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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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60—2016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2016-07-04发布2016-07-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职责........................................1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2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5

第五章附则...........................................5

附录A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

附录B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

附录C安全技术交底

附录D相关方人员安全告知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相关方是指:

参与炼钢总厂的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

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

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炼钢总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物流服务是指:

在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从事的职工通勤、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炼钢总厂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外来培训是指:

公司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

参观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接待(牵头)单位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参观考察等在生产现场时间较短、不进行作业的,可以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交生产安全科备案;负责相关方在公司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录A)。

第六条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作业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相关方人员,不得进入炼钢总厂生产作业区域。

第八条生产安全科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炼钢总厂管辖范围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

第九条作业区负责督察相关方在所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相关方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填写《相关方人员安全告知书》(附录D),由专人陪同,做好登记;对于在现场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一条相关方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接待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和炼钢总厂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私自乱动与自身业务无关的现场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打闹,不准与岗位人员长时间交谈,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如遇突发事件,相关方单位负责人要按要求组织人员紧急撤离,保证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相关方应自觉接受炼钢总厂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接待人员及安全员发出的安全指令。

第十五条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及接待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炼钢总厂所在作业区和生产安全科。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司和炼钢总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制止无效后,可以勒令其退场,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以后进入炼钢总厂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炼钢总厂所在作业区和生产安全科对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炼钢总厂绩效考核及有关专项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劳务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接待(牵头)单位应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经公司主管(牵头)部门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后,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录B),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一)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公司主管(或牵头)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二)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炼钢总厂管辖范围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炼钢总厂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炼钢总厂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第二十条外用工安全管理

(一)经公司主管(牵头)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审核后,才能按规定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根据主管(牵头)部门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炼钢总厂相关科室、作业区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展外用工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录C)。

(四)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公司和炼钢总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六)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炼钢总厂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七)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九条至五十八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一)在炼钢总厂从事物流服务的单位,必须与主管(牵头)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二)主管(牵头)部门是物流服务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物流服务单位的各类资质、资格及证照审核,负责落实公司及炼钢总厂相关管理制度。

(三)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公司和炼钢总厂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二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接待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或主管(牵头)部门同意,在接待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时,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及要求,并经炼钢总厂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炼钢总厂管辖范围。

(二)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和炼钢总厂的相关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三)炼钢总厂对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必要时提请主管(牵头)部门协调。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制度予以考核。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附A

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

序号

供应方名称

相关资质、能力及业务范围

地址

联系人

或法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填表人:

填表

附B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

□预审□选用□续用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公司地址

 

邮编

 

 

姓名

职务

手机

电子邮箱

业务联系人

 

 

 

 

质量评价

批次(设备)合格率

评分

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

 

 

 

2.价格评价

评分细则

评分:

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

a.价格低,报价迅速20分

 

 

b.价格较低,报价缓慢15分

c.价格较高,报价迅速10分

d.价格较高,报价缓慢5分

e.报价不合理或不诚实0分

3.使用效果评价

评分细则

评分:

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

a.使用效果很好20分

 

 

b.使用效果较好15分

c.使用效果一般10分

d.使用效果较差5分

e.使用效果很差0分

4.信用评价

评分细则

评分:

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

a.如期交货20分

 

 

b.偶尔延迟交货10分

c.经常延迟交货0分

评分汇总

 

评价时间

 

评价结果

 

是否选(续)用

 

主管领导签字

 

附C

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分项工程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注:

本表一式两份,交底人和接受人各执一份

附录D

相关方人员安全告知书

各位来宾,欢迎大家光临长城特钢公司炼钢总厂。

我厂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

火灾、中毒、触电、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压力容器爆炸、机械伤害、粉尘、噪声、辐射、划割刺伤等伤害。

为了保证大家的人身健康与安全,请熟悉并遵守我厂如下规定:

1.请在我公司接待人员引导下有秩序地进入我公司生产现场;进入生产现场,请不要穿高跟鞋,走指定安全通道,听从接待人员管理;严禁自行在生产区域内活动。

2.请不要直接与岗位操作人员交谈,以免影响工人的注意力。

如有问题可以通过接待人员咨询。

3.如遇火情或突发事件,请跟随我厂员工或接待人员一起疏散到安全地方。

如遇意外事件或发生事故,请及时与带队或陪同人员联系处理。

4.禁止在生产现场触摸、操作与自身业务无关的各种开关、设备,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风险,也可能给我公司员工带来意外伤害。

5.严禁酒后进入本厂;禁止在生产现场吸烟,饮食;禁止在生产现场嬉戏、打闹;禁止各种不文明行为;请勿在生产现场拨打、接听电话、玩手机,以免注意力分散发生意外。

6.进入生产现场,请遵守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提示;请勿触摸加工后的铁屑,以免伤手;生产现场需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

7.请注意作业区内作业的起重机,禁止在吊物下面停留,并应主动避让,以免受到碰撞和重物伤害。

请不要在焊接平台等危险场所停留,以免发生事故伤人。

8.在厂区道路行走时,请走人行通道,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在作业区要注意前方的厂内运输车辆,主动避让,以免电瓶车、叉车、电动平车造成车辆伤害。

9.生产现场可能存在临时占用安全通道现象,请注意脚下工件、设备的位置,防止绊倒、滑跌伤人。

10.请勿靠近正在作业的高大设备,以免高处工具等物品坠落伤人;敬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

谢谢大家的配合,祝大家工作顺利、舒心、愉快!

特此告知!

接待单位:

带队人员:

被告知人承诺:

我已接受培训,清楚上述规定与要求,在进入贵厂生产区后,我将严格遵守,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避免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被告知人签字:

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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