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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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安防设施达标水平,不断增强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保障集体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设施”是指全省信用社(银行)的运钞车、金库
(含业务库,下同)、值班守库室、营业场所、中心机房、监控设备、消防系统等物防技防设施设备。
第三条全省信用社(银行)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安全坚固、经济美观、符合规定、一次达标、超前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营业网点建造、装修,应按上级保卫部门与公安部门同意后的设计方案施工。
工程竣工要经保卫部门、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启用。
第五条营业网点的基础防护设施,必须与网点风险等级相对应的防护级别要求相统一。
新建营业场所安防设施达标要一步到位。
第二章基础防护设施标淮
第六条现金库房建设必须具备防抢、防盗、防潮、防火、防破坏功能,安全牢固、库容适中。
(一)金库位置应隐蔽,避开地下的市政、通讯设施、原始沟渠和室内的通风、排水管道。
金库设在地下室时应进行被覆,装备抽(排)水、通风设施。
(二)金库墙体不得临街,不得与外单位通用一道墙体,以利于进行周边控
制。
(三)库房面积根据需要确定。
市(县)单位中心金库内,应分隔成内外库,
外库作为钞票整点或尾箱存放地。
(四)金库墙体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应采用⊙1、8厘米钢筋,双层错位排列,钢线捆扎,筋距15×15厘米,500标号以上水泥浇注,墙体厚度不少于32厘米,混凝土强度为C30。
(五)金库通风孔应采用“Z”型或错位式,呈内高外低,出口不临街,通风孔直径以20×20厘米以下为宜。
通风孔内外应装防护铁栏或钢板百叶窗,钢板厚度不少于0.5厘米,栏距或百叶窗不得大于1厘米。
通风孔应设在离地面2、5米以上位置,安装空调或排气设施时,风口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六)库室内(包括外库)不得吊装天花板。
应按照设计规格铺设电源线,电源线应使用防火套管。
电源开关应装在库门外,库内照明采用防爆灯具,室内应吊装干粉自动灭火剂。
(七)金库门应选用经公安部门检测有资质证书的厂家并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有双锁具的金库门。
(八)守库室应单独配备消防及自卫器材。
(九)开设保管箱业务的,其保管库的建筑结构与金库的结构要求相同。
第七条设置金库的营业网点,必须设置守库值班室。
(一)守库室位置要靠近库房,库房与营业室分隔,分别设置供值班、守库人员进出的通道。
值守人员对库房安全情况的监控,主要通过“观察孔”、报警器或闭路电视等手段实施。
(二)库房内应安装专用防爆灯和应急照明,灯泡不得超过40瓦;守库室必须预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安防器材。
(三)守库室内,必须设置卫生间。
(四)守库室临街时,窗户应离地2米以上,外部不留窗台,并装⊙1.8厘米、间距10×10厘米的钢筋护栏或百叶窗,低于2米的要设置活动窗帘。
第八条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要按照GA38-2004标准进行改造和建设,符合防抢、防盗、防火、防破坏的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所有窗户,应装上⊙1.8厘米、间距10×10厘米的钢筋防护栏,并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牢所有接触点。
窗框应用金属材料并与预埋入墙体的钢筋焊接加固。
直接进行现金收付的营业室在首层的,出纳区临街窗户应安装防弹玻璃。
(二)营业场所的前、后、侧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或防尾随联动互锁门,并设置固定锁(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封闭型的门应装观察用的“猫眼”或可视对讲机。
(三)营业室安全设施要求:
1、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应设置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柜台,现金出纳柜台高度应≥80厘米,厚度应≥50厘米。
2、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其宽度应≤180厘米,高度应≥150厘米,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厘米处。
采用二块防弹玻璃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厘米,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应≤2厘米。
防弹玻璃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3、营业场所应安装的防弹玻璃夹层内有产品合格证必须有、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的防弹玻璃。
4、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厘米(长)×20厘米(宽)×I5厘米(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并加装推拉板。
5、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防弹玻璃。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6、营业场所应设室内卫生间,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不得与守库室共用一套)。
(四)有条件的营业场所,要建筑围墙,围墙要坚固,墙高要达到规定要求。
墙面要光滑,顶部要设置防攀越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第三章技术防护设施标淮
第九条所有营业网点都必须配足消防和应急防卫器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部门或“110”报警中心联网。
营业场所和守库室,应配备能与外界联络的有线或无线通讯工具。
(一)营业网点所处楼房楼层内空高度低于240厘米、营业厅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应备有足量的灭火器。
营业厅和楼梯口应装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
楼层内空高于240厘米的,应装自动喷淋、烟感探测等自动消防系统。
(二)营业柜台应装有“开关式”交、直流功能的应急报警器。
脚挑和手动按钮数量可根据柜台长度、临柜人数而定,选择既隐蔽又方便使用的位置安装。
营业厅大门内外要各装一个大功率的现场报警喇叭。
(三)营业场所内、守库室、库房主要通道和门窗应装有红外线感应式入侵报警系统。
(四)县级以上城区(含县城)及周边治安环境复杂的营业网点柜台上方,应
安装防爆反抢劫装置。
(五)库房内应装有微波报警探测器、振动探测报警器或红外报警探测器两种以上报警装置。
(六)报警系统应有声光显示、现场监听复核功能,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的位置、时间,能自动启动与有关部门通讯联络或报警传输装置,有防止误动报警及防破坏功能。
(七)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和连续使用24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八)报警系统的中心控制室,应设在守库室或较为隐蔽的地方。
(九)营业场所选用的报警设备、部件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属于经过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条一、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均应在完善上述防范设施的基础上,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现金柜台、自动柜员机和运钞车运作情况进行闭路电视监控,实施“全方位防护”。
(一)电视监控设备应选用设备精良、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数字录像录音主控系统。
(二)主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1、能远程实时监控、记录柜台收付交易、场所人员活动、现金清点、出入库房的全过程;
2、具有自动报警设防、图像监视监听、循环录像等功能;
3、镜头分辨率高,资料回放图像能清晰分辨业务操作过程、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及客户脸部特征;
4、具有图像打印、检索、处理等功能;
5、能预备远程实时联网接口和支持升级的功能系统。
(三)闭路电视监控应能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所有通道、进入中心控制室(守库室)及金库的通道、现金清点间、运钞车停靠点和自动柜员机进行有效地监控,在营业期间实行不间断录相、录音,非营业期间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录音、录相设备,延迟2—3秒启动现场照明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
(四)闭路电视应有不间断电源或连续工作24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五)要建立远程全方位监控的中心控制室。
控制室应具备下列功能:
可同时控制闭路电视和报警系统联动报警;能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入侵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故障等)并在屏幕上显示;能够显示报警时间及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能够与当地“110”报警中心联网报警。
第十一条行、社总部应配备专用防弹运钞车。
(一)配备标准。
各行社原则上配备2台专用运钞车,但所辖支行信用社在30
个以上的可配备3台专用运钞车,最多不超过4台。
(二)对运钞车的要求。
所配运钞车辆,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认证的防弹专用运钞车厂家生产的车辆。
(三)车内应安装固定于车体,具有防砸、防撬功能的保险箱(柜)。
(四)随车应配备无线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GPS”卫星定位系统。
(五)车内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第十二条现金运送量大,或异地押运途经社会治安状况复杂的地区以及目的地属偏远网点的,应配置运钞护卫车。
护卫车的技术性能要优于运钞车,并配备与运钞车通话的对讲机及远距离通信工具。
第十三条执行运钞、押运任务的人员除按规定配备枪支弹药外,还应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等防卫防护器材。
第四章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的购建坚持统一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行、社保卫部门是本辖区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部门,省联社安全管理部门对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银行)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有指导权。
第十五条行、社保卫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对基础防护设施(营业厅、金库或业务库、守库室、保管库、围墙)和技术防护设施的设计图纸、建筑材料、材料价格、施工质量等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六条技术防护设施建设由省联社保卫部门统一款式和标准,以树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整体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专用运钞车的选型、购置计划,按省联社购车管理办法统一购置,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行、社保卫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相关业务知识,认真履行指导、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各行、社保卫部门在安全防范设施基础建设、装饰维修、报警系统及监控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中,要协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检查监督,保障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基建主管部门要邀请上级保卫部门、公安机关会同本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技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
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均应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工程通过验收后,保卫部门要收集工程有关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及说明、技防工程审批表、报建审批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验收单、特殊材料发票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各行、社保卫部门要搞好技防设施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加强检查指导,定期维护,保障技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建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由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保养维修制度。
系统运行情况、故障及排除情况、保养与维修情况等由操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除进入夜间值班状态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要保持录像记录状态;非在录像记录状态时,应处于报警同步录像的待机状态,严禁断电停机。
(三)要建立录像资料的保管查阅制度。
保管期限以能进行账务检查为宜,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