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兼职人员岗位职责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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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兼职人员岗位职责共10篇

反洗钱兼职人员岗位职责(共10篇)

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

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各网点会计复核人员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四、支行计财部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审查各网点反洗钱信息资料,建立业务台账,汇总上报可疑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五、各网点出纳人员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其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严格操作,严守秘密。

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支行会计出纳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

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会计主管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会计主管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收集、审查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四、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审查各网点反洗钱信息资料,建立业务台账,汇总上报可疑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五、反洗钱报告员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其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严格操作,严守秘密。

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支行会计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分行反洗钱岗位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某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二条本职责中所称的反洗钱是指某银行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银行各类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第三条由分行合规部牵头分行运营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科技信息部、安全保卫部等部室和各支行参与共同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分行合规部工作职责

一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总行及人行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颁布、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更新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负责按照总行及人行的规定指导辖内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各类反洗钱资料报送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协

助及配合反洗钱工作情况等及时向总行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映遇到的问题或提出建议。

三负责指导相关部室和支行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初分按照职责权限复核初分结果或对初分结果进行调整依照规定负责审核、批准相关部室和支行根据客户变化情况提交的客户风险等级调整意见负责本机构审批资料的保管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送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报告。

四负责分行反洗钱业务的宣传与培训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五遇到反洗钱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并做好备案工作。

六负责协助配合总行及人行的反洗钱工作。

七负责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五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行大额现金、账户管理等需授权、审批等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分行公司银行部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公司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要求上报分行合规部。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七条分行零售银行部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零售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要求上报分行合规部。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分行科技信息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行反洗钱报送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分行安全保卫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涉及洗钱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负责对行内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相关人员的调查和处理。

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条支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负责建立和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三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大额交易的报送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及报送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部门指定的反洗钱负责人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四协助上级行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一条支行营业室主任工作职责一组织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确保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及时上报。

二协助指导、监督兼职反洗钱人员反洗钱工作。

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二条支行兼职反洗钱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执行反洗钱各项制度。

二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完整、准确、妥善地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持续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四认真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五按时报送各类反洗钱资料。

六积极参加反洗钱宣传培训。

七积极协助及配合反洗钱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三条支行客户经理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公授信类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

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协助、配合兼职反洗钱人员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四条支行经办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二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

三协助、配合兼职反洗钱人员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监督和处

罚第十五条分行合规部负责对各级机构和人员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五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七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

八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九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分行合规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办法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

各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岗位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1、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2、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3、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4、反洗钱岗位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

5、严格操作,严守秘密。

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营业部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一条营业部经理职责:

㈠领导并组织落实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督促和保障营业部各项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条开户岗位职责:

㈠做好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对证件过期及资料不全的客户信息要及时补齐。

对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的客户以及信息资料和交易情况异常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第三条交易风控岗位职责:

(十三)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合,对系统提取的疑似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人工鉴别,并配合完成反洗钱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

(1)协助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对涉嫌对敲等违规交易、转移资金等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信息技术岗位职责:

㈠配合营业部反洗钱小组的工作,必要时为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提供后台技术支持;

㈡负责组织落实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维护。

第五条财务岗位职责:

㈠与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合,对系统提取的疑似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人工鉴别,并配合完成反洗钱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市场营销岗位职责:

㈠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㈡对有意向开户的新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做好尽职调查。

第七条合规岗位职责:

㈠对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行政岗位职责:

(一)配合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客服岗位职责:

(一)协助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咨询工作。

第十条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

配合营业部负责人完成本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写好工作日志;

(二)协调落实本部门的客户身份识别及与其相关的身份持续识别、身份资料补全工作;

(三)协调落实营业部对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的客户以及信息资料和交易情况异常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四)协调落实营业部客户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排查解释工作;

(五)协调落实建立本部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督导本营业部做好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

(六)完成当地人行及公司总部下达的反洗钱工作,将当地人行的通知发文及时上报总部反洗钱工作小组,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负责按时向当地人行提交反洗钱数据报表、工作报告,;

(八)配合公司做好客户反洗钱宣传和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九)保存反洗钱工作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

总部反洗钱专员职责:

第十一条营业部投资咨询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总部交易风控部职责:

(1)负责总部各业务团队及各营业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汇总管理。

负责总部各业务团队及各营业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评估报告的审核;

第十三条总部合规审查部、法务部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估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2)负责反洗钱协查工作相关协查任务。

第十四条总部开户岗位职责:

(1)负责管理和督导公司各营业部及总部各业务团队做好客户的身份识别及与其相关的身份持续识别、身份资料补全工作等尽职调查工作,并对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的客户以及信息资料和交易情况异常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第十五条总部客服中心职责

(1)协助反洗钱执行部门,进行相关反洗钱调查,推进和督导公司各营业部、总部各业务团队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

第十六条总部结算中心职责:

(1)协助总部及各营业部反洗钱执行部门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数据支持,并对总部反洗钱相关报表提供相关数据;对各营业部反洗钱报表数据中涉及部门管理业务相关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总部财务部职责:

(1)协助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反洗钱执行部门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并对各营业部反洗钱报表数据中涉及部门管理业务相关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总经办职责:

负责公司的反洗钱报表的盖章、报送、客户资料存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九条宣传策划部职责:

协助公司反洗钱执行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工作;与国家有关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培训部职责:

(1)协助公司反洗钱执行部门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总部信息技术岗职责:

(1)协助本营业部其他反洗钱岗位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并负责组织落实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总部反洗钱专员职责:

(1)负责协调各部门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决议及相关具体工

作;

(2)根据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各项规程,负责对公司各营

业部、总部各业务团队及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督导;

(3)审核客户风险等级调整;汇总管理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

分和调整工作。

(4)对重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经识别为可疑交易、并拟

进行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的信息)的客户进行重新识别并按要求向当地人行提交可疑报告;(5)审核营业部重点大额可疑和可疑交易的上报信息,并督促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按时报送当地人行。

告;

(6)配合公司做好客户反洗钱宣传和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十天在郑陪的学习,收获颇丰,做为一名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在听取了总行反洗钱局鲁政处长《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发展》的讲座,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践心得。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保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

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

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某些金融机构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金融机构的挂牌上市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

但从目前情况看,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

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从调查情况来看,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

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一是普遍认为洗钱活动仅仅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洗钱的可能性极小;二是基层行一线员工认为其网点大部分分散在乡镇,农牧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三是认为偏远乡镇的居民对洗钱一无所知,即便开展反洗钱宣传,也没有任何效果。

(五)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

人员素质较低,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

另外,基层管理人员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鉴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个金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认真核实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详实记录客户姓名、住址、职业、联系电话、清晰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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