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讲义《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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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讲义《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共涉及六章内容,但实际各知识点密切相关,学习时可按照几条线索进行梳理、学习。
【线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关键知识点】
1.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2.产生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链接1】(行政复议法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含义
具体表现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链接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线索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个“并非”)→中央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派出机关(行政主体)与派出机构(有授权时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谁去主张权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如何主张权利)→管辖(到哪儿去主张权利)
【关键知识点】
1.行政主体——权(行政职权)、名(以自己的名义)、责(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个“并非”)
3.通过中央行政机关的构成,重点掌握国务院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后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授权行政主体)
【拓展】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
名称
组成或例举
是否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是
国务院组成部门
21个“部”+3个“委”(发改委、国家民委、卫健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6个)
如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是
国务院直属机构
如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等
是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如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等
是
国务院办事机构
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等
否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9个
法律法规授权时是,有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3章,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的职权由其行使)
是
4.派出机关VS与派出机构
种类
法律地位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是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
审计署派驻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有授权是行政主体
5.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VS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判断的标准是“授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层级。
是,则为授权,否,则为委托。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
行政许可
具有许可权的
法律、法规授权
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法律、法规授权
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行政强制执行
有权限(法律授予)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7.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具体体现)
(1)复议中的被申请人≈直接起诉时被告
(2)被申请人(被告)确认的核心问题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被申请人(直接起诉时的被告)的确认
①被告与被申请人完全一致
实施主体
被申请人(被告)
行政机关
作出该行为的机关【2013年多选、综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含授权组织)
共同作出者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无授权)
行政机关(注:
其他组织是第三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该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
②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均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
情形
被申请人
被告
经批准的行为
批准机关
对外署名的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一般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机关
双重领导的
所属人民政府
垂直领导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等【2012多选】
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该派出机构
(只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哪怕机构超出授权范围)
实施行为的该机构
法律法规未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只有)XX,行政机关自己“授权”(视为委托)
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特有的规定
》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问题
设立机关
被告资格
管理机构
所属职能部门
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
√
√
其他
√
×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
×
【说明】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4)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确认
情形
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2015、2018年单选、2010年综合;2011年多选】
维持原行政行为
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
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作为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
复议机关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
作出原行为的机关
【注意】“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
(1)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2)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3)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5)申请人(原告)申请(起诉)的被申请人(被告)不适格的,复议机关(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原告)变更被申请人(被告),不同意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思考】谁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8.申请人或原告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含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原告认定标准一致,均包括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2)可以作为申请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2013年多选】
①相邻权人或公平竞争权人;
②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③要求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
④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人+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
⑥其他。
(3)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请人(原告)确认(二者一致的)
组织名称
具体实施人
申请人(原告)(即以谁的名义)
合伙
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
其他合伙组织
合伙人共同申请
合伙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主要负责人→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没有主要负责人的)
该组织
股份制企业【2014年单选】
复议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以企业的名义
诉讼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4)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
组织名称
原告(即以谁的名义)
个体工商户
一般
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有字号的
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权益受损
该组织或者出资人、设立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有利益受损
一般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5)申请人(原告)的转移【2013年单选】
①自然人死亡的,转移给近亲属;
②组织终止的,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组织。
(6)复议(诉讼)代表人【2018年单选;2012年多选】
申请人(复议)
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原告(诉讼)
原告10人以上→推选(法院指定)2至5人代表人→委托1-2人代理人
【思考】去申请复议还是去提起行政诉讼?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
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尤其关注复议前置型
选择型(复议、诉讼任意选择)
对争议不服,既可选择诉讼,也可选择复议。
如果选择了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仍可继续诉讼。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复议前置型
对行政行为不服→复议→起诉
(1)征税行为;
(2)认为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侵犯其已经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案件。
复议终局型
对行政行为不服→复议(终局)。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链接】税务争议的救济
复议前置型【2011年单选、2016年多选,2013年综合】
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自由选择型(复议与诉讼)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思考】原告(申请人)和被告(被申请人)都有了,去哪儿告?
10.管辖
(1)行政复议的管辖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一般管辖
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的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级管辖【2018、2019年单选】
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等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本级管辖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2013年单选】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
特殊管辖
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
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法律法规无授权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或同级政府
转送管辖【2018多选】
①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②转送机关是县级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具体操作: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③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即无管辖权的县级政府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2)行政诉讼的管辖【2012、2013综合】
①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案件
基层法院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
★中级法院
(1)被告是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
(2)被告是海关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特别说明
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②地域管辖
案件
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
【2013年综合】
直接起诉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人身强制措施+(其他强制或处罚)
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法院。
【2012年综合】
规则
(1)起诉人选择。
(2)若起诉人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线索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性质的判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VS具体;损益VS授益;依申请VS依职权等)→受案范围
【关键知识点】
1.行政行为的性质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拘留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如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
(6)其他,如强制履行兵役、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
【提示】此外,还需要判断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
分类
备注
行政许可
外部、具体、依申请、要式、授益性行为
可诉
行政处罚
外部、具体、依职权、要式、损益性行为
可诉
行政强制措施
外部、具体、依职权、要式、损益性行为
可诉。
但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强制不可诉
行政强制执行
纯执行性不可诉,但超出基础性行政行为之外的可诉
行政征收
外部、具体、羁束、依职权、要式、损益性行为
可诉
行政协议
具体、双方、要式
可诉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可诉
国家行为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
3.受案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1、2013、2019单选,2012、2013、2019年多选,2012、2013年综合】
行政复议(含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同小异,一并掌握,差异可忽略不计。
受理的案件
(1)具体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2017、2018、2019年单选】
【注意1】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注意2】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诉讼)时,“一并”提起,不得单独提起。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可理解把握。
即: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作为违法(行政主体做了不该做的)和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主体该做而没做)
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2013年综合】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2018年单选】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2014、2018年单选、2013年综合】
(10)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2019年单选】
(11)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2018、2019年单选】
(12)协助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2019年单选】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2019年单选】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线索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关键知识点】
1.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1、2019年单选】
情形
时间
溯及力
损失
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
自始不发生效力
追溯
赔偿
撤销
合法要件有瑕疵;行为明显不当
撤销时失效
追溯
行政主体过错:
赔偿
无过错:
不赔
废止(撤回)
法条已变;情况已变;结果实现
废止时失效
不可追溯
补偿
【注意】撤销与废止(撤回)的根本区别是:
撤销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即有瑕疵;而行政行为的废止(撤回)则是行政行为成立时本无瑕疵。
2.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
分类
法定情形
效力
应当撤销
相对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取得行政许可【2012、2015、2016年单选】
自成立时起丧失效力【2019单选】
可以撤销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行政主体违法作出)
【注意】行政许可具有上述情形,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不得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
同行政行为的撤回(废止)
行政许可的吊销
属于行政处罚。
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信赖保护原则【2011年、2014、2019年单选】
(1)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撤回行政行为,应给相对人补偿。
【线索五】行政法的渊源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VS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权VS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关键知识点】
1.行政法的渊源及行政立法权以及其可诉性
名称
制定机关
例举(或备注)
是否可诉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XX法》
否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条例》;《XX规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办法》
地方规章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政府
《XX地方办法》
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方条例》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其他主体
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可以起诉(复议)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2013、2019年单选】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
√
√
√
行政法规
√
N-限制人身自由
N-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
国务院的决定
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
×
×
地方性法规
√
N-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查封+扣押
×
地方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定)
×
×
部门规章
×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国务院定)
×
×
【线索六】行政程序【2013、2018年单选,2013、2015年多选】
【关键知识点】
(一)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制度结合,掌握相关制度。
催告制度【2013年单选】
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行政案卷制度【2013、2015年单选】
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或者以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说明理由制度【2013年单选】
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
教示制度【2013、2018年单选】
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复议)、时间等事项明确地告知。
听证制度
具体可见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二)听证制度
1.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
(1)依职权听证的范围,需注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许可听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许可听证)。
易出选择题。
(2)举行听证的程序。
注意关注时间、程序,除选择题外,可出综合分析题。
行政许可的听证
税务许可听证
依职权的听证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依申请的听证
范围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程序
告知
作出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举行【2012年多选】
①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③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④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2011、2017年单选,2012、2016年综合】
(1)了解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一种。
仅适用于对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的特定行政处罚案件。
(2)注意一般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
(3)注意听证“终止”和“中止”的不同。
行政处罚法【2017年单选、2016年综合】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2年综合】
听证的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对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组织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听证权告知
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权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听证申请的提出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视为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