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版+最新知识点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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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版+最新知识点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大纲要求:
掌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1、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
(1)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
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2)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3)应急管理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等。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1)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
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市、县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配合的作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
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1、国家监察
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
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
2、地方监管
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大,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
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
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4)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3)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6)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煤矿安全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
方式。
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
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垂直与分级相结合。
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但是,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除政府监督外,其他方面的监督也十分重要。
其他监督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尤其需要发挥其他方面的监督,如新闻媒体的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
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1.权威性
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是
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
家意志。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各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
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
盾的。
3.普遍约束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
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3.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
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5.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6.建立举报制度。
7.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9.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
10.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11.组织事故调查。
12.事故信息发布。
1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
况。
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职责。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
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
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
(1)申请。
申请人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文件、资料。
(2)受理。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征求意见。
对有些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些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4)审查和调查。
经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作出决定。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送达。
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如召开有关会议、安全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
1.事前的监督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
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
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
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
(1)行为监察。
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2)技术监察。
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使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
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人手。
3.事后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
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和技术。
2.机构设置和安全教育培训。
3.隐患治理。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
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职业危害。
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
成立,作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
机构,承担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煤矿安全监察实
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
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管理。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实行垂直管理
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各煤矿安全监
察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负责,包括监察装备、
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
它不同于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
门,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2.监察和管理分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承担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只实行对煤矿安
全的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
3.分区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设置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
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煤矿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
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
它不同于质
检和工商的行政执法,以现有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
4.国家监察
正是基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
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能。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
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
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
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
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
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
作。
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
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
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
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
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
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
和资格认证的情况。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
书,责令限期整改。
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
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
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
出事故处理建议。
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的系统、全面监察工作。
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工作地点的移动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日常监察
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
察。
2.重点监察
对重点事项的监察,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监察等。
3.专项监察
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安全工作重点,组织专项监察。
如当前煤矿专项监察的重点是瓦斯治理和停产整顿,专项监察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抽放,是否安装监测系统,该停产整顿的矿井
是否停产了,该关闭的是否关闭了。
4.定期监察
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时期,定期组织的监察。
年初,经过春
节后,矿井恢复生产,年底,突击生产,都容易发生事故。
(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
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和查事故处理,看被监察的煤矿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其重点监察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
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7.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
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
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
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样、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
井下避险路线等。
9.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
用。
10.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
段和装备,使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
11.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
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安全认证。
12.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13.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
施,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14.在停工或者恢复采煤作业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15.是否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是否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
劳动。
16.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17.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
18.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
品。
第三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
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
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
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事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