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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化管理规范条例

(一)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第一节矿井常见的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一、防电缆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1、加强对电缆的维护与管理

(1)严防电缆在运行中被挤、崩、压、埋、拽以及急弯。

(2)使用标准电缆钩,确保电缆悬挂整齐。

(3)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由专职电工定期摇测电缆的绝缘电阻,定期检查悬挂及损伤情况,发现不合格立即处理。

(4)采掘移动设备的电缆必须班班检查,保证完好。

(5)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出现

(6)对冷补的电缆必须绝缘合格方准投入运行,且班班检查温升情况,发现过热必须立即停电处理。

(7)对橡套电缆的防爆三通、四通、插销等每月由专人检查一次,确保合格。

2、加强对各类保护的维护与管理。

无关综合保护、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局部扇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要确保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严格执行日检、班检试验制度,并做好记录,过负荷及短路保护要确定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3、屏蔽电缆与检漏继电器配合使用。

4、选用带有漏电闭锁、过流、断相等保护性能可靠的真空开关。

5、电缆发生故障,不可采用强送电的方法寻找故障点,而采用一些本质安全性的仪器或仪表来进行探测,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6、掘进工作面采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和双风机双电源装置。

7、必须选用具有煤安标志的阻燃电缆。

二、预防带电作业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1、严格执行停电检修的规定。

检修和处理鼓掌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2、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停送电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防止误送电或随便停送电的情况发生。

三、预防矿灯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1、矿灯必须完好,才能发给下井人员使用,若矿灯有电池漏夜、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损坏、灯头密封不严、灯圈松动、玻璃破裂等严禁发放。

2、发出的矿灯,必须保证最低限度能使用11小时。

3、使用矿灯的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

4、严禁采购无煤安标志和无防爆合格证的矿灯。

四、预防井下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措施

1、防爆电气设备(含小电)的接地工艺必须符合要求,严防虚接或芯线或毛刺触及外壳

2、防爆电气设备(含小电)的防爆性能必须达到要求,严禁失爆。

3、所采购防爆电气设备(含小电)的必须具有煤安标志牌和防爆合格证。

4、防爆电气入井前必须经过专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验收合格,发给入井许可证方准入井使用。

5、对井下在用的防爆电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合格。

6、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恢复送电前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以下时,方准通电开动。

五、预防其他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1、信号、照明、电话线必须使用阻燃线缆,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出现。

2、必须使用本质安全型(防爆)电话。

3、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短路和漏电保护必须保持灵敏可靠。

4、严禁明电放炮,必须使用合格的放炮器和专用放炮母线。

5、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现场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进行,否则不准开盖检修,更不准放电,不准摇测设备或电缆。

6、井下禁止使用非抗静电型塑料管

六、预防低压触电事故的措施

1、严禁带电作业。

严格执行停电,挂警示牌且闭锁停电开关的制度,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

2、严禁电缆接头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绝缘符合规定,悬挂整齐良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标准要求。

3、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合理,绝缘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受潮的电气设备摇及时升井更换;在壳体内放置干燥剂并定期更换干燥剂,防止电气设备受潮。

4、380V、660V、1140V供电系统必须正常使用检漏继电器或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照明和信号系统必须正常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严禁甩掉不用。

5、接地网必须完整,安装、检查和测定必须符合《煤矿井下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接地电阻必须小于2次。

七、预防高压触电事故的措施

1、严禁带电作业。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摇严格执行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职电工执行。

3、高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4、井下检修高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切断由可能造成返电的开关,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的开关,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

检验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将导体对地放电;然后在停电的电源侧加装三相短路接地线,并悬挂“由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接地线和此牌送电。

5、高压电器设备和高压电缆,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严防误操作。

6、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伤,应装社有选择性的漏

7、保护装置。

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伤,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且保证灵敏可靠。

第二节维修电器设备应注意的事项

(一)检修人员应精神饱满,经理集中,杜绝在精神恍惚下工作。

(二)确认锁维修的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所带负荷正确无误。

(三)检查并校准维修所用工具、量具是否准确,是否安全可靠。

(四)核实所维修的电器设备确已停电、验电、放电、挂好接地线,并在相关位置挂好停电牌和谨防反电牌。

(五)在临近带电体检修时,应验明带电部位,并设法隔离,挂好带电警示牌。

(六)设备拆卸修理前,画图记清元件位置电气接线编号位置,保护整定数据等,以便装配时恢复原位,避免差错。

(七)设备开腔后应避免水汽、灰尘等杂物进入,易损不见应先取出存放好或现场保护好,装配时再最后恢复原位。

(八)维修更换后的部位应与原件相同或相匹配,电器间隙等电气参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有关单位或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试运行。

(九)在计算机主控室进行电器维修清理时,应经有关电器工程师批准,带静电防护手套,并采取专门措施和专用工具,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一十)在大型电容器维修时,停电验电后应充分放电,并挂好三相接地线。

(一十一)在高空进行电气维修作业时,应穿防滑绝缘鞋,系好安全带,专人扶持架梯,防止打滑或倾覆。

(一十二)在吊装运输较重设备时,要检查吊索,吊具及吊点是否安全可靠,封车运输要符合专门要求。

(一十三)防爆电气设备维修后应恢复原隔爆防爆性能,严禁失爆运行。

(一十四)在线路改动后,需严格进行核相调相工作,并指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负责人监护确认执行。

(一十五)设备维修完毕,闭和盖板前应仔细检查,避免接线松动、错位或脱落,并将异物清出。

(一十六)严格按规定断开接地系统和其他线路后再送电。

(一十七)受电后应先恢复保护整定值,做好各种保护试验,灵敏可靠后再投入运行。

(一十八)维修后应做好各种记录,存档备查。

(一十九)未尽事宜,按电气维修行业标准有关注意事项执行。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部超过0.5%和停风区中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和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

(二)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第一节矿井主要运输方式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平巷轨道运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电车单独或组列运行撞击非正常停放或超宽超长车辆,造成人员伤亡。

(二)违章操作扳道器造成人员挤伤。

(三)机车追尾伤人。

(四)跟车工摘挂钩挤手或销环弹出伤人。

(五)机车控制器失灵,无正常档位,速度失控伤人。

(六)矿车窜道岔伤人。

(七)行人蹬、扒、跳车伤人。

(八)在轨道中间行走或因安全距离不够致使列车伤人

(九)长距离或弯道顶车、异道支车作业伤人。

(一十)低瓦斯矿井使用架线电机车电人或发生火灾

(一十一)高瓦斯矿井使用架线电机车,造成瓦斯爆炸或电人事故。

(一十二)违章运送炸药、雷管造成爆炸伤人事故。

(一十三)违章乘坐人行车造成人身伤害。

二、巷轨道运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蹬车伤人

(二)人车、矿车掉道伤人。

(三)行车行人、行人行车伤人。

(四)违章挂摘钩伤人。

(五)托绳轮脱落伤人。

(六)违章扳道岔伤人。

(七)过卷、过放事故伤人。

(八)跨越钢丝绳伤人。

(九)跑车伤人。

(一十)矿车窜道岔伤人。

(一十一)串车丢车伤人。

(一十二)违章运送炸药、雷管造成爆炸伤人事故。

(一十三)违章乘坐人车造成人身伤害。

三、带式输送机运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传动滚筒、尾部滚筒等旋转部位伤人。

(二)违章处理运行中胶带上的煤泥或进行皮带纠缠造成伤人。

(三)违章跨越带式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伤人。

(四)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不起作用,引起矿井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五)司机误操作造成人员伤亡。

(六)不按规定乘坐带式输送机造成人员伤害。

四、可能在乘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平巷轨道运输伤人防范措施

1、巷道轨道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满足各项安全间隙。

安全距离不满足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躲避硐等。

2、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应谨慎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3、列车或单独机车运行时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4、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音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来保证机车运输和行人的安全。

5、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6、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此,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行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7、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相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

8、严禁使用固定车厢时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9、严禁在运送人员的车辆上同时运送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4m/s。

10、严禁跨越运行中或受力的钢丝绳,不准骑绳行走。

(二)斜巷轨道运输伤人防范措施

1、轨道得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加强对轨道质量、钢丝绳的检查和维护。

2、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挂连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斜巷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时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

3、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2)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3)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4、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5、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

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6、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7、把钩工应在车停稳后方可挂摘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就摘挂钩。

摘挂钩时严禁站在道心,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必须站在距轨道200mm左右的外侧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后,严禁从两车之间或车辆运行的下方越过。

8、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车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

9、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严禁用矿车运送人员。

10、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

11、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12、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必须有足够的空间。

13、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5)严禁超员乘坐;(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7)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14、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2)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带式输送机运输伤人防范措施

1、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巷道内应有充足照明;(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保护装置;(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②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置制动装置;(7)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8)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9)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2、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①过速保护;②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③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④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2)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置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②在事故断电和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3、在机头、机尾设置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在对轮等旋转部位设置防护罩。

4、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输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

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2)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小于1.8m/s。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3)乘车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

乘车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4)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

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

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

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5)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6)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7)钢丝绳芯带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5、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期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程的要求操作,即信号不清、制动装置失灵等都严禁开车。

6、加强输送机的维护和保养,发现跑偏、打滑及停车处理。

7、机道内、机头、机尾要配合合格、齐全的消防设施。

8、在输送机巷道、行人常跨越处,必须设置过桥。

9、装载时要均匀,防止局部超载或偏载。

10、及时更换磨损超限期的输送带。

11、除乘人带式输送机外,其他带式输送机严禁乘人。

12、人员乘坐带式输送机时,要听从打钩工的指挥,严格按照要求乘坐。

13、人员清理皮带时要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机运工区

200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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