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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工作范文

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篇一:

如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很多公司都为自己量身制定了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如何才能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呢?

以下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为大家一一指导。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也就是说,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例如: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认定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也就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这一点容易理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企业规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认可。

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加班有加班费,费用标准也都列明了,但是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规章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

  这就意味着公司应当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向员工告知并公示。

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发一本《员工手册》,在手册中列明企业与员工管理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员工在领取时签字,或者是组织员工参加《员工手册》培训,并且安排员工签到、进行考试。

员工的签字和培训的签到和考试的答卷都可以成为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您:

在现实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

  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法,所以遇到细节问题时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篇二:

怎样写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

  借条范本与书写借条注意事项

  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常有。

如书写条款详细、一式两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因此,如何书写借条就非常重要。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条》范本,并通过详细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间借贷的新司解,以取代1991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请相关人士密切关注该司解公布后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影响。

  【借条范本】

  借条[1]

  为购买房屋[2],现收到[3]王娟[4](身份证号:

234567…0808)[5]以现金[6]出借的¥元(人民币捌万元整)[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7‰(仟分之柒)[9],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10]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

[11]

  借款人:

李磊[12]

  (身份证号:

765432…1817)

  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13]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

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

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

  [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

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新司解未公布前),法院通常认定约定利率以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

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现收到王娟以现金出借的¥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还清。

立此为据。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写的理由同前。

另外,也可写清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

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

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

  [13]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

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

另外,借条书写中有涂改时,至少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

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篇三: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呢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

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

  第1款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篇四:

合同的订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合同依法订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A.当事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

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

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

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

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篇六:

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20XX年9月小王结婚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刚好遇到一套急于出售的房子,但房东要求全款支付。

小王便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

经协商双方签订民间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到期本息一次还清。

等到还款期限,小王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打算先将本金还给小李,但小李拒绝小王的要求,无奈之下,小王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此事。

什么是民间借贷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民间借贷协议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明确借款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款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36%,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的4倍仅为%。

因此,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小王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超出限度的部分利息无效。

  【投融贷提醒】

  民间借贷协议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构成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要求借款人担保的,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担保的方式、担保的内容和责任的承担。

更多资料请看投融贷

  篇七: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数据电子版的一般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理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只要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1、邀约承诺通过互联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2、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络直接购买软件。

  3、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对电子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合同法》第39、40、41和53条的规定。

合同法不仅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行了限制,而且对格式合同本身的内容也进行了立法规制。

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可参照标准,争议仍不断产生。

  肯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是世界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为了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公平,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求一个支点来平衡两者,而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选择。

对电子格式合同的限制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实体上的限制

  对于实体方面的限制,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已足矣。

如果在格式合同的内容方面克以过多的限制,过多的干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自治,与合同自由订立规则的思想相违背,而且与格式合同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

  

(二)程序上的限制

  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限制应该着重从程序上来考虑,也即重点关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里对“合理的方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

对此,本文认为提请消费者注意达到合理的程度,可以从文件的表现形式、提醒注意的方法、提醒注意的时间和程度四方面来考察。

第一,文件的表现形式: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

在浏览页面购买商品时,卖方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订立合同的内容,供消费者点选和点击同意。

这种表现形式应该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页面上的某些规定或提示是以声明、通知等形式发布的,是否能成为合同条款,则要具体分析。

该提示如能明确表明它是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所要订立的合同是一个整体,则可以作为格式条款。

否则,合同的提供方不能将该提示作为合同的条款。

  第二,提醒注意的方法: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的存在。

提醒注意的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但必须能引起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消费者的注意。

提醒的方式应以个别提醒和明示提醒为主。

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应当出现在页面上,提醒注意的语言文字要清晰明白,标志醒目。

第三,提醒注意的时间:

  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作出。

在消费者作出点击“同意”之前,所有条款均应告知。

因此,某些络商家在消费者作出承诺之后,又告知消费者若干义务,该义务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未经相对人同意,单方不能变更合同。

  当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即使提请注意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消费者没有时间去审查这些条款,那么这种提醒也是无济于事的。

因此,除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外,还要保证消费者具有审查的机会,是否具有这样的机会应从以下几点判断:

  第一,合同条款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

  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是条件,允许其审查是结果。

所谓允许审查,是指消费者能看到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

允许审查是进行审查的前提性条件。

  第二,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合理时间。

  例如,商家在有关页面上有“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消费者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消费者购物的必经环节,以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

  第三,相对人审查合同的时间: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

  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

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

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

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

再如:

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

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

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

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

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

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款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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