及合同号码;
(6)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但有时也要求卖方提交其他单据,如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书等;
(7)汇票条款,该条款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主要规定汇票的金额、种类、份数及付款人的名称;
(8)装运条款,主要规定启运地、目的地、装运期限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等内容;
(9)有效期限,受益人须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单据,否则开证行解除付款责任;
(10)交单日期条款,受益人须在该日之前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对此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则以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后21天),否则即使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且信用证的有效期尚未届满,银行在该日之后也不再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义务。
(11)开证行保证条款,开证行向受益人、议付行和其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将对按信用证开立的汇票承担付款责任;
(12)声明遵守UCP条款。
此外,还可以依每笔交易的不同需要在信用证中进行特殊的规定。
(五)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L/C)】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
①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明确注明,一般信用证上没有注明的,视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②很少使用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L/C)】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就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
②UPC600
2.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①保兑行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
②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不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L/C)】指未经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①国际上资信好的银行一般不愿意要求其他银行在其信用证上加具保兑
3.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可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ableL/C)】指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
①在通过中间商进行贸易时,常提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要求,以便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人。
②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的字样。
③只能转让一次,挣差价。
【不可转让的信用证(untransferableL/C)】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①卖方为了保障收取货款的安全
②对第三方的资信不了解
4、循环信用证&非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L/C)】指信用证经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继续使用,一直到规定次数或总金额达到为止。
实务中主要是买卖双方预定的某一期间内,就同一种类的货物分批进行多次交易时,为减少开证费用而采用。
【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L/C)】凡信用证所列的金额不可循环使用的,。
实务中一般的信用证为非循环信用证。
5、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了解)
【付款信用证(PaymentL/C)】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L/C)】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
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6、即期信用证&非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L/C)】指允许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开证行或议付行于见票后即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L/C)】指受益人仅可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议付行在汇票指定的付款到期日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7、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L/C)】指凭跟单汇票或只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