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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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1监理规划
1.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1.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工程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1.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1.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
1.2监理实施细则
1.2.1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1.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2.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2.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2.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
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2.1.4当涉及到委托人和承包商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2.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
2.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2.2.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2.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2.2.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
2.2.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2.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2.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
(1)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2.2.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2.2.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人、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商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2.2.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3工地例会
2.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2.3.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2.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4.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2.4.3当承包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2.4.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商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2.4.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4.7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2.4.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2.4.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商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4.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4.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4.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2.4.1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2.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2.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委托人。
2.5.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2.5.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2.5.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2.5.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2.5.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2.5.8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
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细则第3.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5.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2.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2.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商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2.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
2.6.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2.6.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2.7竣工验收
2.7.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7.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2.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2.8.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8.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8.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3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3.1工程暂停及复工
3.1.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3.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1.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3.1.4由于非承包商且非3.1.2条中2、3、4、5款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3.1.5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3.1.6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3.1.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3.2工程变更的管理
3.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委托人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商实施。
3.2.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商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委托人和承包商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人和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2.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商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3.2.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3.3费用索赔的处理
3.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3.3.2当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商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3.3.3承包商向委托人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商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商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3.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商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3.3.4当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3.3.5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3.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4.1当承包商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3.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
当承包商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3.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
3.4.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3.4.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处理。
3.4.6当承包商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3.5合同争议的调解
3.5.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3.5.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委托人或承包商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3.5.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3.6合同的解除
3.6.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3.6.2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商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6.3由于承包商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商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商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委托人和承包商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商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款项的证明。
3.6.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承包商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4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测量核验资料;
(10)工程进度计划;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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