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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律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它包括依法行政、控制权利滥用、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个方面。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但是,行政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

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如突现的疫情等;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二)行政行为与程序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权力要件。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形势公共权力的行为)。

(3)后果要件。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单方性、裁量性、效力先定性、无偿性、权责统一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

(1)行为的主体应合法。

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成立的首要条件。

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进行的,行政行为也是如此。

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两种:

一种是行政机关;另一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公民。

(2)行为的权限应合法。

即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限度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限度之内;行政行为的手段、方式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作为该行政行为客体的物或行为,否则所作行政行为无效。

(3)行为的内容应合法、适当。

即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处理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等,不超出法定范围。

(4)行为的程序与形式应合法。

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形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步骤和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

这也是保证行政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

因此,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经程序和必要形式的,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尚未作规定的,也应依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采取适当的程序和形式。

2、行政程序

为防止行政程序法定化成为专制的工具,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定化过程中,一定要清醒认识其价值基础:

(1)公正。

(2)民主。

(3)效能。

(三)行政违法与救济

1、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越权行政。

(3)滥用职权。

(4)行政失职。

(5)内容违法。

(6)程序违法。

(7)适用法律错误。

(8)事实依据错误。

2、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3、行政救济

根据宪政体制和立法,我国目前已呈法制化的行政监督和救济途径主要有:

(1)人大的监督和救济

(2)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

这一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条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事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

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选择性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自由上。

即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当事人就可以订立,并受法律保护。

这一原则也是衡量某项民事活动是否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强迫命令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公平原则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公平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要均等,要正当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二,当事人的利益要合理兼顾。

第三,民事责任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公平原则不仅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也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公平原则更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就要求当事人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不能无偿地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

当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依法无偿转移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

如赠予、遗赠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以用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包括: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的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限制和制止粗制滥造、假冒伪劣、缺斤少两等不良商业作风有着重要的意义。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公民和法人通过享有并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就能够取得一定的权益,实现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目的。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简言之,就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即公民与法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租赁、保管合同行为,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公民立遗嘱、放弃继承等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等。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应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首要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然人)来说,18岁以上的公民且精神状态和智力发育正常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法律允许的一切民事活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进行法律允许的一切民事活动。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虽达成年但不能完全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已达成年但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受利益的行为可以是有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对于法人来说,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一是所进行的活动应当与其法人条例、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性质和范围相适应;二是法定代表人要具备代表资格,即应当是法律或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如公司的总经理、工厂的厂长等;三是代理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人(企业或公司的推销人员)要有代理资格。

也就是说法人在其章程、条例规定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超出了业务经营范围,其行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

意思表示真实一般要符合下述要求:

第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确系行为人内心真实想法的表述和流露;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服于外界压力。

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条件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的,也就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客观上或主观上的原因,导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自己的内心意思不相一致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从客观上讲,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当事人可能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从主观上讲,双方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或者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等,都可能致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不相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真实内在意思而不是根据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来确认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不违反法律,必须尊重社会公德,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

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为的形式不违反法律两个方面。

内容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的动机、目的、内容等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形式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凡是法律上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的,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其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行为不得违背社会优良风俗、习惯、公共秩序,以及不允许损害公益事业和利益等。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体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以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否则就不能产生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还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三)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先行一步,在数百年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取得两项重大成果,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是知识产权,这两项成果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凭借这两项成果积累了大量财富,并凭借这两项优势继续攫取财富。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从最初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传播,有利于引进国外新技术)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迫切需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心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双赢的迫切需要)。

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达到了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

总书记的讲话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的重要意义。

(1)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还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创造的财富中有知识产权的贡献。

商标也是知识产权,拥有无形价值。

(2)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

现在,优惠的土地和税收政策不再是吸引打算长期投资的外商的有利条件。

真正愿意来投资创业的外商更加关注当地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一些外商有先进技术不愿拿出来,就是因为担心自己的产品和技术被仿效。

保护知识产权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途径。

(3)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国际贸易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大大提高,频频爆发的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国极为不利,而这些摩擦产生的由头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

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薄弱,缺乏有竞争力的品牌,相当一部分出口产品获利极低,利润中大部分被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对缓解国际贸易摩擦有积极作用。

2、侵犯知识产权的表现和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表现: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律责任:

有这些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表现: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的;(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法律责任: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责任: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十种,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四、经济法律制度

这部分主要讲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9大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在法律上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首先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这一特征,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动。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这种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我国《刑法》通过列举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各个方面的表现。

危害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危害国家行政、司法、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等。

这些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

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称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称为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其社会危害性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受到行政处分,如警告、降级、留用察看等。

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则要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后两个特征的基础,缺乏这一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便不复存在。

但是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严格的区别了开来。

犯罪构成包括下述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这里有三个关键点须注意:

①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不属于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违反社会公德、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等,虽然也涉及到一定的社会关系,但不能成为犯罪的客体。

③只有当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犯罪行为实际侵犯时,才能成为犯罪的客体。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类:

①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②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某一方面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可以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通常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所以,危害结果和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均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①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

但在理论上概括起来,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只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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