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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的概述

(1行政的含义

行政有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之分。

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单位、团体的执行、管理的职能。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执行是指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所规定的目标、规划,管理是指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

行政法所说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含义与种类

①行政机关的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照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2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④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⑥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国家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

领导职务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

非领导职务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依法以委任或聘任形式产生,一般无任期限制,依《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公务员法律规范进行管理。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①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

②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者。

③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④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法共8章64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有以下内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该法规定行政处罚有7类,即: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该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为各种民事活动提供了可以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大法之一。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

具体表现

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

亲属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是指应当以权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权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

应在合法界限内行使权利,从而在尊重他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民法又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即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发

行公债、国库券等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作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三方面构成的,缺一不可,故称三要素。

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②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③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1、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第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虽达成年但不能完全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已达成年但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3监护制度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

此外,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他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能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民事行为的形式,一般地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简单介绍一下,有:

口头、书面、沉默、推定等形式。

3、代理

(1概念及特征

代理的四个特征:

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b.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c.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d.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少数民事行为不能代理:

如结、离婚,演出等

(2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1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所有权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形式。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指房屋。

其标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权利都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的。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号权等。

它具有下列特征: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具有双重内容,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应由专门法律确认;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著作权

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也就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内容。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经济权利,是知识商品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由于作者的创作行为而产生。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的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12月31日。

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实施和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的主体,亦称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专利权的客体,亦称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可以说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解

决方案,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如:

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灯填充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的提高,这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占有而取得的经济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有:

专利权人有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在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和在实施专利后给予法定报酬的义务;专利权人负有自己或许可他人在中国实施其专利的义务。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

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的申请:

书面请求原则。

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

单一性原则,即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商标权

商标:

俗称“牌子”,是指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以及商业服务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的同一或同类商品以及同一或同类服务有所区别的标记。

商标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包括:

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记权。

商标法:

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专用权,即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主体: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商标专用权的客体:

是注册商标。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也就是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注册:

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虽允许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使用者对其不享有专用权。

(3继承权

继承:

是依法把死者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事实。

继承权:

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凉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主要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婚姻、血缘、抚养关系来确定。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

指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遗嘱继承起源于古罗马,盛行于中世纪的西欧各国。

(4人身权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分为人格权利和身份权两大类。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身份权、名誉权、荣誉权。

2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包括: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等;监护权(只有监护人才享有监护权,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亲属权。

(5债权

债权是指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人负有为满足他人(债权人的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

(2债发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凡能引起债的发生的事实都是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当事人依法订立了合同,相互间就确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主要的根据。

可以说债的制度是合同制度。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件,受益人并未实施违法行为。

如拾到遗失物不归还失主,甲养的鱼跳入乙的渔塘等,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

3无因而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成为无因管理。

管理人因实施了管理或服务而付出一定的劳动或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4侵权行为。

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

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由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2.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2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定的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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