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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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指标

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指标

序号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扶贫帮扶手册、户口簿、相关证明

特困供养人员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户口簿

孤儿儿童福利证、孤儿证明

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民政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证、户口簿

特困职工子女特困职工证、户口簿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救助证、低收入证、户口簿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抚对象证明、户口簿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因公牺牲警察证明

一年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

一年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镇级相关证明

残疾学生残疾人证、户口簿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一年以上两年以)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

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一年以上两年以)镇级相关证明

父母一方抚养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户口簿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父母均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相关证明、户口簿

父母一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相关证明、户口簿

其他家庭成员(含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相关证明、户口簿

父亲为残疾人一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二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三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四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母亲为残疾人一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二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三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四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户籍所在地国家核定的个贫困县(区)户口簿

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含中央区)户口簿

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革命老区)户口簿

户籍性质农村户籍户口簿

民族少数民族户口簿

家庭在学人数人(含本人)以上在上学户口簿、学生证

父母从业情况父母均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户口簿、相关证明

父母一方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户口簿、相关证明

农村个体小型种植户或个体小型养殖户(或两者均是)户口簿、相关证明

父母文化父母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户口簿、相关证明

父母一方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户口簿、相关证明

父母年龄父母均为周岁以上(含周岁)户口簿、相关证明

父母一方为周岁以上(含周岁)户口簿、相关证明

赡养老人赡养两位以上老人(周岁以上)户口簿、相关证明

赡养两位(含两位)及以下老人(周岁以上)户口簿、相关证明

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在元至元收费证明

学费、住宿费在元以上(仅对高校学生)收费证明

家庭人均年收入就读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相关证明、户口簿

就读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上倍以相关证明、户口簿

家庭资产无房产无汽车户相关证明、户口簿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相关举证

注:

.“重大疾病”参照医疗保险中的定义,须提供县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中须显示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扶贫部门:

帮扶手册;民政部门:

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五保证、儿童福利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残联:

残疾证;工会:

特困职工证。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和“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两项,以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解释

一、认定工作指标解释、判断依据及方法

.指标:

“”

()解释

学生的姓氏和名字。

()判断依据和方法

要求符合公安部登记条例要求,且必须与学籍系统中相一致。

不能含有字母、数字及符号(“·”除外)。

学生录入须全名。

.指标:

“号”

()解释

为居住在境的中国公民,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国家标准编制,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判断依据和方法

学生在《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填写的号,必须与学籍系统中件号一致。

件号末位如果是英文字母的,须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在校学生信息录入”及《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填写的一致。

.指标:

“建档立卡家庭”

()解释

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应提交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

《扶贫手册》应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容。

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应在建档立卡有效期。

②未及时领取《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应到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开具“建档立卡家庭证明”,并加盖镇以上扶贫部门公章。

.指标:

“特困供养人员”

()解释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人赡养、抚养、扶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

()判断依据

①无劳动能力。

判断标准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②无生活来源。

判断标准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③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判断标准为,法定义务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义务人为特困人员的;.义务人周岁以上的;.义务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对象的;.义务人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义务人为残疾等级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的;.义务人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判断方法

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学生,提交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印制的《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今后证书将统一为《省特困人员供养证》)。

.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解释

是指家庭户籍、财产和人均收入状况均符合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的城乡家庭。

()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交有效期的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或市民政局)印制《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②部分边远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学生,未能提交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证明未能体现有效期的,可提交近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发放流水予以佐证。

.指标:

“特困职工子女”

()解释

特困职工是指连续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含)以,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特困职工子女指以上围职工家庭子女。

()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由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②一般由各类国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由本区域县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对困难职工建立动态档案,对困难职工实施精准帮扶、解困脱困。

③困难职工子女一般由本区域县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县级工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指标: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

()解释

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认定标准的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判断方法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学生,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书、低保边缘家庭证书、低保临界家庭证书等。

.指标:

“孤儿”

()解释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未满周岁的孤儿,应提交由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

②满周岁的孤儿,不再持有相关证件,可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或孤儿住所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予以认定。

.指标:

“父母一方抚养”

()解释

指父母任一方因故身亡或符合法院判定失踪,由其单一方给所属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父母分居或离异后,父母双方仍必须共同抚养子女,不能纳入该指标。

()判断依据和方法

学生提交村(居)委会以上级别证明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指标: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解释

可能适用有关教育救助政策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在乡复员军人、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老烈士子女等三类周岁以上对象):

包括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五大类对象。

()判断依据和方法

提交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指标:

“残疾、残疾类别与残疾等级”

()解释

残疾指人的身体某部分或其生理功能上的缺陷。

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按伤害程度大致可分为:

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重度,四级为轻度)。

()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县级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残疾人证)。

认定时应检验《残疾人证》是否在有效期。

②“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单独分类,其余残疾类别列入“其他残疾”选项。

③父母残疾情况认定同上,依情况可判定申请学生是否为残疾人子女。

.指标:

“重大疾病”

()解释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

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供县级区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诊断书及病历),证明中须显示所患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②重大疾病围参阅《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

.指标: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解释

家庭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农田毁坏,生产生活资料受损严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需政府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的。

()判断依据和方法

县级民政部门证明遭受灾害的原因及困难程度。

.指标:

“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解释

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不能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该项指标不包含“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判断依据和方法

提供村委(或居委)有关证明,公安、消防或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认定书或救助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等予以佐证。

.指标:

“学费、住宿费”

()解释

学生当学年的学费及住宿费总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判断依据

指学生当学年学费、住宿费,不含其它杂费。

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应有不同。

学生应据实填写。

()判断方法

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收费标准进行判断。

学费、住宿费低于当年学年元的,数据录入模板无需选择,自动默认。

.指标:

“父母从业情况”

可按家庭情况分为:

①父母均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②父母一方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③农村个体小型种植户或个体小型养殖户(或两者均是)。

如父母双方属于均有工作的(含自谋职业及个体经营,即自谋职业及个体经营情形属于有工作),数据导入“模板”无须选择,自动默认。

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表》中“家庭成员情况”栏,结合学生提交的佐证材料判断,在数据导入“模板”进行选填。

.指标:

“父母文化”

父母双方均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此项空白;如有一方或双方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按实际情况填报。

佐证材料主要查看《户口簿》相关项目,可填写在《申请表》家庭成员情况栏。

.指标:

“父母年龄、家庭人口、赡养人口数、赡养老人、劳动力人口、失业人数、家庭在学人数”

以上指标以家庭《户口薄》登记信息为准,填报时需按照户籍信息录入。

以学生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赡养人口,指家庭关系中直系亲属年龄大于周岁的亲属。

以学生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劳动力人口,指家庭成员年龄大于等于周岁小于等于周岁,且健康状况良好的,即为家庭劳动力人口;失业人数可用劳动力人口为基准计算,其中在学期间不属于失业畴。

以学生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家庭在学人数,指家庭成员职业为学生且年龄在周岁以下的人数,学生提供在学成员有效学生证件,结合《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指标: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是指父母年龄在周岁以上,或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等级为级以上,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指标:

“家庭人均年收入及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总收入(含薪酬、个体经营收入等)除以户口簿家庭人口数乘以的收入数,单位为元。

家庭欠债情况,应注明欠债金额及欠债原因,辅以借据或借条复印件予以佐证,并在《申请表》中详细描述;学生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不纳入家庭欠债总额计算。

.指标:

“家庭资产”

特指家庭及其成员名下未登记有任何房产及消费型汽车;宅基地自建房屋及直系祖辈房产应列入本人家庭房产;辅助种植业生产或运输职业工具类别的机动车辆不纳入家庭资产统计。

二、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除提供上述有关佐证材料外,还能提供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有关福利待遇享受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应按相关类别纳入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认定。

上述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佐证材料,均应为实物(或实物复印件),或以实物的照片等电子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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