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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案件投诉人举证技术分析

域名仲裁案件投诉人举证技术分析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进展,网络域名争议案件不断增多。

域名争议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利的方式,正进展为解决网络域名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

统计数据显示,不管是域名仲裁案件的总量,仍是域名仲裁投诉人主张取得支持的比率都呈现出新的趋势。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三个版本中,当事人举证不断明确细化,而举证的细化与域名仲裁的新进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现行规那么下的域名争议仲裁案件中,投诉人应当注重其举证技术,增强证据之外的说明,提高证据之间的逻辑严谨性。

  以网络信息技术和生物基因科学技术为代表的先进技术被以为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趋势与浪潮。

互联网科技的迅猛进展推动了一个急速膨胀的新产业——域名效劳行业。

XX年6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首届域名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域名产业报告XX》。

报告显示,我国域名总数达1682万个,较上年增加41%,其中CN域名1357万个,约占中国域名总量的%,较上年同比增加61%,成为全世界注册规模最大的国家顶级域名。

至XX年末,国内域名效劳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域名效劳市场规模超过8亿元。

带动建站、主机托管、邮箱等信息化基础效劳产值超过33

亿元。

[1]同时,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进展,网络域名的价值被再次放大。

庞大的利益诱惑着众多的主体在那个无穷宽广的领域里谋取自己的收益,“熙熙攘攘,皆为名来,皆为利往”。

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各项规那么尚不完备的情形下,利益冲突必然极为猛烈。

最近几年来,域名系统的组织、治理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人们猛烈争辩的核心。

[2](P393)我国亦不例外。

  随着域名总量的激增,域名抢注案件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域名仲裁中心”)的域名争议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利的方式,正进展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一种要紧途径。

本文将以中国域名仲裁中心所受理与裁决的中国域名及通用网址争议案件作为统计分析对象,分析域名纠纷仲裁案件的新进展与域名仲裁举证规那么的新转变,探讨域名争议仲裁案件中投诉人的举证技术。

  一、统计分析:

域名仲裁案件的进展

  中国域名仲裁中心成立于XX年12月,于XX年7月同时启用“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并于XX年8月在保留“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名称的同时正式以“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其全称更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域名仲裁中心”)。

中国域名仲裁中心采取在线仲裁的形式,由当事人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据,专业仲裁员员在线进行仲裁并发布仲裁结果。

  中国域名仲裁中心(CIETAC)从XX年开始受理域名歹意注册案件,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从XX年以后的所有域名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

下面将笔者统计的XX至XX年中国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仲裁案件的相关数据以表格形式呈现如下:

  依照表中的数据,域名争议仲裁案件的数量尽管有必然的反复与不稳固性,但整体上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

在二十世纪初的几年,随着全世界互联网经济泡沫的破灭,大量中国互联网公司倒闭,域名注册的数量也陷入了低谷。

从XX年至XX年,域名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处于较少的状态。

依照《中国域名产业报告XX》的数据,随着国内互联网进展摆脱了互联网泡沫的阻碍,我国域名注册总量在XX年、XX年显现高速膨胀,呈现出直线上升的态势。

这也是自XX年开始域名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大增的要紧缘故。

能够预见,域名争议仲裁案件的数量必然会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展稳步爬升。

  从域名争议仲裁案件投诉人的投诉取得支持的比率上来看,其转变受到一系列复杂因素的阻碍。

在XX年和XX年,由于域名仲裁方才起步,适用的案件量较少,统计数据中的样本数量较少,最终裁决的结果不具有可比对性。

自XX年始,以XX

年为分界限,随着域名仲裁案件数量上升,投诉取得支持的比率整体呈现出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

笔者以为,这种趋势要紧存在两个方面的缘由。

一方面是网络经济进展与政策因素的阻碍。

XX~XX年为互联网科技恢复进展期,国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摆脱互联网泡沫破灭带来的消极阻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了大量CN域名注册效劳机构,对域名注册人予以了必然程度的爱惜,在中国域名仲裁中心的裁量尺度上亦有所表现。

而XX年以后,域名产业的进展时期称为“效劳标准期”[3],中国域名及通用域名显现了爆炸性的增加,固然也不免显现鱼龙混杂的状况,致使域名歹意注册纠纷增多,对域名所有者的爱惜从整体上相应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修订所带来的阻碍,专门是其中举证规那么变迁所带来的阻碍。

举证规那么的变迁同时带来了当事人在仲裁中提供证据的一系列转变,最终阻碍到了裁决结果,这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二、条文对照:

仲裁举证规那么的变迁

  中国域名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于XX年,域名争议中心别离于XX年、XX年、XX年颁行了三个版本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另外颁行了相应的程序规那么[4].随着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方法的不断完善,相应的举证规那么也发生着专门大的转变。

  

(一)XX年域名争议仲裁解决方法的规定

  第一部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法是XX年12月01

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方法(试行)》,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相关的规定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中第七条将注册域名的投诉取得支持的前提条件规定为五项,包括投诉人有合法商标权、被投诉域名的混淆性、域名持有人的歹意、投诉人受到了损害。

第八条规定了域名注册歹意的情形:

一是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钱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二是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非在于自己利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份作域名;三是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第九条规定了不为歹意的情形:

一是域名持有人或与其有紧密关系的人对组成域名的标识享有受法律爱惜的权利或利益的;二是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开始正本地利用该域名,或在其提供商品或效劳进程中,善意地利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此取得相当知名度的;三是商标权人的投诉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

  本方法中将域名投诉人的举证责任规定的较为严格,域名所有人对投诉人的侵权仅仅体此刻商标权方面。

  投诉人需要同时举证证明自己的在先商标权、对方不享有相应商标权、域名对商标权有致使混淆的相似性、域名持有人的歹意、投诉人所受到的损害。

另外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作为域名持有人以不妥“营利”为目的的歹意。

本解决方法采取的是类同于一样侵权的组成要件。

投诉人通过仲裁获获救济需要达到诉讼所要求的举证内容,但最终取得的救济却只是涉及域名权利归属的问题,并非涉及补偿,而且裁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效劳。

因此,域名争议仲裁途径对当事人来讲并无太大的吸引力。

  

(二)XX年域名争议仲裁解决方法的规定

  第二部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法是XX年9月30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此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担作了颠覆性的改动。

其中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规定了投诉取得支持的条件为被投诉域名的混淆近似性、被投诉人对域名无合法权益、域名持有人的歹意;第九条规定了歹意的情形。

  相较于XX年的版本,XX

年域名争议仲裁解决方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在组成要素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的变迁。

第一,扩大了域名可能致使混淆的相似性范围,不仅局限于商标,而且包括其他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

第二,删除投诉人已经或极有可能受到损害的举证。

最后,将列举式的“歹意”情形延伸至“营利”目的之外,并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情形”。

因此,本方法的域名投诉人举证责任相较于一样侵权责任举证再也不是“行为—结果”的一样模式,而是行为人的客观在先权利欠缺与主观“歹意”同时具有即告成立。

投诉人的举证集中在自己对争议域名中的要紧标识享有民事权益和被投诉人具有主观故意上。

  (三)XX年域名争议仲裁解决方法的规定

  第三部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法是XX年3月17日起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在XX年争议解决方法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的部份仅做了少量的改动。

  其中第八条在原域名争议解决方法的基础上将需要同时知足的条件更改成选择性知足的条件,即“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致使混淆的近似性”,扩大了对民事权益所有人的爱惜,只要具有“近似性”即可。

第九条限定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所指向的主体为“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

本次规那么修订中最大的转变是第十条增加规定了被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明确范围,只要被投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其中之一情形,即可推定其不存在“歹意”。

关于什么是歹意,在立法上不可能列举穷尽,不管在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爱惜法》中,仍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运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中,歹意都是以非穷尽地列举各类具体情形的方式来界定的。

[5]明确非歹意的内容,实质是扩展了歹意推定的范围。

因此,投诉人举证的事项取得了细化,增加了被投诉人的举证内容,同时使投诉人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增大了。

  这也是本文第一部份统计数据中显示的XX年至今显现的域名仲裁中投诉人主张被支持的比率不断上升的内在缘故之一。

  从我国域名争议仲裁解决方法三个版本关于举证规那么的转变中能够看出,投诉人举证的内容不断取得明确细化。

仲裁员的具体仲裁活动由于采纳在线仲裁模式,仲裁员完全依托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致使仲裁员一样在审核认定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依照仲裁规那么中的举证责任确信最终仲裁结果,并无质证、辩论等环节。

因此,在域名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分派规那么确信和

  

  证据有限的前提下,举证技术无疑具有阻碍仲裁结果的重要作用。

  三、实证研究:

域名仲裁举证的技术

  前文已从域名仲裁案件的进展及举证规那么的变迁动身分析了当事人举证技术在域名仲裁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下面将从具体的案例入手进行域名仲裁投诉人举证技术的实证研究。

  贸仲域裁字第(XX)0010号的域名争议仲裁案件确实是一个超级典型的案例。

该案于XX年1月22

日作出裁决,投诉人为“三得利(中国)投资”,被投诉人为“兴化市苏兴商务信息效劳部”,争议域名为“三得利食物(。

cn)。

中国”。

在该案中,投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三得利”是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最先于1982年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现仍在注册有效期内;争议域名“三得利食物”的显着部份“三得利”与投诉人的商标及商号具有足以致使混淆的相同。

专家组确认了投诉人上述两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对其予以了认定。

但是,专家组以为此两项举证并非足以支持投诉人的诉求,缘故在于:

“投诉人三得利(中国)投资未能举证证明投诉人与‘三得利’注册商标的关系,不该当认定投诉人对‘三得利’商标拥有任何权利,从而无法得出被投诉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投诉人‘三得利’标志的结论,因此也无法由此推断并认定被投诉人的歹意。

”[6]本案最终被驳回投诉。

  本案中,投诉人被驳回投诉的关键点在于,投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投诉人与“三得利”注册商标的关系,尽管这在投诉人看来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

投诉人在举证时已经证明了“三得利”商标为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最先于1982

年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现仍在注册有效期内,却轻忽了投诉人三得利(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拥有注册商标并非能推导出投诉人也享有该商标的民事权益。

即没有注意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主体,投诉人在提供证据之外并无说明其继受了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在中国注册的“三得利”注册商标。

投诉人在该案的举证中,事实上已经对仲裁规那么中的三项组成要件进行了举证,且要紧的证据已被认定。

但是,投诉人仅仅证明了投资设立投诉人的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拥有有效的“三得利”注册商标,并未提供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与投诉人三得利(中国)投资关于“三得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关系。

投诉人显然以为这无需证明,即只要证明了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拥有有效的“三得利”注册商标,固然投诉人三得利(中国)投资也与“三得利”注册商标有着相同的关系。

但从专家组的角度来讲,其注重的是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和证据所能推导出的结论,没有证据显示两个公司之间关于“三得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关系,固然也就无法认定三得利(中国)投资对“三得利”商标拥有任何权利。

最终,投诉人因为证据链条上的一个小失误而致使了投诉的失败,使前面的举证前功尽弃。

  通过笔者对诸多案例的研究,因投诉人举证技术缺失所致使的败诉大量存在。

域名仲裁投诉人的举证技术不仅体此刻证据提供上面,而且体此刻证据的说明上。

域名争议仲裁案件区别于一般仲裁案件的地方就在于其在线仲裁的模式。

在线仲裁的模式决定了,投诉人无法通过当面陈述使仲裁员员了解案情。

因此,域名争议案件投诉人在举证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清楚完整的证据目录,同时在仲裁申请书之外对证据进行详尽说明。

  四、结语

  基于域名争议仲裁案件在线仲裁的特性,专家组只能通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两边所提交的证据来作出裁决,一旦投诉人的举证在证据彼此之间的逻辑上存在不严谨,将直接致使最终裁决结果对其不利。

投诉人在举证的时候必需具有更高的严谨性,关于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应加倍严格。

在提交的所有证据中,不仅其证明对象要涵盖域名争议仲裁解决方法中所规定的各项要件,而且各证据之间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存在证据逻辑上的漏洞。

从投诉人举证技术上来讲,在具体案件的举证时,应当在提交证据之外增强对证据的说明,对证据进行预先的“沙盘推演”,夯实各项证据之间的逻辑严谨性,才可不能显现如上述案件中的证据链条断裂的情形,确保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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