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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XX-XX)

 

 

 

 

 

 

 

 

发包人:

南江XX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四川XX建设有限公司

订立时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南江XX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四川XX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巴中市南江XX广场(暂定名)

2、工程地点:

巴中市南江县XX路号

3、工程内容:

在南江XX广场红线内的土石方、护壁、基坑、基础、地下室、主体工程、外墙建筑的土建工程和水电管线工程、总平绿化工程、外立面及屋面装修工程。

强弱电、消防、电梯安装等工程不在该承包范围内。

上述为暂定具体内容按发包人工作界面划分通知书执行。

4、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

具备进场条件。

5、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主要范围

1.红线内的土石方、护壁、基坑、基础、地下室、主体工程、外墙建筑的土建工程、水电管线工程、总平绿化工程、外立面及屋面装修工程以及施工图中所有预留预埋工程。

2、强弱电、消防、电梯安装、xx、xx等工程项目属甲方指定分包范围。

3、乙方对分包工程应尽配合义务:

承包方无条件向分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机具,负责配合各分包单位的工作。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如造成承包方已完工作面损坏,须自行修复或委托承包方修复,价格自行协商。

使用承包方的水、电等,由承包方就近指定电、水源接口,分包单位挂表计费,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总承包方统一收取,具体事宜由分包单位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处理。

4、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第三人。

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引入任何第三人担任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一旦发包人被追索,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抵扣和追偿。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竣工日期:

2014年11月29日(综合验收合格)

南江XX广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步行街一期工程工期和进度,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且框剪结构、水电管线工程达到合格。

承包工程评为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估价贰亿玖仟万元(人民币)

¥:

290,000,000元(控制性造价,在工程竣工后以甲方审计确认价格进行竣工结算为准。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发包方关于工作界面划分通知书

12、发包方《工程施工管理若干办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11 月 29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成都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当日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章】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示实际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技术洽商(或技术核定):

是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5.设计变更:

是设计方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6.现场签证:

是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签认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1.27.专业分包工程:

指发包人在招标时或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要求承包人须将该项工程委托给专业承包商实施的工程,如保温、门窗等工程。

1.28.独立发包工程:

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外另行发包的工程,如市政水、电、气工程。

1.29.施工图结算:

在双方确认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确认后的结算。

1.30.自报价材料:

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本工程招标时由承包人投标报价,且在合同签订时被发包人认可价格的材料设备。

1.31.招标限价材料:

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时限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的材料,并且该类材料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及工程结算时均直接按照其限定内容执行而不作任何调整。

1.32.认质认价认品牌材料:

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限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并认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含合同暂定价材料)。

1.33.发包人供应材料:

又称甲供材料,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负责供应到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的材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2.5.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

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2.5.1.在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2.5.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2.6.发包人代表签署的除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违约通知单以外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施工图会审纪要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下发。

2.7.发包人代表、项目成本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指定的有效印章,只有印章或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包括系统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后7~10天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后向发包人反映,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有不理解或存在疑问的,也应及时反映咨询,取得核实后再施工。

对于原施工图中有专业间矛盾、尺寸错误、图纸不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应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工序开始前及时提出,不能隐瞒不报,或推诿为按图施工,否则,要追究其不作为责任,除无条件整改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如由于承包人对图纸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施工图说深度是否能满足要求,有无“错”、“漏”、“碰”、“缺”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情况),造成工程返工,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按图施工将会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如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书面坚持要求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但对此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5、工程承包范围

5.1.详细范围以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工作界面划分通知书为准。

5.2.当工程承包范围有增减时,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明确。

承包人不能拒绝,并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5.3.除本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外,承包人不能因施工范围调整而提出工期索赔。

5.4.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发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及工作界面划分通知书中载明。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工程师

6.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6.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7.如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6.1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7、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7.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7.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项目经理

  8.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8.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送交发包人项目内业工程师,发包人项目内业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仅表示收到,不表示对通知函件内容的确认)。

8.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的,相应顺延工期,但不追加合同价款。

8.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9、发包人工作

 9.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红线范围,从该指定位置至承包人施工场地及生活区的所有施工变压器、管、线及计量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同时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7)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给承包人;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专用条款有约定的除外);

(9).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各类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工程预算、竣工结算;

(10).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发包人可以将9.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3发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

10、承包人工作

 10.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天内,承包人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返工损失(包括对结构的影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行政及其它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发包人的罚款也由承包人承担;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市政配套、消防通道等的保护工作。

并修补因工程所造起的破坏,同时保证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起居。

  (8)、保证在各施工阶段(含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中间验收)的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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