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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毕业论文全稿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摘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体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

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

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独立紧密相连。

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房产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曾在当时社会引起轩然大波。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

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侵害。

因此,现代夫妻财产制以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立法宗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ABSTRACT

Maritalpropertysystemisalsocalled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Itisabouttheownershipandmanagementofmaritalproperty.Maritalpropertyacquiredaftermarriage,theuseofproceedsofdispositionofdebtrepaymentanddissolutionofmarriagewhentheliquidationofpropertyandotheraspectsofthelegalsystem.Acountrytakes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andthelegalsystemandthetypeoflegislativemodellegislationaffectedtheirtraditions,custom,ideas,culture,socialdevelopmentchangeinfamilystructureandeventhecoupletiedtheireconomicindependence.

August12,2011,thelatestjudicialinterpretationofthemarriagelaw,Theprovisionsofthestatutory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isthecommonpropertyofthemarriagesystemofincome.Combinedwiththeuniquepropertysystemandagreedpersonalpropertysystem.Thelatestjudicialinterpretationofthepropertybeforeandaftermarriagemadedetailedandspecificprovisions,Ithascauseduproarinthesocial.Inreallife,matrimonialpropertywillnotonlybeagainstoneofthespouses,willalsobeagainstathirdpersonoutsidethecouple.Similarly,thelegitimate

Interestsofthethirdpartwillbeagainstoneorbothspouses.Somodernmaritalpropertytoyourpersonalinterestsandsocialinterestsintoaccountforthepurposeoflegislation.

Keywords:

themaritalpropertysystem;thelegalpropertysystem;thecontractualpropertysystem;jointlyownedproperty.

绪论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它的内部关系的变迁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嬗变过程,家庭制度也成为社会制度基本的组成部分。

就家庭制度的构造而言,它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

家庭人身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尤其进入近代以来,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逐渐抛弃了我国传统中陈旧的内容而逐步吸纳世界文明中的先进理念,并最终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模式。

夫妻的人身关系也步入了一种比较稳定和成熟的阶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变得更加活跃,并发生着各种变化。

目录

1.夫妻财产制概述......................................................................4-5

1.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与类型.........................................................4

1.1.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4

1.1.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4

1.2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4

1.2.1妆奁制

1.2.2吸收财产制

1.2.3统一财产制

1.2.4联合财产制

1.2.5分别财产制

1.2.6共同财产制

1.2.7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复合形态

2.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及主要类型..................................5-7

2.2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比较

2.1.1.1950年《婚姻法》

2.1.2.1980年《婚姻法》

2.1.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1.4.2011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2.2.国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比较

2.2.1.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沿革及比较

2.2.2.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

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7-83.1.夫妻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界定过宽且不合理.

3.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以及缺乏协议变更程序

3.3..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预期利益的分割缺少法律依据

4.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8-10

4.1.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4.2.法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4.2.1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

4.2.2.细化、健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4.2.3.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和补偿的规定

4.2.4.关于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4.3.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4.3.1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予规定

4.3.2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4.3.3约定财产的例外规定

5结语

6.参考文献................................................................................................11

7.致谢

正文

1.夫妻财产制概述

1.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1.1.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

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了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2]。

财产关系平等与否是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

1.1.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夫妻财产制有四种:

1.统一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

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

亦称管理共同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

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

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已改采新制。

3.共同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此财产依法分割。

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

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1.2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夫妻财产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出现了以下七类:

1.2.1.妆奁制:

又称嫁资制,它是指妇女因结婚而带往夫家的财产。

我国现在的婚姻法把这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最初嫁资是女方对男方的婚姻赠予,后来演变为女方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

妆奁制起源于古罗马前期。

近代曾有法律规定,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1.2.2.吸收财产制:

又称财产并吞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妻子原有的财产及婚后财产均归于夫,只是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夫才将妻之婚前财产返还妻家。

这种财产制的立法是基于夫妻一体主义,妻的人格于婚后被夫所吸收,从而有违男女的平等,已遭到了摒弃。

1.2.3.统一财产制:

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丈夫,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将妻的婚前财产或折价金额返还。

统一财产制在不承认夫权、家长全的当今社会已无存在的价值。

1.2.4.联合财产制:

财产合为一体,由夫管理。

联合财产中妻于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为妻之原有财产,由妻保有其所有权。

夫死亡时,妻取回其原有财产。

由妻之原有财产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权归属夫。

联合财产中,夫之原有财产及不属于妻之原有财产之部分,为夫所有,夫或妻原有财产归属于夫或妻之继承人。

1.2.5.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独立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此财产制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妇女在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上普遍较男子低,因而双方拥有的财产数量实际上有较大差距,同时女子在社会中还承担着家庭生活等方面较多的义务,完全采用分别财产制则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

1.2.6.共同财产制:

即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各种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

此财产制具有重要地位,分为一般财产制;动产及所得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1.2.7.共同财产与分别财产的复合形态:

“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为目的。

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3]。

2.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及主要类型

2.1.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比较

2.1.1.1950年5月1日《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

立法意图在于打破封建家庭制度下夫妻男尊女卑关系的模式,从而改变了这种现状,但在另一个方面,由于立法比较笼统,没有赋予夫妻个人约定财产制的一些原因,条文的规定与立法本意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实行的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制。

2.1.2.1980年9月10日《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此时期的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并给予了其一定的地位和存在空间。

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婚后所得制,约定财产制仅为补充的从属地位。

2.1.3.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本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2.1.4.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次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坏赔偿等;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2011年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细化。

相关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93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者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旧有婚姻财产关系,应依照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2.2.国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比较

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

自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契约论兴起后,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夫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此即所谓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双方权益的分配直接决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因而各国立法莫不予以重视。

从罗马法历经2000多年到现代法,夫妻财产从古代社会的普遍不承认到近代资产阶级各国普遍确认夫妻财产制。

2.2.1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度沿革

1.罗马法时期:

夫妻财产制雏形

虽然没有成文的夫妻财产制度,罗马法中存在鲜明特色的夫妻财产习惯法。

一般认为,罗马法存在市民法上的夫妻财产制和万民法上的夫妻财产制[4]。

市民法时期:

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该婚姻制度下,夫妻之间实行的是统一财产制。

妻子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都归丈夫所有,一切家庭费用由丈夫负担。

在离婚时,虽然具有继承权(与子女按照人数平均分配),但是丧失自己婚前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该时期的婚姻宗教与世俗关系的结合。

万民法时期:

《十二表法》后,罗民逐渐通行无夫权婚姻,该时期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

出嫁女子不再处于夫家的家长权下,依旧处在其生父的家长权下。

该时期妻子保持己有的财产权利,以及管理、处分财产的能力。

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其婚前财产。

万民法时期的婚姻已经完全变成了人事。

万民法虽有流弊,但进步不小,妻子的财产权利增加,个人婚前财产得以保护,在家庭的地位得到了改善。

2近现代夫妻财产制

法国:

夫妻财产制的第一次立法

1804年3月诞生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确立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中心,奁产制度并行的夫妻财产制。

实行的是婚后共同财产制。

德国:

夫妻财产制的另一种立法选择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以分别财产制为中心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的优点之一是充分肯定了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实际情况是妇女的收入大多低于男子,同时女方在家庭生活中往往承担着较多的义务,而在法律上男方仅负扶养责任,这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

日本:

东方特色的夫妻财产制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法典规定的是婚后共同财产制为中心的夫妻财产制度。

1898年的日本法典具有大量的男女不平等条款,歧视女性倾向严重。

经过30多次修改,尤其是二战后1947年的修改,日本民法典焕然一新,男女两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实现了彻底的平等[5]。

苏联及东欧地区: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

1926年,苏维埃通过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摆脱了婚姻家庭法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对民法的依附,开创了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历史先河。

确立了劳动共同财产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2.2.2.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

1.英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

英国不同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较早采用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凡188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不动产及动产为个人财产。

经过1935年的改革,法律进一步规定已婚妇女有取得、占用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的能力。

同时,英国法律还允许夫妻双方可用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成立协议,作出有关婚姻财产的约定。

现行香港地区的夫妻财产制与此略同。

2.美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规定

在美国,婚姻家庭以及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并不是由联邦法律管辖,而是由各州的立法加以规定。

由于美国各州的立法受到了不同的立法思想和理念的影响,各州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不尽相同。

总体而言,美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原属法国和西班牙殖民地的州的立法,受罗马法影响较大,包括亚利桑那州、加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及威斯康辛州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其中以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为典型。

除了上述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州以外,美国的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财产公平分配制。

综上所述,美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是由一系列的判例法和制定法所组成。

其中体现出美国社会对私有财产保护方面无可动摇的某些原则。

当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契约对法定财产制作出变更,法律予以认可。

在美国,涉及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予,无论动产或不动产,政府均免征各项税赋,这几乎是世界发达国家的一种惯例。

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3.1夫妻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的界定过宽且不合理

这种制度的内容几乎一片空白。

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

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

例如当一方艰苦工作收益丰厚,而另一方无所事事时显失公平。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仅仅笼统地理解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不能解决夫妻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在一方宣告失踪期间,这实际上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

3.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

虽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该约定无公信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由于书面约定乃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

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时,第三人的侵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在此方面,法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并三方签字。

该证书在举行结婚前交身份官员。

德国法也有类似规定,值得我们借鉴[6]。

3.3夫妻财产中无形资产预期利益的分割缺少法律依据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偏重和涉及的大部分都是有形财产,滞后的法律和财产形式增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问题显得很不对称。

转化为无形个人财产或者说智力成果时将如何认定财产的性质和权利归属?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律的规定如何做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是比较缺失和落后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作为弱者的姿态存在,她们辛勤抚育孩子、孝顺父母、支持丈夫工作,为此她们失去的是成功的机会,为家庭的奉献让她们将更多的精力投注于家庭还慢慢失去了社会竞争力。

一旦她们为家庭所抛弃而她们的无形付出又在法律中得不到保障,这与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例如当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个进行深造,另一方进行支持,也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私有的无形财产。

所以,只有在夫妻财产制度上体现保护无私为家庭奉献一方的财产利益才能符合我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方略。

因此,在夫妻财产制中,不仅要对有形财产给予规范,对无形财产(例如个人的生存技能)的评价和分割也应该有法可依。

4.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4.1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尚无法解决一切有关婚姻财产的社会问题,增加通则性规定,对可能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做基础性的规定,以应对可能出现新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

努力实现恩格斯所言“婚姻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的理想境界[7]。

4.2法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4.2.1.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

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已成为理论研究者的共识。

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的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夫妻非常财产制,我国也有借鉴的必要性,而且设立夫妻非常财产制在我国也是切实可行的。

其理由在于它是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是为了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

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婚姻法中补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首先是明确规定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借鉴外国经验及立足现实国情,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夫妻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抵债;(3)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4)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处分。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夫妻非常财产制,其次是明确规定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

借鉴外国经验,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应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4.2.2.细化、健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虽然设立了特有财产制,但内容却很不完善,仅确认了静态财产的归属郭翔,而对动态财产的流转关系以及可能引起的相关问题则没有涉及。

因此首先应明确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其次要细化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这方面的立法应当采取概括式、并举式的方式,特别对个人特有财产的孳息、添附应有具体规定,最后增设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责任及请求补偿的规定。

4.2.3.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和补偿的规定

夫妻财产中除了有形财产,还有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还有个人的生存技能。

对尚未形成有形财产的无形财产,如何评价、分割?

如何对实际已付出的弱者体现充分的保护,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

这些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

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实现实质平等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4.2.4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第四项将夫妻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无疑将一份遗产由一人分给了两人。

《婚姻法》等于变相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妻方或夫方纳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8]。

遗赠和赠予是当事人合法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常见形式。

如果按照《婚姻法》将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将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和赠予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埋下纠纷和司法判决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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