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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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第六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克己奉公。

第七条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

第八条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原则上各门功课无补考,且获得过一项校级或校级以上各类奖励,或者获得过一项院级优秀综合奖励(指院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共青团员、院优秀团干等综合奖励)等荣誉称号。

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对自愿申请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组织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或经过党校培训而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制订年度发展计划,报校党委组织部。

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或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与之有关的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四章优秀团员推优入党

第十六条通过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青年学生可以由各班级和支部向院党总支部推荐其为拟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入党动机端正。

第十八条在校思想表现好、没有受过院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没有过卫生不合格和晚归情况,若有可以通过获得相应优秀抵消)。

第十九条递交入党申请书已满一年,并经常向组汇报思想可通过交思想汇报的形式进行(每季度至少一篇)。

第二十条积极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参加建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第二十一条学习成绩优良,当所内无补考考科,累计补考科目不能超过3门,原则上通过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

第二十二条综合成绩在本班前50%。

第二十三条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并获得一项以上校优秀或一项以上院级综合奖励,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群众基础好,团员推优时超过2/3的班级团员同意,群众意见调查反应良好。

第二十五条为本年度发展计划人员。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指定。

介绍人中必须一名是教师正式党员和一名是学生正式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八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团组织推优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九条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之前,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审查认为合格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三十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思想汇报、群众谈话记录及综合材料、预备党员考查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的培养对象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

第三十二条学生预备党员由院党委(党总支部)审批。

审批时,要求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成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不是党委(总支部)成员的教学院团委(团总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组织部派一名负责人参加。

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批意见栏中,《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校党委公章,以示授权。

同时,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将新党员花名册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公示制。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须将当次拟发展对象和即将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公示一周,并公布所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和校党委组织部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多方听取师生意见,并将公示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

对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确实不符合发展或转正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审批预备党员前,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三十五条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扬民主,表决决定。

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六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审查。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或审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条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由院党委(党总支部)审批。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查或审批。

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查或审批。

第四十二条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第七章.学生党员的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为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学生党员“争先、创优”的进取精神,特在我院学生中开展“三原色”党建活动。

一、红:

象征热情,表达学生党员对党的忠诚和热爱、对工作的热忱,通过实践活动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主要内容:

(一)带一个班级:

(1)协助班干部做好班级工作;

(2)组织协调,信息上传下达,协调班级同学关系(3)指导、协调做好班级党建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二)管2—3间宿舍:

(1)管好自己所在寝室,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2)充分了解所带宿舍的情况(3)协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4)督促搞好寝室卫生,做好违纪学生教育。

(三)帮一个学生(重点是五困学生:

思想困惑、生活困窘、学习困境、心理困扰、就业困难)

2、黄:

代表警惕、谨慎,表达学生党员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主要内容:

(1)保持思想上的高度警惕,保持严肃的工作和生活作风,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上交思想汇报

(2)保持党的先进性,争做优秀党员。

对学生党员寝室进行挂牌,接受全院学生的共同的监督。

3、蓝:

代表宁静、广博,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提高党员的个人素质,展示学生党员饱满的额精神状态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主要内容:

(1)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2)加强网络宣传教育阵地的建设,在院学生工作板块开设党建专栏和相关论坛,帮助和引导学生客观全面的了解党,认识党,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3)加强自我教育。

第八章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树立我院学生党员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调动全体学生党员参与学院管理工作,特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生党员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中流砥柱力量,学生党员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营造“全面参与、全员管理”的党建工作氛围。

第四十七条本考核制度内容包括群众评议、个人评议和组织评议三个单项:

群众评议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结果每学期公布一次。

群众评议:

党务工作中心评议考核部派人员不定期对学生党员蹲点宿舍和蹲点班级,以及学生党员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群众调查,收集学生党员开展工作所得的群众效果。

个人评议和支部评议每月综合进行一次,评定结果每月公布一次。

个人评议(50%):

包括品德考核、勤绩考核、能力考核、学习成绩四个方面:

品德考核:

考核学生党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以及总体素质;

勤绩考核:

考核学生党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能力考核:

考核学生党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学习成绩:

考核学生党员专业学习和课外学习所取得的成绩。

组织评议(50%):

包括工作实绩一个方面:

工作实绩:

考核学生党员工作取得的成效。

包括各支委对支部成员参与支部事务表现的综合评议,日管部和女生部对党员个人宿舍和蹲点宿舍的客观评议,学习部和组织部对党员蹲点班级的客观评议,以及党务工作中心、评议考核部、学习部和团委学生会对党员工作开展的客观评议,考核学生党员开展工作所取得的客观效果。

党员考核的每个单项基准分均为60分,根据考核制度对每个单项进行加减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量化考核得分在前20%为优秀,前20%~50%为良好,其余30%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月考核计算公式:

得分=个人评议*50%+组织评议*50%。

第四十九条为了体现考核的公平性,我们对有蹲点班级和蹲点宿舍工作的学生党员分年级和类别分开评等级,各组别比例不变。

第五十条此考核制度适用于化学化工学院所有非毕业生党员。

第九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一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每年12月10日前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来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院党委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年要检查一次,并于年底将检查的结果向校党委报告,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坚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党规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院党委总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化学化工学院党委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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