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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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推进科研成果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并为本校教师及各类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量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非教研人员不进行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计分范围包括:
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各级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学术性期刊、报刊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综述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被采用的研究报告;各类授权职务专利和其他类别成果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科研考核、津贴发放、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等。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科研工作量(K)=科研项目工作量(A)+科研成果工作量(B)
第三章科研项目工作量
第六条科研项目工作量(A)=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1)+横项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2)+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量(A3)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1)
A1=J1×XS1,其中J1和XS1的取值见表1。
表1: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
项目级别
立项经费(单位:
万元)
分值
(J1)
加权系数
(XS1)
国家级项目
100以上(含100)
480
1.3
100以下
1
部级项目
60以上(含60)
300
1.2
60以下
1
省级项目
30以上(含30)
200
1.1
30以下
1
市厅级项目
任意(含自筹)
110
1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2)
A2=J2×XS2,其中:
J2为实际到位款额(以万元为单位分值),XS2为横向科研项目加权系数(见表2)。
表2:
横向科研项目加权系数XS2
学科
到帐经费(单位:
万元)
加权系数(XS2)
自然科学类
50以上(包括50)
1.1
50以下
1
人文社科、软科学类
10以上(包括10)
1.2
10以下
1.1
第九条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量(A3)
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量(A3)=按时通过项目结题工作量(见表3)
表3:
按时通过项目结题工作量
类别
级别
工作量(分/项)
项目结题
国家级项目
120
部级项目
75
省级项目
50
市厅级项目
25
其他类项目(含横向项目)
10
第十条纵向项目年度工作量按项目立项规定执行期平均计算(不包括延期执行期),横向项目工作量以第一笔实际到帐经费起开始核算,如合同执行期超过一年期的,可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执行期内按年度分配工作量。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组成员个人立项工作量和结题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划分,每个项目总工作量不超过表1和表3规定值,横向项目只统计项目主持人个人工作量。
第十二条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有关项目认定手续,未经认可的项目不予计算其工作量。
第四章科研成果工作量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工作量(B)=获奖科研成果工作量(B1)+学术论文工作量(B2)+学术著作工作量(B3)+研究报告工作量(B4)+授权职务专利工作量(B5)
第十四条获奖科研成果工作量(B1):
(一)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完成人的获奖科研成果,其科研工作量核算见表4:
表4:
获奖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
完成单位(人)
工作量(分/项)
获奖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人)
第二完成单位(人)
第三完成单位(人)
国家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10000
2000
1000
一等奖
7500
1500
750
二等奖
5000
1000
500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一等奖
1500
300
150
二等奖
1200
250
120
三等奖
900
160
80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等奖
600
—
—
二等奖
450
—
—
三等奖
300
—
—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750
—
—
一等奖
600
—
—
二等奖
450
—
—
三等奖
300
—
—
中国专利奖
专利金奖
600
—
—
专利优秀奖
300
—
—
外观设计金奖
300
—
—
外观设计优秀奖
150
—
—
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300
—
—
二等奖
200
—
—
三等奖
150
—
—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海南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150
—
—
二等奖
100
—
—
三等奖
50
—
—
(二)以上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学校依就高原则或补差计算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三)获奖科研成果排名以获奖证书标注的完成人顺序为认定依据,科研获奖成果完成人科研工作量得分按下述表5计分。
表5:
获奖科研成果完成人排名及得分分配比例表
参与人数
排序及分配比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1
100%
2
70%
30%
3
60%
30%
10%
4
60%
20%
10%
10%
5
55%
20%
10%
10%
5%
6
50%
20%
10%
10%
5%
5%
7
50%
15%
10%
10%
5%
5%
5%
(四)省级二等奖以上(含省级二等奖)的获奖科研成果完成人统计七人,超过七人的,第七名(含第七名)以后的科研工作量按5%平均计算;省级三等奖以下(含省级三等奖)的获奖科研成果完成人统计六人,超过六人的,第六名(含第六名)以后的科研工作量按5%平均计算。
第十五条学术论文工作量(B2):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科研工作量核算见表6和表7:
表6: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SCI收录论文)科研工作量
工作量(分/篇)完成单位和人
刊物类别
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科学》(美国《Science》)
1000
《自然》(英国《Nature》)
1000
SCI一区和二区的top
220
SCI二区
200
SCI三区
180
SCI四区
160
表7: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其他)科研工作量
工作量(分/篇)完成单位和人
刊物类别
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EI期刊
140
中文双核心期刊
120
一般核心期刊
100
非核心期刊
30
1、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SCI收录论文科研工作量以论文首页和检索报告标注的作者顺序为核算依据,SCI收录论文计算工作量不超过六人(含六人):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以及(除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后)排名第二作者、排名第三作者、排名第四作者、排名第五作者,具体计分标准见表8:
表8:
SCI收录论文排名及得分分配比例表
作者人数
排序及分配比例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四作者
第五作者
1
100%
2
50%
50%
3
40%
40%
20%
4
35%
35%
20%
10%
5
35%
35%
15%
8%
7%
6
35%
35%
15%
7%
4%
4%
2、原则上,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同一人(第一作者同时为通讯作者)或为不同的两个人。
存在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SCI收录论文,科研工作量核算不超过六人,超过六人的,优先考虑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人数;
3、中文双核心期刊、一般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所包含的范围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科研工作量核算见表9:
表9: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科研工作量
工作量(分/篇)完成单位和人
刊物类别
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
300
SSCI
210
A&HCI
210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200
各一级学科权威期刊
160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
140
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集刊)
120
一般核心期刊
100
非核心期刊
30
1、各一级学科权威期刊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中人文社会科学类Ⅰ类B档的学术期刊。
2、若索引有来源版和扩展版之分的,以来源版为准。
3、在各类刊物的专刊、特刊、辑刊、集刊和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予计分。
4、除《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外,其他文摘、书评、访谈、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均不计分。
第十六条对于表7和表9所涉及的学术论文,若第一作者为我校学生,通讯作者为我校教师,则通讯作者获得该学术论文100%的科研工作量;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教师,则科研工作量按以下标准核算:
个人科研工作量=全额科研工作量÷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总人数。
第十七条同一篇论文被转载、摘要或收录等,学校依就高原则或补差计算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学术著作工作量(B3):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科研工作量按部数核算见表10:
表10:
学术著作科研工作量一览表
工作量(分/部)出版社类别
书籍类别
重要出版社
行业龙头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自然
人文
自然
人文
自然
人文
学术专著
420
210
200
100
100
50
学术编著
240
120
160
80
80
40
科普著作
160
80
100
50
60
30
译著
120
80
80
50
40
30
其他
80
40
60
30
40
20
1、重要出版社是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须有ISBN号和CIP数据核字号。
3、其他指:
工具书、注释、校注等。
4、教材、参考资料、普及读物、传记、电子出版物[软件、音(像)制品等]、论文汇编、博士学位论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不计分。
5、著作出版时间以公开出版著作版权页上标注的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依据。
6、再版著作(包括修订版)的科研工作量按全额的1/4计算。
7、合著著作按著作版权页上署名第一的作者工作量占总分值的40%,剩余60%工作量分值由其余合著人员平均分配;如有异议,由著作第一作者自主分配。
第十九条研究报告工作量(B4):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报告的科研工作量核算见表11:
表11:
研究报告科研工作量一览表
工作量(分/篇)完成单位和人
报告类别
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
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
30
部委级政府部门采用
20
省级政府部门采用
10
第二十条被采用的研究报告,需提供研究报告原件及政府采用部门的采用证明。
第二十一条授权职务专利工作量(B5):
(一)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专利权人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发明人的授权职务专利的科研工作量核算见表12:
表12:
授权职务专利科研工作量一览表
专利权人和
工作量(分/项)发明人
专利类别
专利权人且发明人
发明专利
200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0
(二)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发明人的授权职务专利,第一发明人工作量占总分值的40%,剩余60%工作量分值由其余发明人平均分配;如有异议,由专利第一发明人自主分配。
第五章其他类别成果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其他类别成果为非科研成果,由于目前其他类别成果工作量尚无归口管理之处,暂放入本办法中核算,相关的工作量为非科研成果工作量,但其工作量可冲抵科研成果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体育竞赛获奖工作量
我校体育专业教师本人参加体育竞赛,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该工作量核算见表13:
表13:
体育竞赛获奖工作量一览表
体育竞赛级别
工作量(分/项)
冠
军
亚军
季军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全国性体育竞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
1000
400
300
100
50
25
12
6
全国城市运动会(简称城运会)
600
150
75
38
20
10
5
3
全国民族运动会(简称民运会)
600
150
75
38
20
10
5
3
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
500
125
60
30
15
8
4
2
由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所属分会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
300
75
40
20
10
5
--
--
全省性体育竞赛
海南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
400
100
50
25
12
6
--
--
由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或海南省教育厅与其他省级单位或省级协会联合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
200
50
25
12
6
3
--
--
第二十四条创作类成果工作量: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创作类成果工作量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获奖艺术作品工作量核算见表14:
表14:
创作类获奖成果工作量一览表
工作量(分/项)获奖等级
获奖级别
金奖、一等奖
银奖、二等奖
铜奖、三等奖
优秀奖、提名奖
国家级奖
300
180
135
60
省部级奖
180
90
45
24
其他奖
90
45
24
12
(二)其他创作类成果工作量核算见表15:
表15:
其他创作类成果工作量一览表
工作量(分/项)完成人
成果类别
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
入选国家级及中国文联直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展览(演)、比赛的作品
40
被国家级文博单位、艺术馆或美术馆、书画院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
30
被省级文博单位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
16
正式出版的文学作品集、个人画册(30幅为基准,少于30幅按50%计,低于20幅不予计算)
12
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有CN&ISSN号)上刊载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不含摄影作品)
12
(三)刊载在同一期刊物上的多幅艺术作品或多篇文学作品按一项成果计分。
第六章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实施
第二十五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由各学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研工作量达标的标准如下:
(一)在合同制岗位聘用的受聘人年度考核中,达到以下分数者为合格:
正高级岗位受聘人考核当年不低于120分;副高级岗位受聘人考核当年不低于80分;中级岗位受聘人考核当年不低于30分;初级岗位受聘人考核当年不为0分。
在受聘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学院的同等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个人科研工作量年度分数排名进入前30%的,方有资格在年度考核中评优。
(二)在合同制岗位聘用的受聘人聘期期满考核中,达到以下分数者为合格:
正高级岗位受聘人聘期内平均每年不低于120分;副高级岗位受聘人聘期内平均每年不低于80分;中级岗位受聘人聘期内平均每年不低于30分;初级岗位受聘人聘期内不为0分。
第二十七条在全员合同岗位聘用的三年期科研工作量总和,作为下一聘期聘任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期满申请续聘时,科研工作量考核原则上须达到原聘等级岗位上述合格分数标准,达到上述合格分数标准的,原则上应予以续聘。
每一聘期结束时,科研工作量清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以上科研工作量计分的所有科研项目和成果,均须属名海南师范大学,并附有效证明。
第二十九条在科研项目和成果等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海师办[2012]1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等,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