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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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

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区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危房拆除重建行为。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鉴定为危房且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房屋。

对未经鉴定或鉴定处理意见为加固等的房屋不在本办法管辖范围内。

此类房屋产权人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根据鉴定意见自行加固修整房屋。

第三条【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危房;

(二)已确定为近期要整体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危房;

(三)按照已批准规划,危房所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危房,相关拆迁单位应协助危房业主或使用人采取简易的排危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如危房在按照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过程中被纳入上述情形之一,且尚未拆除的应停止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作废已批出的有关许可文件。

相关拆迁单位应协助危房业主或使用人采取简易的排危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请危房拆除重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房屋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不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为危房,其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

第五条【拆建原则】危房拆除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拆建审批手续;

(二)危房拆除重建不涉及原产权关系的变更;

(三)原则上按原房地产证登记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

(四)拆除重建后的土地使用年限由国土部门界定;

(五)危房拆除重建由原产权单位(申请人)自行出资建设。

第六条【申报主体】危房拆除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继承人,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部门职责】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便利。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危房重建的规划审批;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拆建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查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房安全鉴定管理、拆除备案和重建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区消防、气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危房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并对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处理意见】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应持鉴定报告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方可申请拆除重建。

第三章危房重建的申请

第十条【重建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不同类型的危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重建:

住宅类危房应在原址上按不超出原建筑物基底边线、原建筑规模、原建筑高度进行恢复性重建。

重建允许在不增加周边的公共资源负担前提下对内部使用功能进行完善和优化。

办公、商业服务设施类危房、工业厂房类危房在不突破原建筑规模、原建筑高度情况下,允许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在不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合法权益和不增加周边公共资源负担的前提下,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适当优化。

办公、商业服务设施类危房拆除重建,不增加周边公共资源负担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适当增加停车位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应按尊重历史和周边现实环境,以支持危房重建的原则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着重审查重建建筑物本身的符合性,并在审查结果上注明危房重建审查。

第十二条【危房重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好《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一式七份)(见附件一)及相应的规定材料(一式一份)向区国土、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危房重建审批】国土部门在危房重建项目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在《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加具同意重建的意见。

第十四条【危房重建审批】区规划部门审核同意重建方案后,在危房所在地公示重建的建筑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规划部门在《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加具同意重建的意见。

第十五条【危房重建审批】区城管部门在重建方案不违反相关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在《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加具同意重建的意见。

第十六条【危房重建审批】区住建部门在重建方案不违反相关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下,在《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加具同意重建的意见。

第四章危房拆除

第十七条【拆除申请】鉴定为整体拆除的危房,申请人在取得区国土、规划、城管、住建部门同意申请的《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后方可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拆除机构】危房的拆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实施,房屋拆除机构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拆除方案,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

第十九条【拆除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区国土、规划、城管、住建部门同意申请的《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好拆除备案后方可开展拆除工作。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房屋拆除后,申请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灭失前设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持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等材料,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危房重建

第二十二条【可不申办施工许可的重建工程】重建房屋规模未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不申办施工许可的,应由重建人或聘请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需要申办施工许可的重建工程】重建房屋规模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需要申办施工许可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或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

一、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区国土、规划、城管、住建部门均签署“同意”的《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

三、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六、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七、其他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危房重建字样。

第二十四条【建设要求】危房重建过程中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不得危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相邻房屋安全防护】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也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因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给予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六章重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六条【可不申办施工许可的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可不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完成后,由申请人填写《江门市新会区危房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七份)(见附件二),提供表中所列各项材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向区国土、规划、城管、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需要申办施工许可的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完成后,应首先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江门市新会区危房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七份)(见附件二),提供表中所列各项材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向区国土、规划、城管、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房屋初始登记】重建房屋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危房重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建筑面积建设,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超建行为,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重建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或出具虚假报告,将非危险房屋或非整体拆除类危房鉴定为整体拆除危房,造成损失的,鉴定机构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危房拆除重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发现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移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违法拆建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查处工作。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建和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危房拆除和重建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移交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拆除尚未重建的房屋,符合危房拆除重建申报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拆除且已建成的房屋,符合危房拆除重建申报条件、按照原建设规模和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的,可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手续。

重建房屋存在加建、改建和扩建等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查处后,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手续。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七条【解释】本法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

2.江门市新会区危房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流程图

 

附件1

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房屋地址

鉴定单位

鉴定报告评级

面积

鉴定报告处理意见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申请材料

鉴定报告及区住建局备案意见

房地产权证明

原规划许可文件或测绘部门对现状测绘资料

重建施工图纸(附全套图纸)

重建工程主体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等)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

 

年月日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

 

年月日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年月日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附件2

江门市新会区危房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工程地址

面积

申请资料

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

房产证注销(灭失)证明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建设工程红线验线表

工程竣工图纸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其他资料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

 

年月日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

 

年月日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年月日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附件3

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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