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户外广告牌制作招标-文件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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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豫珑城项目招标文件
中街豫珑城
广告牌制作安装招标文件
编号:
SYYY-YXZB-105
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豫珑城”项目广告牌制作安装
招标文件
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现对沈阳“豫珑城”项目的广告牌制作安装单位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本招标工程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人
一、项目概况
沈阳豫珑城项目地处沈阳市沈河区的商业中心,南面距离沈阳的主要商业步行街“中街”200米左右,距离沈阳故宫400米左右,南面隔离北中街紧邻总面积达13万平米的香港恒隆广场,西面隔正阳街为即将开发建设的久光百货,其总面积接近20万平米,东面是沈阳1世界商厦,北面隔九门路将来规划中将建设为城市绿化九门遗址公园,基地总面积为3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2万平方米,业态包含黄金珠宝、餐饮、零售、老字号品牌商铺、娱乐、酒店等各种业态,是整个东北区域独一无二的大商业、大旅游、大文化相融合的超级商业旗舰综合体。
由上海三益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投标人有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对地产项目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的经验。
三、招标范围及报价原则
1、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对沈阳“豫珑城”项目临时营销中心户外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
2、报价原则:
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制作方案,采用清单式报价,报价以平方米为单位报价,报价价格需包含广告牌制作费、画面制作费、安装费、运费、五金杂料、税金等费用。
四、招标文件发放的时间、地点
1、时间:
2014年03月20日早8:
30~晚17:
00;
2、地点:
沈阳市北顺城路123号营销部(白塔小学对面)。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份数:
一正三副;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4年03月21日15时,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地点:
沈阳市北顺城路123号,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营销部。
六、对招标文件的询问
凡对本次招标文件提出询问,请于2014年03月20日17:
00前与本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用信函或传真的形式提出)。
七、招标人信息
1、名称:
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2、地址:
沈阳市北顺城路123号
3、项目联系人:
曹慧敏
4、联系电话:
024-8418222218640149981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附件
沈阳豫珑城项目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人:
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框架合同,作为实施具体工程的依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沈阳“豫珑城”项目(下称“本项目”)广告牌(含射灯)制作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沈阳“豫珑城”项目。
3、承包方式:
包制作、包安装、包工包料、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工程清洁、包市场风险等的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沈阳“豫珑城”项目临时营销中心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预估工程量为460平方米(含射灯),具体以实际施工量为准。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甲方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2、竣工日期:
开工后10天。
3、单次工程工期为10天(含法定节假日)。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任务,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项目,则每延迟一天按单次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予以扣罚违约金,误期赔偿上限为单次工程合同总价的10%。
5、暂停施工:
5.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5.2、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验收:
应符合合同约定及设计方案的要求,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质量等级。
1.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损失。
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
1、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2、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计算,即甲方在合同期内需要制作安装户外广告牌时,将制作所需图样、清单发至乙方,并指定合同约定的耗材项目,乙方于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制作安装工程。
耗材、制作及安装费用按照以下单价按实际用量计算,工程量清单应由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为:
乙方制作安装完成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此期限于第十条第1款1.1涉及延迟付款违约责任,请财务确认。
成本修改为30日。
内结付全部款项的50%;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结付全部款项的30%;20%为质保金,质保期18个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无发生扣除质保金问题,质保期满后30日内甲方将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指派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负责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指派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保护好现场,有伤员的应立即抢救,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七、关于工程材料的约定
材料选用:
本工程招标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采用由乙方自行询价、采购、运输、保管的供应方式。
所有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否则,不得用于本工程,并由乙方负责调换,且此调换不得变更原报价。
凡在签订施工协议前有甲方已经确认认可的材料,以双方签认封样的材料样品为准。
使用前必须拿样品交由甲方确认,甲方对样品确认后,乙方方可购买使用。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本工程的施工用电的电费由乙方承担。
2、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脚手架均由乙方自备自行负责搭设。
3、本工程所有产生的施工垃圾,乙方必须负责及时清理。
保证施工区域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和工程清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乙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甲方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要求。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于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损坏的,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乙方承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所有和工程有关的保险责任。
7、广告牌制作及使用期间,一切与政府或其他管理部门相关的审批问题由乙方单独负责,甲方不参与与政府的任何沟通及费用。
如因与本工程相关的审批问题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工程完毕后发生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拆除罚款等要求,全部由乙方负责协调;如乙方协调不成导致该广告牌最终被拆除的(甲方主动拆除除外),甲方尚未付款的不予支付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经付款的乙方应全部返还。
以上乙方义务不以甲方是否验收合格为前提。
九、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完竣工验收报告并签收。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3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4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争议:
2.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质量保修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为每单次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后的一年。
2、保修期内,如出现广告牌破损等问题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实现广告宣传作用的任何问题,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日内派人修理完毕;否则,甲方将扣除质保金作为甲方损失赔付,质保金不足赔付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如未发生扣除质保金情况的,双方于保修期满后30日内结算,甲方将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乙方。
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1、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合同经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单次工程合同以单次工程合同或确认书为准。
2、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合同期内形成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及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但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5、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
后,可对本合同补充或修改,作为合同附加条款视作有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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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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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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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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