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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目汇总

第一部分物权法

1.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3.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根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7.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8.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则此条款无效。

但该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9.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10.根据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而且留置权的取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2.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3.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14.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5.根据规定,以动产设立质押,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16.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7.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动产设立质押,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18.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9.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21.根据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另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甲知情后与乙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这相当于放弃了撤销权。

22.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第二部分合同法

1.《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根据规定,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根据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5.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6.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7.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8.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9.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适用于不动产)

10.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12.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主债务人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3.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15.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6.根据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1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8.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以,甲公司将货车转让给戊公司后,原租赁合同对戊公司继续有效。

19.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0.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1.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3.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未经同意的,担保无效。

24.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标的物所有权归谁所有,需要另外规则确定。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7.《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对于普通动产,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该条件成就时起合同生效。

2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承包人的工程垫款,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就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但是,该优先受偿权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31.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2.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33.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34.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5.根据规定,由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尽管甲公司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但甲公司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36.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7.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第三部分合伙法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7.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人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9.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12.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1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15.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6.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7.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19.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1.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部分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8.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但并未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0.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

1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履行了出资义务。

1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1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确认股东身份,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14.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题目中是A公司为自己的股东B公司提供担保,而由董事会决议,所以该决议无效。

15.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

17.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8.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直接自行召集。

20.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由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2.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

2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6.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7.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奖金作为出资”不能转让且每年公司是否盈利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不能作为出资。

28.减资还可以以返还出资的方式而减少出资,或者以免除出资义务的方式减资或者以注销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

本题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减资后再注销乙的股权是允许的。

29.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0.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3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第五部分证券法

1.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7.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9.根据规定,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0.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11.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13.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14.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5.根据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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