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问题及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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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问题及应对
李忠
“校企合作”是通过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应用技术人才的主要方式,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直接目标,以人格完善与技能提升为基本内容,以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为主要育人方式,以实现教育与经济融合与协调发展作为长远目标。
通过“校企合作”培养职业人,既体现在职业教育的历史上,也体现于职业教育的现实中,并在现实中孕育出强大的生命力,依然是未来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基本方式。
然而,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相当低,“校企合作”不畅,呈现职业院校一条腿走路的被动局面,既影响到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也影响到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与经济转型,使得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双双陷入被动。
因此,对“校企合作”问题的探讨,不仅是职业教育理论建设的需要,更是职业教育现实发展的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现状及问题
作为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校企合作”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5年11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将“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并列为职业教育改革的方向,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此后,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的建设重点,受到中央政府的持续关注。
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
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校企合作”取得一定成效。
主要体现在:
其一,初步构建起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合作平台,形成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其二,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法规,涉及学生实习、企业办学等方面。
其三,集团化办学的合作形式初具规模,涉及职教集团200余个,参与企业3500余家。
东南沿海地区(如青岛、浙江、海南等地)尤为突出,甚至形成合作章程,如《海宁市校企合作联盟章程》等,集团化办学经验交流会也在多地举行,校企合作实践得以持续开展。
在政府强力推动以及职业院校与企业参与下,无论在宏观政策和制度(尤其是财政支持)层面,还是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校企合作都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从校企合作的质量看,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的质量。
(一)合作双方对校企合作的认知程度低
作为合作主体,职业院校与企业仅仅将校企合作视为人才培养的一个环节,而没有将合作作为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举措。
多数职业院校与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停留在“职业学校为企业培养人才,企业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场所”层面。
职业学校虽积极联系企业、开展合作,却只是为学生寻求实习场地或者与企业形成“订单关系”,为学生毕业后进入企业创造条件。
对于人才培养目标设计、内容选择以及教学大纲、课程制定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学校不会要求企业参与,企业没有也不会主动参加。
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知,同样停留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与机会的层面,而非深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内部,在合作中处于被动应对而非主动承担的状态。
有人对2011年北京部分大型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
企业主要关注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不认为应该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即便合作,企业也愿意与知名大学而非职业院校合作。
从权益角度出发,企业认为职业教育不是自己的责任,避免承担技能人才培养成本。
因此,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企业,都将校企合作仅仅作为人才培养中的一个环节,却没有将合作作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方式。
(二)学校与企业合作意愿高,合作质量低
与认知程度低密切相关的是,校企合作意愿高于实际情况,合作质量低。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校企双方均表现出较高的合作意愿,但实际参与合作的企业较少,学校的积极性高于企业。
2012年,有学者对11个东中部省份校企合作现状调查显示,校企双方合作意愿颇高:
有合作意愿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占到调查对象的90%以上。
但是,与此形成显著差异的是实际合作并不多,据学者2011年对山东省96家企业调研的结果,62.5%的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校企合作。
在对11个东中部省份校企合作现状调查的样本中,有校企合作形式的专业半数以上是学校主动联系企业,学校的合作积极性高于企业。
其次,校企合作程度低、质量低,即部分企业虽然表现出较高的参与意愿,却由于参与程度低,导致合作质量低,满意度同样低,均未达到双方期望值。
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层次浅、质量低,可以细化为如下情形:
第一,合作形式单一、企业参与度低。
合作主要围绕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训场所的形式开展,企业几乎不参与教学目标、专业、课程等制定和设置;第二,合作过程简单,企业接受实习学生人数较少,仅为学生提供实习场地与机会;第三,参与合作的企业类型单一,且很少出现企业主动承担校企合作的现象;第四,企业在人员聘用时,对有校企合作经历学生的需求较低;第五,配套资金不足。
(三)有效供给不足,政策实施不力,缺乏协调服务平台
从供给的角度考察,校企合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学校与企业积极参与,还需要外部组织或中介为合作营造环境、提供平台等众多条件,保障有效供给。
然而,在目前情况下,除政府政策供给充足外,其他条件尚在建设之中,无法满足校企合作的需要。
即便政策供给,数量虽多,却存在与实践融通的问题,实施效果有待检验。
加之,学校与企业之间缺少协调服务平台,使得合作双方各行其是:
学校考虑的是解决学生实习与就业问题,企业考虑的则是获得廉价劳动力、降低生产成本;合作虽然在进行,却有偏离育人方向之虞,给长期、深入、有效合作埋下隐患。
同时,由于缺乏协调服务平台,无法对整个行业进行统筹,校企合作多以企业与学校的点对点的形式存在,成功经验难以有效推广。
总体而言,校企合作虽然得到认可,有效供给却明显不足,降低了校企合作的普及性和实效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学生、学校、企业乃至经济发展都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校企合作不充分,使职业院校学生培养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受教育过程不完整,学生无法获得完整的职业教育,教育质量低下,学生在人格、技能、能力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提升,职场竞争力弱。
其次,制约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发展,使校企双方均陷于被动。
由于企业参与程度低,使职业学校教育脱离工作场所,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职业院校陷入被动;同时,企业由于难以招到合适人才,无法实现技术更新,产业升级受阻。
最后,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技能人才的短缺,势必制约技术向经济效益的转化,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律要求学校与企业共同发力。
但是,现实中的职业教育却是职业院校单腿走路。
校企合作不会凭空出现,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条件,而且需要这些条件之间的关系相互匹配。
二、“校企合作”困难的原因分析
作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在工业化国家发展得相当成熟,成效显著。
但在我国,校企合作却因诸多条件限制难以有效展开。
其中,企业教育传统中断引发的校企合作经验的缺失,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的偏差将职业教育摆在尴尬位置,法律建设的滞后导致校企合作保障缺失,利益驱动机制不完善使合作双方动力不足等,是校企合作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教育传统的中断:
“校企合作”经验缺失
校企合作的有效进行,需要企业有相关经验。
这种经验,积淀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境之中。
在职业学校出现之前乃至之后的很长时间里,企业都在承担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责任。
然而,1949年后,企业的教育职能逐渐被剥离,职业学校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今日所言的“校企合作”,也是以职业学校为主体的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之所以出现浅层次、低质量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缺乏教育经验所致。
职业教育是缘起于生产工作场所中的教育。
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之前乃至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学徒制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形态。
伴随新式企业的出现,企业成为新式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
左宗棠在奏设福建船政局时指出:
“兹局之设,所重在学造西洋机器以成轮船,俾中国得转相授受,为永远之利。
”福建船政局成为企校一体的教育型企业,以至于洋监督日意格说:
“船政局的目的与其说是建造舰船,不如说是使中国学会建造和操作舰船的本领。
”福建船政局的做法取得显著成效,被随后企业所效仿。
福建船政学堂被称为现代中国职业教育的起点,可见,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缘起于企业教育设施的设立。
《癸卯学制》虽然将“实业教育”列入学制,但在实施中却采取企业教育或企业与实业学堂合作的方式进行。
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沿两条路径发展:
其一,企业教育。
民国时期大量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1932年颁布的《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要求:
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设立劳工学校或劳工班,人数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联合办理劳工学校或劳工班。
通过法令,使企业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企业教育在全国范围展开。
其二,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教育迅速发展,呈现以职业学校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的制度安排。
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布与实施,使职业学校教育体系开始形成。
民国时期职业教育“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渐被职业学校教育取代。
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教育与职业学校教育得以保留。
然而,“文革”期间,职业教育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双轨学制”的翻版,是教育不平等的体现,职业学校被改造成普通学校。
“改革开放”后的职业教育恢复重建,主要是恢复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占同层级学校的半数。
然而,这种做法虽然推动了职业教育发展,却强化了职业学校“一条腿”走路的办学格局。
当政策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时,企业既缺教育经验,又认为教育非份内之事,参与程度与效果大受影响。
这是造成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表面意愿高而实际参与程度低、层次浅且质量低的重要原因。
(二)现实的刻板:
偏狭的理论研究与歧视性的制度安排
传统的中断,造成经验缺失,使校企合作难以有效实施。
偏狭的教育理论研究与刻板的制度安排,使得这一问题趋于严重。
对教育的偏狭研究,主要体现在将教育理解为学校教育。
相应地,职业教育被理解为职业学校教育。
新中国的教育理论主要是在借鉴苏联教育学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凯洛夫的《教育学》对中国教育理论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钟启泉指出:
“这种‘凯洛夫’式的教育学一经形成便经久不衰……从而导致我国的教育学只在一种模式下谋求发展,人们只在一种视界里构造着承袭了‘凯洛夫’基因的中国教育学。
”凯洛夫《教育学》是学校教育理论,主要围绕学校教育展开,探究的是学校教育发生发展规律。
受凯洛夫《教育学》的影响,学者在言说教育时,主要是指学校教育;探究职业教育时,主要关注的是职业学校教育,而学校教育主要被认为是政府职责而非企业职责。
这种现状,是企业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理论根源。
理论研究结果对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并由制度得以强化。
这从经济制度与教育制度两个方面体现出来:
经济制度将职业教育从企业中剥离,教育制度则将职业教育安排在边缘地位。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一些原本由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开始与企业脱离;学校与企业相对独立,分由不同部门管理,职业学校主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校企双方将“育人”与“用人”分开,育人成为职业学校单方面的责任。
企业虽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训基地,却未将自己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校企合作难以深入,造成校企合作层次浅、质量低。
同时,教育制度将职业教育作为低质教育。
在现行教育制度下,职业院校仅能招收中考与高考中失利的学生,职业院校毕业学生多数直接进入人才市场而鲜有继续升学的通道,部分职业院校学生虽然可获得“学士”学位,却无法获得“硕士”“博士”学位。
这种制度安排,将职业教育摆在比较尴尬的境地。
这是企业愿意与著名大学而非职业院校合作的重要原因。
(三)职业教育法律的缺陷:
“校企合作”难以依法进行
完备的法律是校企合作的保障。
然而,法律建设滞后成为我国校企合作的短板。
目前,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却对校企合作的规定相当简单且柔性。
法律虽然有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实施情况却不尽人意。
原因有二:
其一,强制性不足,法律条款以提倡性的“应该”而非强制性的“必须”的方式规定,加之缺乏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其二,实施不力,缺乏监管与反馈机制,实施效力差。
同时,法律主要对职后培训做出规定,以企业利益为依归。
这种规定,使得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不自觉地将实习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
由于法律存在缺陷,我国校企合作主要依据政策而非法律,是政策主导下的校企合作。
政策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显然难以与法律相比。
这种情况,可以部分地解释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合作意愿高而实际合作低的原因。
与我国形成显著差异的是,工业化国家的职业教育法律建设比较完备,富于操作性和实效性。
以美国为例,从1862年颁布的《莫里尔法案》到2006年的《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先后颁布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约16部。
德国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培训的个人促进法》《企业章程法》等,日本有《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教育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促进法》等。
工业化国家职业教育法律呈现出体系化的发展趋势,辅之以配套的实施条例,可行性与操作性大为提高。
更重要的是,职业教育法律对企业教育做出明晰规定,校企合作依照法律有序进行。
典型如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规定,企业是职业教育主要实施者之一,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大大提升了该国职业教育质量。
(四)利益驱动机制不完善:
校企合作动力不足
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是合作双方均有利可图,包括“自然利益”与“政策利益”。
所谓“自然利益”是校企合作本身产生的利益,包括人才培养质量、招生率、就业率、升学率等的提高,并由此带来企业生产效益提高、生产成本的下降等自然结果。
换言之,“自然利益”就是由校企合作运行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为合作双方带来的一系列利益。
其优点是产生利益的成本低,缺点是只能顾及短时段、小范围的利益。
所谓“政策利益”,主要是指由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等带来的优惠补贴,即由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为合作双方带来的利益。
其优点是能够顾及长时段、大范围、多方面的利益,缺点是产生利益的成本高。
目前校企合作中的“校热企冷”,是自然利益单一驱动的结果。
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相关的利益主要有:
提高招生率、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升学率等。
企业在校企合作相关的利益主要有:
提高生产效益,获得高素质人才、高新技术等。
凡顾及校企双方利益的合作,可以得到双方的配合;相反,则会消极应对。
在自然状态下(即没有政策干预的状态下),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获得实习实训场所、增加学生实操机会,服务人才培养;同时,还能以校企合作为噱头,扩大招生。
因此,职业学校在实际合作中通常表现出较高的意愿。
但是,鉴于当下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低,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既得不到高素质人才,也得不到高新技术,更谈不上提高生产效益。
因此,在实际的校企合作中,一些企业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作为合作收益的补偿。
然而,这种做法,既偏离“校企合作”的本意,也影响到“校企合作”声誉。
由于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不佳,校企合作法律存在缺陷,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获得高素质人才存在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企业基本不会在“自然利益”驱动下高度参与校企合作。
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与普通高校合作,以获得高新技术与高素质人才,提高生产效益。
三、协同发力:
校企合作有效推进的措施
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离不开企业,校企合作更需要企业积极参与。
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缺席使技能人才的培养事倍功半,不仅会对职业教育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会拖累企业、产业乃至经济发展。
因此,无论是从职业教育自身来说,还是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来说,都须给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足够重视。
但是,校企合作需要条件。
只有条件具备并且密切配合,校企合作才可能取得预期成效。
只有让企业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校企双方展开深入、持久的合作,才能出现良性互动的局面。
在目前情况下,继续强化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同时,尤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为校企合作乃至企业教育发展奠定基础。
我们以为,从以下方面着手,将有利于“校企合作”问题的解决。
首先,企业实质性地参与职业教育是校企合作取得成效的前提。
职业教育的历史与现实表明,职业教育从产生到发展壮大,都与工作场所(企业)联系在一起,“技术教育如果离开企业内技术教育,将是没有意义的。
”日本学者细谷俊夫,在对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技术教育历史演进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指出:
“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加以综合考虑,这就是展望21世纪技术教育问题的关键所在。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历史传统,也是工业化国家企业的通行做法。
企业实质性地参与职业教育至少要具备4个条件:
其一,有完善的利益驱动机;其二,企业主认识到教育的价值与意义并积极予以践行;其三,建立教育设施和教育制度;其四,企业员工的积极参与。
企业是人的企业,企业的品质取决于企业人的品质。
企业的发展壮大,取决于企业人的能力与潜力,教育是挖掘人的潜力与提高人的能力最直接、最经济的手段。
正如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所言:
经营企业就是经营人才、经营教育。
他曾明确地说:
“松下电器在制造人才,当然我们是在制造电气产品,但是在这之前,先要培养人才。
制造好的产品当然是公司的使命,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先培养适当的人才。
”松下电器公司在企业中兴办多种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服务企业发展需要。
企业实质性地参与教育,一则可以为企业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发展;二则积累教育经验,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
当校企合作的自然利益驱动无法使其顺利开展时,国家有必要进行调控,通过政策优惠与补贴,通过政策利益进行驱动,促使企业实施实施职业教育,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并积累经验。
其次,校企双方密切配合,是校企合作得以展开的现实条件。
企业与学校虽有差异,但在对人才的重视程度上是一致的。
企业虽然主要是用人单位,但是,当学校无法培养出企业需要的人才时,企业不得不承担起培养人才的教育职责,这也是学徒制长期存在以及工业化国家企业参与教育的主要原因。
退一步讲,即便学校能够培养出企业可以使用的人才,也需要在企业中进行磨合,企业要有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
时至今日,企业已非单纯的人才消费者,而是承担着“育才”“用才”的双重职责,这也是工业化国家企业的通行做法。
企业“育人”可以在企业内进行,也可以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来进行。
如同德国的“双元制”,企业通过与学校合作,可以兼顾企业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优势而避免各自的劣势,更有利于人才质量的提升和职业教育的发展。
相较于企业,学校具有完备的教育设施,企业可以通过深度参与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进行“育人”,避免合作内容与课堂内容的脱节,使合作有针对性并富有成效。
学校应充分发挥教育的专业性,探索节约成本、高效的合作模式,避免对企业一味索取。
当然,作为育人的一种形式,校企合作中需要给学生的人格以高度重视,使学生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并学有专长的人,避免将其培养成有利用价值的工具,使校企合作一种让学生“成人”的有效方式。
最后,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是校企合作的保障。
校企合作需要学校与企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但同时需要法律认可、规范和保障。
由于传统的中断、理论研究的歧见和制度安排的偏离,校企合作难以深入进行,职业教育质量无法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亟需职业教育法律予以认可、规范和保障。
这种认可、规范和保障,既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传统,也是工业化国家通行的做法。
如前所述,工业化国家职业教育法律不仅对企业的教育职责有明确规定,而且有专门针对企业实施教育的立法。
正是在法律的作用下,使企业明确自己在职业教育中承担什么职责以及如何承担职责,使校企合作得以顺利进行,职业教育质量得以保障。
同时,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使法律具有操作性,能够被实施。
目前,我国虽然有职业教育法律,却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而难以被实施。
现实中的职业教育发展更多借助于职业教育政策推行。
政策虽然灵活、机动,可以应对当前面临的问题,却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过于频繁的职业教育政策以及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可能会对职业教育实践造成干扰。
因此,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制订出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明晰校企关系及权责利、合作目标与规范,出台细化、可操作的实施条例,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引导校企合作良性发展,成为有效推动校企合作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