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监督检查检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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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监督检查检验细则
2016年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2016年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汽车用标准件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汽车用标准件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
≥500且<1000
<500
3检验依据
GB/T3683-2011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油基或水基流体适用的钢丝编织增强液压型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GB/T3683-2011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的型号规格。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基数
本细则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小于抽样数量。
4.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每个规格为32根(每根长度不少于1m),其中16根为检验样品,16根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抽样方。
4.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
4.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请注意标注机械性能等级。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汽车用标准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及相关检测依据见表2。
表2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检验项目和检测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软管内径、外径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2
验证压力试验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3
最小爆破压力试验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4
最大工作压力下软管的长度变化率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5
泄漏试验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6
低温曲挠性能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7
耐真空性能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8
耐臭氧性能
GB/T3683-2011
GB/T3683-2011
注:
如果产品执行的是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则按相应的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判定原则
6.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
6.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6.3当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细则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xx标准(列出标准号)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
7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附则
本实施细则编写单位:
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2、2016年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带、头枕、扶手、活动式折叠车顶、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物、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和其他任何室内有机材料,包括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6
606.9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车辆相关产品
汽车内饰材料
2.2产品种类
汽车内饰材料按产品材料分为:
层积复合材料和单一材料两大类。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汽车内饰材料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汽车内饰材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汽车内饰材料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汽车内饰材料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6000
≥2000且<6000
<2000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1.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1.2抽样基数
本细则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1.3抽样数量
6.1.3.1抽取能满足制备5块356mm×100mm标准试样的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抽取同样数量的样品作为备用(复检)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抽样方。
6.1.3.2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可抽取能制备标准试样的原材料作为检验样品与备用(复检)样品。
6.1.3.3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大于等于356mm的零件和宽度大于60mm,长度大于等于138mm的零件,抽取10件,其中5件作为检验样品,5件作为备用(复检)样品。
6.1.3.4宽度小于3mm的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的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的零件,不抽取样品。
6.2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
6.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汽车内饰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应注明抽取样品的颜色、材料组成、厚度。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相关检测依据见表2。
表2检验项目及检测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燃烧特性
GB8410-2006
GB8410-2006
●
2
铅
GB/T30512-2014
GB/T30512-2014
3
汞
GB/T30512-2014
GB/T30512-2014
4
镉
GB/T30512-2014
GB/T30512-2014
5
六价铬
GB/T30512-2014
GB/T30512-2014
6
多溴联苯PBBs
GB/T30512-2014
GB/T30512-2014
7
多溴联苯醚PBDEs
GB/T30512-2014
GB/T30512-2014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按规定对样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如发现检验不合格或有其他问题,应做好标识予保留并拍照,并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证明材料。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燃烧速度以所测5块样品的燃烧速度最大值为试验结果。
8判定原则
8.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
8.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属严重(或一般)不合格。
8.3当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细则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xx标准(列出标准号)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编写单位:
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3、2016年汽车用标准件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用标准件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汽车用标准件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汽车用标准件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
≥500且<1000
<500
3检验依据
GB/T3098.1-201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9074.17-1988六角头螺栓、弹簧垫圈和平垫圈组合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GB/T3098.1-2010、GB/T9074.17-1988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的型号规格。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基数
本细则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小于500颗(件)。
4.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每个规格为40颗(件),其中20颗(件)为检验样品,20颗(件)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抽样方。
4.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
4.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请注意标注机械性能等级。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汽车用标准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及相关检测依据见表2。
表2螺栓、螺栓组合件检验项目及检测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洛氏(维氏)硬度
GB/T3098.1-2010
表3
GB/T230.1-2009
GB/T4340.1-2009
2
抗拉强度
GB/T3098.1-2010
表3
GB/T3098.1-2010
9.2
3
螺纹未脱碳层的最小高度E
GB/T3098.1-2010
表3
GB/T3098.1-2010
9.10
4
全脱碳层的最大深度G
GB/T3098.1-2010
表3
GB/T3098.1-2010
9.10
注:
如果产品执行的是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则按相应的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判定原则
6.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
6.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6.3当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细则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xx标准(列出标准号)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
7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附则
本实施细则编写单位:
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4、2016年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
≥500且<1000
<500
3检验依据
JB/T8139-1999《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JB/T8139-1999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的型号规格。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基数
本细则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小于10卷(每卷应不少于50m)。
4.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每个规格为2卷(每卷应不少于50m),其中1卷为检验样品,1卷为备用样品,备样封存于受检方。
4.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
样品应由包装材料全部包裹,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条,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
4.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见表2。
表2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JB/T8139-1999
检测方法
1
单线根数
6.1.3
目测
2
绝缘剥离
6.2.1
JB/T8139-1999第7.5
3
绝缘厚度
6.2.2
GB/T2951.2
4
绝缘最薄点厚度
6.2.2
GB/T2951.2
5
平均外径
6.5.1
GB/T2951.4
6
外径最大f值
6.5.1
GB/T2951.4
7
导体电阻
6.5.2
GB/T3048.4
8
30min工频交流电压试验
6.5.4
GB/T3048.8第7.1和附录B
9
击穿电压试验
6.5.4
GB/T3048.8第7.1和附录B
10
燃烧试验
6.5.8
GB/T2951.19
注:
如果产品执行的是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按相应的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6判定原则
6.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
6.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6.3当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细则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质监发[xxxx]xx号文中《xx细则名称》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xx标准(列出标准号)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
7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附则
本实施细则编写单位:
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5、2016年汽车线束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线束产品质量柳州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汽车线束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汽车线束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
≥500且<1000
<500
3检验依据
QC/T29106-2014《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QC/T29106-2014《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的型号规格。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基数
本细则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小于8套。
4.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每个规格为8套,其中4套为检验样品,4套为备用样品,备样封存于受检方。
4.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
4.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汽车线束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见表2。
表2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QC/T29106-2014
检测方法
QC/T29106-2014
1
外观
4.2.1~4.2.6
5.2
2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