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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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基本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五章 设 备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展开

基本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五章 设 备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八章 文件管理

1.第一节原则

2.第二节质量标准

3.第三节工艺规程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十四章 附 则

基本简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e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

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

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

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质量管理1

  第一节 原 则1

  第二节 质量保证1

  第三节 质量控制2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2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2

  第一节 原 则2

  第二节 关键人员3

  第三节 培 训4

  第四节 人员卫生4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5

  第一节 原 则5

  第二节 生产区5

  第三节 仓储区6

  第五章 设 备7

  第一节 原 则7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7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7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7

  第五节 校 准8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9

  第一节 原 则9

  第二节 原辅料9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10

  第四节 包装材料10

  第五节 成 品10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10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11

  第八章 文件管理12

  第一节 原 则12

  第二节 质量标准13

  第三节 工艺规程13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14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14

  第九章 生产管理15

  第一节 原 则15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16

  第三节 生产操作16

  第四节 包装操作17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7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17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20

  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21

  第四节 变更控制22

  第五节 偏差处理22

  第六节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22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23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23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24

  第一节 原 则24

  第二节 委托方25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25

  第一节 原 则25

  第二节 发 运26

  第三节 召 回26

  第十三章 自 检26

  第一节 原 则26

  第二节 自 检26

第十四章 附 则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编辑本段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

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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