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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进程中研究国际法蒙古人的西征与战争法

  在历史进程中研究国际法——蒙古人的西征与战争法

-->一、蒙古人西征的历史背景及其性质

 

(一)中世纪蒙古汗国的建立与蒙古人西征

 

12世纪初,蒙古高原上活跃着几个与水草迁徙息息相关的民族——蒙古部、塔塔尔部、克烈亦惕部、乃蛮部等。

当时,不同部族为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和生存,互相征伐。

1162年,蒙古乞颜部孛儿只斤氏的铁木真出生(乞颜部为当时蒙古部族中的一个主要分支,孛儿只斤氏为乞颜部下的一个氏族)。

在草原秩序混乱、人民渴望统一的背景下,铁木真顺应趋势,通过多次战斗,在1206年统一蒙古高原,建立“也客忙豁仑无鲁斯(大蒙古国)”,并被推举为全蒙古民族的可汗,即成吉思汗。

据记载,蒙古汗国建立之初,成吉思汗为拓展国家的生存空间,面向国内外进行规模巨大的扩张战争。

自1218年,从蒙古高原出发西征花剌子模开始,蒙古人便走上世界历史的舞台。

历史上的蒙古人西征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段在13世纪成吉思汗及其儿子在位阶段。

第二段为14世纪,成吉思汗后人帖木儿建立帖木儿帝国时期。

第一阶段有三次西征。

分别在1219年、1236年、1253年,蒙古汗国先后征服花剌子模、俄罗斯、波斯、叙利亚等国,建立起一个横跨欧亚大陆的帝国。

并且1253年旭烈兀领导西征后,在波斯建立伊儿汗国,成为后期蒙古人西征的主要策源地。

第二阶段,成吉思汗女系的后裔帖木儿1370年建立帖木儿帝国,随后举行西征,也先后征服花剌子模、波斯,并将印度纳入势力范围,甚至连奥斯曼土耳其和埃及都曾向其纳贡。

 

(二)蒙古人西征的性质是国家战争行为,也是扩展国家疆域的行为

 

1、蒙古人西征是一种国家的战争行为

首先,蒙古人西征以蒙古汗国,这一独立国家为基础。

中世纪的蒙古社会,存在国家的概念,即“无鲁斯”①。

蒙古汗国,或称“也客忙豁仑无鲁斯”,自建立以来,就被周边国家甚至教皇所承认,还曾与教皇互派使者。

国家身份,即国际法主权的地位毋庸置疑。

其次,蒙古人西征是国家行为。

它是在统治者领导下展开、针对其他国家的行为,代表的是国家利益。

不是私人行为,是国家统治者领导的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

最后,蒙古人西征是典型的战争行为。

这点可根据奥本海学者的权威概念——战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武装部队的争斗,其目的在于彼此制服并由战胜国对他方强加以他所任意要求的和平条件——对比如下:

(1)、战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而蒙古人西征中斗争的双方是国家与国家,即蒙古汗国与他国。

(2)、战争需是国家间的武装争斗,具有相当的武装规模、存在范围、持续时间。

蒙古人西征中,每场战争都是统治者领导的大规模征战,动辄调动十多万士兵,对欧洲等国奔袭,持续时间长短不一。

(3)、战争有明确战争意图,即双方都将武装争斗视为战争行为,其目的在于彼此制服。

西征中,蒙古人进攻前会进行宣战。

如1256年成吉思汗之孙旭烈兀征讨报达国时,先派使者带书信谕降报达的君主,信中表示,如服从可保存土地;不从,则邀其进行战斗。

通过文书的方式,表达“不归顺则宣战”的意思。

可见,蒙古人的西征行为符合战争的概念,是国家之间的行为,是典型战争行为,是与国际法和战争法有关的行为。

 

2、蒙古人西征是一种国际行为

第一,从西征的战争特性看,蒙古人的西征构成一个国际行为。

让·雅克·卢梭曾指出“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夏尔·卢梭在《武装冲突法》中也表示,战争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同时,1912年国际常设冲裁法院在《关于土耳其对俄国的战争赔偿案》中提出,战争构成一个“国际行为”。

依据上述阐述,蒙古人西征是进攻他国的战争行为,应被视作国际行为。

第二,从西征针对的对象看,蒙古人的西征构成一个国际行为。

由于蒙古人的西征是针对其他国家进行的,根据蒙古族习惯法,只要战争打响,敌方的全部都是自己的敌人,战争无论以怎样的名义开始,都非只针对一个国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国家。

两国交战,必然会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或用现代术语为国际间的武力行为。

 

3、蒙古人西征也是一种扩展国家疆域的行为

作为游牧民族,蒙古人对草原的依赖性极强。

草原上本应有足够的生存资源,但现实难遂人意。

每遇亢旱季节,草场枯竭,人民生活艰辛。

随着蒙古高原的统一,民众生活和发展需要更多资源。

此时蒙古统治者为拥有更多物质产品、扩张国家疆域,举行大规模战争势在必行。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期进行的还有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

虽然两者都是战争行为,但作为历史的参照,有显著不同,下文将多次提及。

 

二、战争法的形成及基本理论范畴

 

作为研究的理论背景,下面对战争、战争法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阐述。

 

(一)战争、战争法的基本理论范畴

 

1、战争的概念、特征

从中世纪起,就有很多国际法学者对战争进行阐述,而不同时期的观点逐渐丰富和发展战争一词的内涵。

中世纪末的西班牙学者阿亚拉(1548-1584),作为格劳秀斯之前的先驱者,曾对战争的概念进行界定——战争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武力争斗。

另一位国际法先驱真提利斯(1522-1608),认为“战争是公的武器的正当的斗争”,即战争是公战而非私战。

传统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1583-1645)在《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广义的战争的概念,其含义涵盖一切种类的战争,结果导致这个概念显得有些模糊。

直到国际法学者奥本海(1858-1919)在其书中阐述:

战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武装部队的争斗,其目的在于彼此制服并由战胜国对他方强加以他所任意要求的和平条件。

战争才形成权威概念。

本文参考的是奥本海学者的概念。

随着历史发展,现代

-->学者也有相关论述。

如剑桥大学学者IngridDetter指出:

战争是由具有一定规模、全面武装、佩戴鲜明徽章、接受统率、服从军事纪律的个人组成的群体间的,具有一定强度的持续武力斗争。

我国学者丛文胜认为,战争“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推行其政策而形成的武装冲突和法律状态。

相对传统国际法,现代国际法中战争的概念,不仅指国家之间,还包括被压迫民族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的武装斗争。

因为,在二次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逐渐认同殖民地人民反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战争是合法战争,战争的概念被拓展。

廓清战争的基本概念后,接下来依据奥本海学者的概念,介绍战争的特征。

首先,战争是一种争斗。

奥本海认为,战争是一种使用武装力量的剧烈争斗。

应当双方具有类似的、相应的敌对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对他国未经宣战进行片面的武力行为未得到对方类似敌对行为的回应,或至少对方未声明这些武力行为是战争行为,这些武力行为本身就不是战争。

一个国家对他国片面采取的武力行为或干涉,并不一定是开始战争的行为,无论目的是出于报复、干涉还是其他。

其次,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奥本海认为,只有国家之间的争斗才算战争。

这主要是区分一国之内的内战或者私人之间的战争。

在中世纪,存在私人之间的战争,所谓私战,也有团体和国家之间的战争,如今这种战争基本绝迹。

而所谓的内战,时常可能因归属于一国主权管辖的事项,不能发展成为国际法专门意义上的战争。

另外,尽管现代的概念对战争的主体进行拓展,但从整体看,战争的主体仍主要是国家。

此外,战争作为一种争斗,由国家通过武装部队进行。

这要求战争应具有一定的武装规模,并在原则上,由这些武装部队进行争斗。

各交战国的平民不参加战争,也不应该对他们进攻。

古代战争中,交战国之间不论男女老幼、是否直接参加武装部队,都会受到敌国的伤害。

直到19世纪,让·雅克·卢梭指出,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各交战国的人作为士兵才是敌人,作为公民就不是。

这一学说在欧洲大陆广为传播,促使战争中形成较为人性的区别对待方法,即不直接或间接属于各交战国武装部队的交战国私人,他们的生命、自由以及私人财产——除某些例外情况之外——都受国际法的保护。

 

(二)战争法的萌芽

 

1、战争法的萌芽

国际法史上,战争法的产生意义非凡。

它的产生是一种从自发到自觉,从实践到理论,从萌芽到成熟的过程。

前文提到,中世纪存在战争法的萌芽。

对于这点,邵津学者也指出: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全面阐述传统和中世纪的战争思想和战争规则,从而构建出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体系”。

既然格劳秀斯的理论是在中世纪战争思想等基础上形成的,那么中世纪战争法思想和观念的存在及重要性,不言而喻。

同时,法学理论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现象基础之上。

这些法律现象在时间上必然要发生在法学理论之前。

根据推理,在战争法理论形成前,应已出现很多战争法现象。

而在中世纪宣战及缔结和约的行为普遍存在,这就为战争法的形成铺垫了实践基础。

经分析,无论从战争思想理念上还是从战争现象上,都表明,在中世纪战争法已经萌芽。

战争法的发展正是伴随着中世纪历史的发展,由点滴萌芽的思想和现象汇集到一起,最终在17世纪生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2、中世纪战争法的萌芽与教会法

一些学者认为,中世纪的教会统治导致法学理论成为神学的附庸,不可否认的是,中世纪的战争法萌芽必将从教会法中接受影响——除非战争法是凭空产生,才不必接受历史的遗迹。

如西方学者约翰·莫里斯·凯利所说:

在理论层面,教俗两界都促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出现。

另外涉及战争的“正义战争”理论也是从中世纪开始探讨。

中世纪的教会对战争法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学者的思想理论方面,一是教会制定的若干战争规则方面。

学者的思想理论,以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224-1274)为代表。

他引导了中世纪学者们对正义战争的思考,代表作《神学大全》中个别涉及战争法的观点,还被后世学者所采纳。

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正义战争应满足:

由元首下令进行、有正当的理由(如:

惩罚错误的行为和自卫)、促进正义的意图等等条件。

该理论后被国际法先驱维多利亚参考和继承。

同时,他关于善、区分原则等人道思想的论述,也潜移默化地对其后学者产生影响。

并且,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他提及“万民公法”这一源自自然法的人定法概念。

这些均有助于后续学者对战争法的内容展开深入研究。

教会制定的战争规则方面,主要有宗门和平律、上帝休战律和对武器限制等规定。

宗门和平律指在战时,教会的建筑物、非战斗员(如僧侣、妇幼等)的财产等,不得加以损害。

上帝休战律指凡安息日、四十日斋等节日,不得与人危害的规则。

对武器限制的规定指在作战手段上对某些武器进行禁止。

这些规定都在遏制和减少战争,促使战争人道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另外,尽管未形成专门的教会法律,但中世纪教会领导的十字军东征中形成的“骑士主义精神”,也被认为是战争法理论和精神的溯源之一。

受骑士主义思想影响,战争中的残忍杀戮减少,尊重敌人的行为增多,为战争法的萌芽和生成奠定一定的基础。

 

3、中世纪末期,国际法先驱者们的观点与战争法的萌芽

中世纪末期,出现四位著名国际法学者,即维多利亚、苏亚利兹、阿亚拉、真提利斯。

他们在汲取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之后,形成既有共性,又相互区别的战争法观点,而这些理论正是战争法萌生的明证。

第一位,维多利亚(1480-1546),是托马斯·阿奎那之后,为世人所承认的国际法先驱者。

著有《西班牙人对野蛮人的战争法》一文。

他尝试从神学角度提出一系列正义战争的原因,如以传布福音之名、自卫等,发展了托马斯·阿奎那的正义战争理论。

他还强调,战争的方式和手段应有一定限制,不能滥用等。

第二位,苏亚利兹(1548-1617)。

著有《论战争》等书。

依据经院式观点,苏亚利兹对正义战争进行论述,认为正义战争是对非正义侵犯所行使的惩罚权(例如:

自卫、复仇),并提出“惩罚战争”一词,形成“惩罚战争”理论。

 

三、从实例分析蒙古人西征与战争法..........19

(一)

-->蒙古人西征的性质与战争法............19

1、蒙古人西征开始——征讨花剌子模国.............19

2、征讨花剌子模国战争发动的缘由.............19

3、花剌子模国一战并非不正义之战的战争法分析..........21

4、随后发动西征战争行为与战争法的的比较..............22

四、蒙古人西征行为与战争法的关系............44

(一)蒙古人西征行为对战争法生成具有一定影响...........44

1、蒙古人西征行为的客观历史影响:

间接推动战争法生成......44

2、蒙古人西征行为的反面影响:

穷兵黩武、侵害人民客观上从反面推动战争法生成..........45

 

四、蒙古人西征行为与战争法的关系

 

(一)蒙古人西征行为对战争法生成具有一定影响

 

1、蒙古人西征行为的客观历史影响:

间接推动战争法生成

很多学者认为,战争法的萌芽在中世纪末出现,蒙古人西征与之相差百年,不会对其产生影响。

但对战争相关问题的探讨最早可追溯到托马斯·阿奎那和十字军东征时期,刚好是蒙古人西征的阶段。

作为一项客观历史事实,蒙古人的西征行为,尽管不能如十字军东征一样作为一项重要因素推动战争法萌芽的形成,但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十字军东征后期出现战争法、国际法萌芽产生之基础的骑士精神,而蒙古人西征正为这一内容提供客观历史的助力。

据记载,蒙古人西征直接导致第六次十字军东征中耶路撒冷的丧失。

因为,蒙古人西征的第一个国家是花剌子模。

花剌子模国战败后,向西逃避,后与埃及联盟攻占耶路撒冷,导致十字军东征在十三、十四、十五世纪的延续。

众所周知,十字军东征中的“骑士主义精神”于中世纪末形成,可以爱德华三世(EdwardIII1312-1377)的与杰斯克林(DuGueselius)之间发动的战例做佐证,证明该精神利于各国遵守战争惯例、规范战争行为,为后世战争法规形成奠定基础。

作为相互联系的历史事实,如没有蒙古人的西征,没有花剌子模国和埃及占领耶路撒冷,十字军东征不会继续。

当时的历史年代,是一个世界性的战局。

所谓的“骑士主义精神”正是在这个战局中形成的,否则,就将成为一种偶然。

并且,在第七次十字军东征前,1247年,法国国王遣使要与西征中的蒙古人联盟,攻打耶路撒冷,但后因法国国王坚持让蒙古人信仰基督教而告终。

有国外书籍揣测,如蒙古人与法国联盟,将可能让基督教社会重新掌握耶路撒冷。

若真如此,十三世纪下半叶、十四世纪等后续的十字军东征就不必继续。

以此推理,骑士主义精神能否形成并发展,将无法断定,但至少爱德华三世的战例将不会出现。

可见,客观的历史让蒙古人的西征或间接、或直接导致十字军东征的持续,也间接的作为一种历史因素推动战争法的生成。

从更宏观的角度观察这段历史,蒙古人的的西征导致伊朗、叙利亚等伊斯兰世界的没落,仅剩欧洲世界未受大规模侵害。

这为欧洲世界的文艺复兴、人文科学发展留下巨大空间。

有西方历史学者指出,是蒙古人的西征间接地导致欧洲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使其具备人文理论大规模发展的基础。

基于这样的推论,国际法、战争法理论等都是在西方文明社会的人文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个中偶然和必然联系不言而喻。

中世纪历史与战争法理论的发展相互交织。

作为一种历史演进,战争法理论如任何一种法学理论的发展一样,是一个不能被割断、持续不断的过程。

它不能回避中世纪历史,不能回避十字军东征,自然也不能回避让十字军东征持续的蒙古人西征。

 

结论:

蒙古人西征的研究对战争法的生成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一)蒙古人西征行为与战争法的比较具有重要价值

 

1、蒙古人西征中有可与战争法比较的多种战争行为,可提供经验教训

本文选择蒙古人西征与战争法进行比较,是因蒙古人西征由一系列战争行为构成,同时,这时也是战争法萌芽逐渐产生的阶段。

蒙古人西征中丰富的战争行为与同期战争法内容进行比较,可在对等的背景下给予其客观评价,发掘其中是否含有战争法、国际法因素。

蒙古人西征的行为与后世战争法进行比较,能在较宏观的幅度内,对其深入研究,更明显看出种种战争行为所具的优劣性,探索是否具有摒弃或吸收的意义。

通篇列举大量史料,总体上按照遵循战争法、违反战争法到值得战争法认可和借鉴的行为的顺序,对蒙古人西征行为与战争法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全文最先对蒙古人西征中的宣战和缔结条约行为进行与战争法内容的比较,研究发现,这些行为不仅有规律可循,更存在遵循当时战争法规则的做法。

随后,又从正反两方面将蒙古人西征中的其他行为同战争法内容进行分析。

以利用俘虏和被征服地区人民做战士、血腥屠城等为反面行为。

它们展示出蒙古人陈旧的习惯法以及落后法律理念。

同时,以对征服地区(俄罗斯)统治和实施宗教自由、包容政策为正面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在理念和实践上优先于中世纪战争法的相关内容,对现代战争法也有吸收价值。

 

2、蒙古人西征中含有类似战争规范内容的《成吉思汗法典》,有与战争法比较的价值

蒙古人西征之前和之中形成的《成吉思汗法典》也为与战争法内容进行比较提供良好素材。

因为,《成吉思汗法典》中包含的战争规定以及其他内容对指导蒙古人西征发挥重大作用。

它说明蒙古人西征并非肆意妄为,相反,是在法典的指导下进行的。

宣战行为、血腥屠城的行为、对征服地区管理的行为、宗教宽容的行为等等,其背后隐含的均是《成吉思汗法典》的引导和影响。

所以,在将这些行为与战争法的内容进行比较时,本文也将《成吉思汗法典》的相关内容与战争法进行比较。

比较发现,首先《成吉思汗法典》中有关宣战的规定隐含着战争法因素。

成吉思汗这一法典的创造者,在对宣战行为的思考上已突破一国的角度,产生细微国际法

-->思维的萌动。

该条宣战规定的国际法本质已得到西方学者维尔纳德斯基的认可。

其次,因受法典指导,西征行为与战争法内容比较下的优劣,也体现法典内容的优劣。

如蒙古人实施利用战俘作战、血腥屠城等行为,突出法典的落后和野蛮之处,而同是依据法典,蒙古人贯彻的宗教包容政策也表现法典与战争法相关内容比较具有的优越性。

分析表明,《成吉思汗法典》虽是统治者制定的国内法,但其有关战争的规定值得与同期及后世战争法内容比较。

中世纪蒙古人西征在它指导下进行,彰显它的法律理念。

这些对比,利于将蒙古人西征中的行为与战争法相关内容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探讨。

 

(二)蒙古人西征行为对后世战争法发展、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1、蒙古人西征中的血腥行为、对人民进行侵害的行为被战争法所摒弃

中世纪蒙古人西征,所到之处,杀戮人民,毁废城市。

这一次游牧民族对文明社会的大规模侵袭,导致很多地区一片狼藉。

所以,它对后世战争法的作用以反面为主。

屠杀、掠夺、大肆侵犯,是蒙古人西征中典型做法。

缺乏人道的行为,不仅给予西方文明社会忌惮的效果,更不被中世纪及后世战争法内容所认可。

并且,恐怖的征服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引发被征服的西方人民对战争行为的思索。

前文提到,中世纪蒙古人西征中对妇女的侵害,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战争法学者对妇女保护问题的思索。

由此可知,蒙古人西征中的血腥行为在反面一定程度上催生战争法的萌芽,对后世战争法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

尽管这些在今日可能被视作战争犯罪的行为,令蒙古人西征显得残忍异常。

但不应用现代国际法苛求历史,应从客观角度来从中获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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