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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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新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新)

第一部分院训

 

院训诠释

如是我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训为:

明德博学,臻于至善。

《大学·开篇》开宗明论也,至诚以此彰其志,榜其行,勉其子。

《大学》曰: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训之本。

明德者,君子也。

文约,辞微,志浩,行廉。

是故明德者,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污秽,以浮游于尘埃之外,与日月争光可也。

何为?

欲明其德,必先修其身,正其心,诚其意,致其知,格其物。

是故,为人师,止于严;为人子,止于尊;为人友,止于信。

格物,求物之道也。

欲求物之本,则学不可以已。

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已,则德明而行无过矣。

何学?

入耳,着心,布于四体,形于动静。

端而言,蝡而动,一可以为法则。

明德博学则达圣德至善。

至善则润身,心广体胖,意诚。

然后齐家治国平天下。

此训之意也。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社会事务管理系主任牛康教授撰文

第三部分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以学分制为主要依据。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衡量学生学业进程的学籍管理制度。

学院采取“按学年注册、按学分选课、按学分毕业”的学籍管理模式。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向学院学生招生办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时随带相应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若学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逾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特殊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在籍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不能参加选课(取消已预选课程)、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一律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视为未注册,按自动休学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含缓交、减免等),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三)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在两周内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间指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在校学生开学时间指每学期校历的第一天上课日期,离校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校历放假的第一天,若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结束后,可提前办理离校。

第二节标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学院设有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两种标准学制。

第十三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一)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二)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业或休学等其他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延长修业时间两年(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修业时间一年)。

(三)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允许中途暂时中断学习,申请休学,每次中断时间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中断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三节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课程设置是培养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

课程按类型设置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含方向)必修课、专业任选课、院级选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等六大类,各大类均有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

专业任选课的学分可以替代院级选修课的学分,其它类之间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及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一)公共基础课,是学院根据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它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的基础部分。

主要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基础、“两课”、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

(二)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所属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主要包括专业理论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等。

(三)专业(含方向)必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

专业(含方向)必修课是在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着重体现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的主要课程。

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在宽口径专业内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个方向,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专业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进一步精深专业而设置的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基础和需要按学分要求选修。

学生可以在专业(含方向)必修课中选修其它方向的课程,作为专业任选课。

(五)院级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领域,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技术类、创业类、创意类、创新类、艺术类、健身类、文学类等类别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志趣和特长按学分要求任意选修课程。

(六)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各种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实习、技能训练、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以及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

第十五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的学分数以0.5的整数倍计算。

理论课程原则上以16学时计为1学分,集中在实验室实训的实践环节一般以24-32学时计为1学分。

第十六条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与研究环节,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十七条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180学分;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220学分。

第四节课程管理

第十八条选课制

(一)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是学生学习自主权的体现。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课程,以形成个人的修读计划。

(二)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原则上未获得学分的重新修读课程必须先选,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学生除选修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外,鼓励选修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三)学生平均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新修读),也不低于15学分。

(四)经审批同意的选修课一般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或部门提出退选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若需改选或补选其它课程也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否则不计改选或补选课程成绩和学分。

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习。

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未获取规定学分的,须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可选原课程或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

(五)鼓励学生多选课程,多学知识,对任意选修课,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后多选的课程不收费,对已选课程,但又中途弃选,或不参加考试,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修读。

(六)选课时应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在同一时间段不选修多门课程。

若因特殊情况发生上课时间冲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

(七)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课,学生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但因上课时间冲突或人数限制,学生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分级教学

为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程度的差别,在一部分基础课中分层次开设不同起点、不同进度的课程,采用不同的教学要求,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实行分级教学。

第二十条免修、免听或间听

(一)免修

1.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下学期拟修读的某门课程者,可提前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

笔记、练习等),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取得具有权威性的各类专业技能证书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视其获奖等级、证书级别及刊物级别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经审批后可用于申请免修免考任意选修课(含专业任选课或院级选修课)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中任选部分的对应学分。

具体项目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本科生课外活动奖励学分的项目与要求》的相关规定。

3.凡专业性实习,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并给予学分。

(二)免听或间听

1.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若因选修课程安排冲突,个人认为通过自学能掌握该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间断听课)。

2.对课程重新修读的学生,若因特殊情况造成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重新修读课程。

3.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提出免听或间听申请,经辅导员审核,报任课老师和所在系教学办批准(公共课程由院基础教学部批准),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或实验等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申请免听、间听或免修。

第五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格(合格)或6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方面的评价方法。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

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申请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转专业、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为:

成绩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成绩档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合格)

不及格

(不合格)

绩点

4

3

2

1

0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除以10减5(绩点小于1时以0处理)。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注: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和每学年各计算一次。

(三)凡通过补考获得及格以上的课程成绩,绩点均记为1,补考成绩在学生毕业成绩档案中记录为:

(补考成绩-60)/2+60。

(四)重新修读所获得的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方法记录成绩和绩点。

(五)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成绩,所获得的学分和绩点均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成绩以上述的成绩分或成绩档的方法记载。

(一)考试:

一般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面试、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二)考查:

一般以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闭卷方式。

(三)课程考核方式,由各课程性质决定,教师会重视教学的过程管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平时作业、平时提问、平时表现、半期考成绩、实验等)的考核和登记,成绩评定将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成绩一般以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记载,个别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载。

第二十四条补考、缓考、旷考与重新修读

(一)补考:

学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中的理论课程,若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按学院教务网站公布的时间进行,其它时间未经教务部批准不安排补考,否则其补考成绩无效,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课程重新修读或经批准改修其它课程。

(二)缓考:

学生确因疾病或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前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系教学办提出缓考申请(公共基础课缓考申请由院基础教学部受理、院选课缓考申请由院教务部受理),经核实批准后通知授课教师方可缓考,缓考作为自愿放弃一次考试机会,每生每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缓考成绩不作为补考成绩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新修读。

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三)旷考:

学生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新修读。

(四)重新修读: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根据每学期的开课计划自主选择重新修读未获得学分的相应课程,按规定时间在学院网站上完成选课手续,并按规定缴交相应的重新修读费用,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修读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未按时选课者,不得补选;未及时缴费者,取消相应课程重新修读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具体情况评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设、实训等均要实行考勤。

对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者,按第六章“违纪处分”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无论何原因,任一课程学生旷课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必须重新修读。

取消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具体认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新修读,并按第六章“违纪处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认定制。

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总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5%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义,应以书面形式向试卷保管部门提出查卷申请(院选课试卷由院教务部保管,专业课试卷由各系保管,公共基础课试卷由基础教学部各教研室保管),经批准后转该课程的专业教师代为查实,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学生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假期除外)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记载按双方学校所签协议,互认学分及成绩。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院根据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允许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系、转入系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末进行。

若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期后转专业的学生,须经院长特批,原则上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但若已取得所修课程学分达到转入专业要求的已开课程学分的1/2以上(含1/2),可转入同一年级。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在读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出某一专业的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5%以内,转入某一专业的学生数也控制在该专业人数的15%。

因转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上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考虑。

(三)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申请转专业须经院长特批: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经学院认可,对有特殊要求的某些专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院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无法复学者;

4.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予转专业:

1.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分者;

2.原专业培养计划中已修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0者;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4.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5.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6.转专业后已无法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

(五)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时间安排: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公布审批结果。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在学院教务部网站上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输出,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后,交所在系教学办,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经转入系同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

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部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

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转学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经历者;

5.予以退学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同专业和年级。

(四)获准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执行修读。

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部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

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休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休学处理: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含1/3)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学院认为暂时不宜在校学习者(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的学生);

5.未缴费者,不予注册,按自动休学处理。

(二)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审批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为以一学期为期限。

休学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应征入伍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对自动休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休学通知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院教务网站上公告两周,视为送交学生本人。

休学的学生,必须于通知公布之日起两周之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拒不办理者,院学生事务部将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复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提交《复学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派出所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因伤、病休学者还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交学院教务部审核,复查合格者经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1.触犯刑律或受治安处罚者;

2.体检复查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坚持学习或身患传染病带菌者。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

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而无法跟班者,可申请转入学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节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业预警

(一)对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危机警告;

(二)每学年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学分数超过该学年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给予学生学业危机警告,并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六条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每学期开学时,逾期两周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者;

2.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旷课累计达60节者;

3.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1/3以上(含1/3)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7.达到修业年限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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